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2020-1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3號
【發布日期】2020年6月5日
【實施日期】2020年6月8日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

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徵: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於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Inc.)7.2%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51.6%

韓國公司

1.(株)LG化學(LG Chem,Ltd.)5.0%

2.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4.3%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51.6%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6.2%

2.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6.5%

3.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51.6%

本次覆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繼續提交價格承諾。商務部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5年。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徵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08年第40號公告對該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9.4%)對其徵收反傾銷稅。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執行。

附件: 1.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的關於向中國大陸出口原產於臺灣地區的丙酮產品的價格承諾(公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

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覆審裁定

2019年6月7日,應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如下: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二、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9年3月29日,商務部收到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代表中國大陸丙酮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申請書。利華益維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化上海高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支持提起本次期終覆審申請。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書的主張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和申請書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審查結果,調查機關於2019年6月7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本次覆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9年6月4日,調查機關通知日本、新加坡、韓國駐華大使館,並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通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已正式收到中國大陸丙酮產業提交的期終覆審調查申請。2019年6月7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隨後向日本、新加坡、韓國駐華大使館,並通過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向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非保密版本。同時,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中國大陸以外出口商和生產商。

3.公開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後,調查機關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公開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非保密版本,並將電子版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

(二)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期限內,韓國(株)LG化學、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

(三)發放調查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9年7月4日,調查機關向本案有關利害關係方發放了《中國大陸以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和《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同日,調查機關將上述調查問卷電子版本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和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

在規定時限內,(株)LG化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提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給予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日,調查機關收到(株)LG化學、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關係方意見。

2019年12月23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丙酮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案傾銷及產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意見》。

2020年3月3日,(株)LG化學提交了《丙酮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產業損害抗辯書》。

2020年3月12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丙酮反傾銷期終覆審案申請人對韓國錦湖及LG相關主張的評論意見》。

2020年5月22日,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提交了《關於丙酮反傾銷期終覆審披露之評論意見》。

2020年5月25日,(株)LG化學提交了《丙酮期終覆審裁決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意見》。

(五)實地核查。

為了解中國大陸產業狀況,核實中國大陸生產企業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019年12月11日至13日,調查機關對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實地核查結束後,上述被核查企業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補充材料。

(六)公開信息。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係方查找、閱覽、摘抄和複印。

(七)信息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相關規定,2020年5月14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係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對於有關利害關係方的評論,調查機關依法予以了考慮。

三、覆審產品範圍

本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公布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

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徵: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於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四、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次覆審調查中,日本的生產商、出口商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但日本的生產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調查,未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日本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7.2%-51.6%。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40號公告中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丙酮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日本的丙酮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2.日本丙酮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產能保持穩定,每年均為49萬噸。同期產量基本穩定,分別為38萬噸、38萬噸、39萬噸、39萬噸和39萬噸。閒置產能分別為11萬噸、11萬噸、10萬噸、10萬噸和10萬噸,基本穩定。

(2)日本國內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8年,日本國內對丙酮的需求量分別為39萬噸、37萬噸、40萬噸、40萬噸和42萬噸,總體呈小幅增長趨勢。同期,日本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10萬噸、12萬噸、9萬噸、9萬噸和7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20.41%、24.49%、18.37%、18.37%和14.29%。這表明,日本國內市場對丙酮的需求雖有小幅增長,也不能完全消化其產能,佔其產能一定比例的丙酮需要依賴日本以外的國際市場。

(3)日本出口情況。

根據全球貿易觀察統計,2014年至2018年,日本丙酮的總出口量分別為2.23萬噸、2.76萬噸、1.84萬噸、2.30萬噸和1.51萬噸,總出口量佔據其產量的一定比例,分別為5.87%、7.26%、4.72%、5.90%和3.87%。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日本丙酮的出口數量雖有所下降,平均仍有約5%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日本丙酮產業產能穩定且閒置產能較大,其國內需求雖小幅增長,但不能完全消化其產能,對國際市場存在一定的依賴性,每年有一定比例的丙酮產品需通過出口市場進行消化。

