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在鐵路車站內進行貨物裝卸火車、汽車(或其它車輛,以下同)和船舶的作業以及貨場內的搬運作業,無論是以機械還是以人力或者人機混合方式進行,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費用以鐵道部規定的「裝卸費專用收據」(表五)、「裝卸作業定額收據」或「運費雜費收據」,由鐵路專職人員統一核收,按規定清算。在站內從事裝卸搬運作業的人員或組織,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據自行收費和結算。
第三條 鐵路貨物裝卸搬運作業的收費項目分為整車、零擔、貨櫃貨物裝卸搬運費和雜項作業費四種。
鐵路貨物的裝卸搬運作業收費實行地區差別費率,每一地區適用的費率由鐵道部規定。
第四條 「裝卸作業計費項目單」是實際發生作業項目的憑證,各鐵路局應制定管內適用的統一格式,並加強其使用管理。各車站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鐵道部規定的費率核收其作業費,未發生的項目不得核收。
第五條 計算裝卸搬運作業的貨物重量,整車貨物以噸為單位,噸以下四捨五入;零擔貨物以10千克為單位,不足10千克進為10千克;貨櫃貨物以箱為單位,按箱計費。
第六條 鐵路整車貨物裝卸火車、汽車、船舶的計費重量,均按鐵路貨車標記載重量(以下簡稱標重)計費;貨物重量超過貨車標重時,按貨物重量計費。但下列情況除外:
1.使用礦石車或側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車(包括平車、砂石車)裝運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車、砂石車、尖底礦石車裝運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貨物重量計費;
2.使用冷藏車裝運的貨物,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規定的計費重量計算,貨物重量超過規定的計費重量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3.容積72立方米以下的40噸棚車按30噸計費,但貨物重量超過30噸時,按貨物重量計費;
4.未裝容器的活動物,裝一層按貨車標重50%,裝二層按標重70%計費,裝三層按貨車標重計費;
5.全車貨物的單件重量均超過200千克時,按貨物的重量計費;
6.特定調溫電器、洗衣機、紙製品、海綿、泡沫塑料、草秸、蘆葦、芒稈、家具、搬家貨物、特定集裝化運輸用具等貨物,貨物重量不足貨車標重的60%時,按貨車標重的60%計費;貨物重量超過貨車標重的60%時,按貨車標重計費。
第七條 零擔貨物除《鐵路貨物運價規則》中有規定計費重量者外,均按貨物重量計費。
按一批辦理的零擔貨物,其起碼計費重量為100千克。
第八條 鐵路貨物裝卸作業的範圍是: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裝車(船)系由車站規定的貨物堆放地點裝到貨車(船舶)上,卸車(船)系由貨車(船舶)上卸至車站指定的貨物堆放地點,作業以一次完成為限。
貨物裝卸車、船的距離規定為:
1.裝卸火車時,貨物堆放地點與貨車的距離,除本條另有規定者外,整車、零擔貨物為30米,貨櫃貨物為50米;
2.軌行式裝卸機械和作業中固定位置的機械,其裝卸火車、汽車和船舶作業的距離為該機械的有效範圍內;
3.堆放於倉庫和雨棚之外的整車貨物以人力裝卸火車時,成件包裝貨物和木材、草秸、竹材類貨物的裝卸距離為20米,其它散堆裝貨物的裝卸距離均為6米;
4.堆放於倉庫和雨棚之外的整車貨物以人力或本條2項外的其它機械裝卸汽車作業時,不分貨物品類其裝卸距離均為6米。
凡作業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範圍的,對超距離作業的部分均另按搬運作業計費。
計算裝卸作業的距離,由所裝卸、搬運貨物的貨堆中心(貨櫃為其本身)算起,以實際走行至車輛中心止。
第九條 受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委託,在站內將貨物由一堆放地點搬至另一地點時,整車、零擔貨物的搬運基本距離(以下簡稱搬運基距)為30米,貨櫃的搬運基距為50米。凡超過上述規定基距的,另按超基距搬運計費。
第十條 貨物由汽車卸下搬入倉庫、雨棚內,或由倉庫、雨棚搬出裝上汽車,均按裝卸汽車作業和進出庫搬運作業分別計費。
除鐵道部另有特別規定的貨場外,進出庫搬運作業均按基距內搬運計費。
第十一條 貨櫃的掏、裝箱作業範圍是:在貨場內的掏、裝箱專用地點,將貨物由貨櫃內掏出碼放或將貨物裝入箱內。
掏、裝箱作業時須取送重(空)貨櫃和將貨物裝或卸汽車的,另按實際發生的作業分別計費。
第十二條 冷藏車加冰、鹽的作業範圍是:由站內的冰、鹽庫或指定的堆放地點取出冰、鹽,經碎冰後加入冷藏車冰箱內。
由汽車卸下冰、鹽,經搬運直接裝入冷藏車冰箱內時,其卸汽車和加冰、鹽作業應分別計費。卸汽車作業費按加冰、鹽作業費率核收。
第十三條 煤、沙、卵石等散裝貨物以橋、門式起重機裝火車,搬入時卸在運貨通道上的貨物,需予以平堆、清道等作業的,另按搬運計費。
第十四條 整車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費,按《鐵路整車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但屬下列情況的計費規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裝貨物」的包裝帶有「向上」或「小心輕放」標誌的,其裝卸、搬運費率均按表定費率加20%;
2.「按件數和重量承運」,超過1600件的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
3.單件重量為81千克至200千克的貨物,裝卸、搬運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
4.按《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和《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之規定辦理的超長、集重和超限貨物,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
5.棚車裝運煤、灰、砂、石、土、礦石、焦炭、生鐵錠、磚、瓦、砌塊等散裝貨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
6.使用敞、棚車裝運鮮蔬菜、瓜果,凍魚、肉,應託運人的要求加墊防寒或隔熱保溫(不含車內加冰)的,其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20%;車內同時加冰的,其裝、卸費率按表定費率加50%計費。
第十五條 零擔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費,按《鐵路零擔貨物裝卸搬運費率表》(表二)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
第十六條 貨櫃貨物裝卸火車、汽車和站內搬運作業、掏裝箱作業費,均按《鐵路貨櫃貨物裝卸搬運和掏裝箱費率表》(表三)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但裝運危險貨物的貨櫃,其裝卸、搬運和掏裝箱費率均按表定費率加30%;貨櫃裝運的貨物中有單件重量超過200千克的重件貨物時,其掏裝箱費率按表定費率加30%計費。
掏裝箱作業的同時,貨物需裝或卸汽車的,其裝、卸汽車費率按掏裝箱費率的標準另行計費。
第十七條 整車、零擔貨物和貨櫃裝卸船舶的作業,按其裝卸火車時的表定費率加30%計費。
第十八條 貨物裝卸作業時發生的其它雜項作業,按《鐵路貨物裝卸雜項作業費率表》(表四)規定的項目和鐵道部公布的費率核收其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整車貨物發生部分凍結或粘結的,其裝卸車時破除凍(粘)結的實際作業量,按該貨物表定費率的100%加收;全部凍結或粘結的,按實際發生的人工小時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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