來源:北京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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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與市生態環境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強化施工噪聲汙染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處罰。
落實參建單位主體責任
(一)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通知》提出:建設單位應根據檢測報告測定結果和現場調查核實結果,確認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須補償居民範圍,對實際居住人進行補償,籤訂補償協議。
關於補償標準:補償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的居民協商確定,也可由建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物業公司、業委會或屬地居家委會、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與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的居民協商確定。建設單位向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居民發放補償費用的,應留有發放記錄。
(二)對施工單位的要求
施工單位應將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明確責任人,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妥善處理施工噪聲汙染引發的糾紛。
《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目錄》如下:
(三)對監理單位的要求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施工噪聲汙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項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夜間施工批准文件的受理和審查
(1)申請夜間施工批准文件應提交以下資料:
(2)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夜間施工批准文件申請:
加強夜間施工批准事中事後監管
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的工程項目,若發現以下問題,應責令工程項目立即停止夜間施工:
強化施工噪聲汙染行為的處罰
(1)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在依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嚴格執行《關於明確查處環境噪聲汙染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意見的通知》(京城管執字〔2007〕83號)和本通知中制定的《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目錄》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目錄》
(2)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施工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間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目錄》之外的施工作業的,不認定為未經批准夜間施工。
根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檢測報告,工程項目周邊無噪聲敏感建築物,或有噪聲敏感建築物但經檢測夜間施工噪聲不超標的,施工單位未取得夜間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間從事施工作業的,不認定為未經批准夜間施工。
明確「夜間施工」的具體概念
《徵求意見稿》中的「夜間施工」,具體是指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期間)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目錄》中施工作業的行為;
所指「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所指「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目錄》如下:
此次針對夜間施工問題向社會徵求意見,有利於加強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汙染防治工作,落實施工噪聲汙染防治責任,減少夜間施工擾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