3.日本丙酮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日本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自日本進口丙酮的數量分別為1.35萬噸、1.66萬噸、0.71萬噸、1.48萬噸和0.70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22.43%,2016年較2015年下降57.27%,2017年較2016年增長109.45%,2018年較2017年下降52.88%,日本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現波動態勢,總體有所下降。同期,日本對中國大陸出口丙酮的數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60.54%、60.14%、43.48%、60.87%和46.36%,年均佔比超過50%。這表明中國大陸是日本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對日本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主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日本丙酮產能和產量基本穩定,國內需求量雖小幅增長,但不能完全消化其產能,閒置產能較大,對國際市場有一定的依賴程度。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中國大陸是日本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雖然日本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有所下降,但中國大陸市場仍是其主要目標市場,日本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場,對日本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丙酮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日本出口商很可能依賴其較大的產能和閒置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新加坡。

本次覆審調查中,新加坡的生產商、出口商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但新加坡的生產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調查,未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新加坡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6.7%-51.6%。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40號公告中決定,對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丙酮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新加坡的丙酮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2.新加坡丙酮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產能保持穩定,均為20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19.5萬噸、19萬噸、17.5萬噸、19.5萬噸和19萬噸,總體保持穩定。各年平均開工率94.5%,處於較高水平,閒置產能較少。

(2)新加坡國內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國內對丙酮的需求量分別為4萬噸、4萬噸、3萬噸、4萬噸和4萬噸,總體相對穩定。同期,新加坡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16萬噸、16萬噸、17萬噸、16萬噸和16萬噸,佔總產能的平均比例達到81.00%。這表明,新加坡國內市場對丙酮的需求很小,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絕大部分產能依賴出口。

(3)新加坡出口情況。

根據全球貿易觀察統計,2014年至2018年,新加坡丙酮的總出口量分別為16.17萬噸、15.87萬噸、15.58噸、16.64萬噸和15.70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82.92%、83.53%、89.03%、85.33%和82.63%。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新加坡丙酮的出口數量佔其總產量的比例始終處於高位,新加坡丙酮產量主要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新加坡丙酮最主要的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新加坡丙酮產能產量保持穩定,開工率較高,其國內需求對丙酮產能的消化能力明顯不足,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對外出口是其最主要的銷售模式。

3.新加坡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自新加坡進口丙酮的數量分別為3.45萬噸、1.00萬噸、2.36萬噸、3.14萬噸和1.57萬噸,2015年較2014年下降71.06%,2016年較2015年增長136.08%,2017年較2016年增長33.05%,2018年較2017年下降50.06%,新加坡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波動下降趨勢。數據顯示,同期新加坡對中國大陸出口丙酮的數量佔其總出口量的平均比例為14.40%。這表明中國大陸是新加坡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對新加坡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新加坡丙酮產能穩定,產量和需求量基本平穩,新加坡國內市場需求較小,對國際市場有很強的依賴程度。反傾銷措施實施之前,中國大陸是新加坡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雖然新加坡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有所下降,但仍在其對外出口中保持一定比例,中國大陸市場仍是其重要目標市場,新加坡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場,對新加坡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丙酮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新加坡出口商很可能依賴其較大的產能和較高的開工率,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新加坡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三)韓國。

本次覆審調查中,韓國(株)LG化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調查問卷答卷,其他韓國生產商、出口商未配合調查,沒有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韓國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8.9%-51.6%。調查機關在2010年第54號公告中決定,將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4.3%。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40號公告中決定,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丙酮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新出口商覆審。

申請人主張,在本次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韓國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在評論意見中主張,覆審調查期內,韓國被調查產品不存在傾銷。

(株)LG化學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型號劃分情況。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調查機關接受公司主張,對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不區分型號。

