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61號 關於發布《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

2020-1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告

2020年第6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商務部制定了《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製品

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企業、消費者減少和替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務領域塑料汙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0〕3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通過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情況。

商務部建立全國統一的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應當及時報送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情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等方式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塑料製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製品細化標準由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規範,一次性塑料製品範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連卷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含編織袋)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減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製品的宣傳引導。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對平臺內經營者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情況,按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並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總體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臺企業制定的減少、替代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的平臺規則,採取的相關治理措施,開展的宣傳推廣活動,對平臺內經營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製品的調查情況,取得的減量成效等。

第十三條 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況和塑料廢棄物回收情況。

零售企業提供外賣服務的,按照第十一條和本條上款規定合併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外賣企業,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

本辦法所稱環保替代產品包括紙袋、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和可降解塑料製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製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為原料製成,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購物袋、包裝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飲具應分別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為做好環保替代產品供需銜接,鼓勵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依據本辦法規定報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製品以及其他環保替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外賣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整體情況,所報告信息在其業務經營所在地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告周期為半年,初次報告期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在報告期結束後的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組織實施、宣傳引導和報告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逐步實現法律規定的報告主體應報盡報,報告執行總體情況於報告工作結束後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報告結果應用,根據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做好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況於報告工作結束後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報告情況可作為政府部門實施支持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報告信息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規定的,或未按照本辦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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