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情況。傾銷調查期內,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均為非關聯銷售。調查機關依據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全部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提交的生產成本及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數據。根據公司答卷,公司將原材料的採購成本和轉換成本確認為原材料的生產成本,並將原材料生產成本結轉到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經審查,公司原材料的內部結轉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合理反映正常市場交易情況,也不能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對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進行調整。

披露後,(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調查機關應使用該公司原材料的實際成本來計算被調查產品的成本。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原材料的內部結轉價格合理反映了正常的市場交易情況。因此,調查機關仍決定根據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對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進行調整。

調查機關根據上述認定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成本,並對公司在韓國國內銷售的交易是否低於成本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公司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全部低於成本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的方法結構正常價值,利潤按照公司在國內市場中生產和銷售同一大類產品所產生和實現的實際金額確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情況。經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均為非關聯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公司報告的對中國大陸客戶銷售價格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關於正常價值,由於調查機關在結構正常價值時已經考慮了各項調整因素,因此不再進行重複調整。

關於出口價格,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各項調整數據。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株)LG化學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其他韓國公司。

證據表明,除(株)LG化學外,仍存在其他韓國生產商或出口商。本案中,韓國其他的生產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但韓國其他生產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調查,未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其他韓國公司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韓國其他公司的丙酮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2.韓國丙酮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主張,對外出口是韓國消化丙酮大量過剩產能的重要渠道,中國大陸市場是韓國丙酮出口最主要和無法替代的目標市場,並提供了由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韓國丙酮產能、產量、需求量等信息。(株)LG化學在其調查問卷答卷中提交了總產能、總產量、總消費量等韓國市場總體情況的數據。

調查機關對各利害關係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株)LG化學提交的數據部分來源於公司內部研究數據,缺乏公信力;申請人提供的數據,由第三方機構所提供,較其他利害關係方提供的證據更具公信力。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依據以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數據為基礎進行分析。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韓國丙酮產能持續增長,分別為64萬噸、64萬噸、73萬噸、83萬噸和83萬噸;各年產量也持續增長,分別為62萬噸、63萬噸、72萬噸、79萬噸和80萬噸。各年平均開工率為97.00%,處於較高水平,閒置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相對較小。

(2)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8年,韓國國內對丙酮的需求量分別為40萬噸、45萬噸、49萬噸、52萬噸和49萬噸,總體呈增長趨勢。同期,韓國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國內消費量)分別為24萬噸、19萬噸、24萬噸、31萬噸和34萬噸,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37.50%、29.69%、32.88%、37.35%和40.96%,須依賴出口的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較高。這表明,韓國國內市場對丙酮的需求有限,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約30%的產能需要依賴韓國以外的國際市場。

(3)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8年,韓國丙酮的總出口量分別為22.70萬噸、19.48萬噸、23.62萬噸、28.74萬噸和32.84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36.61%、30.92%、32.81%、36.38和41.05%。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韓國丙酮的出口數量總體呈增長趨勢,韓國丙酮約35%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韓國丙酮的重要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韓國丙酮產能、產量持續增長,開工率較高,國內需求雖有所增長,但增幅明顯小於產量增幅,國內市場對丙酮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約35%的產量需要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性較強,對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銷售模式。

3.韓國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韓國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自韓國進口丙酮的數量分別為10.87萬噸、8.05萬噸、15.79萬噸、13.76萬噸和14.69萬噸,2015年較2014年下降25.95%,2016年較2015年增長96.16%,2017年較2016年下降12.87%,2018年較2017年增長6.74%,韓國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波動上升趨勢。數據顯示,同期韓國對中國大陸出口丙酮的數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47.62%、40.81%、69.22%、46.66%和44.09%。中國大陸市場佔其出口總量的比重超過40%,這表明中國大陸市場是韓國丙酮主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對韓國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韓國丙酮產能持續增長,且開工率較高,產量亦持續增長,而同期需求量雖有所增長,但產量增幅遠大於需求量增幅,韓國國內市場需求無法完全消化其產能,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高;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韓國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場,對韓國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丙酮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韓國出口商很可能依賴其較大的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披露後,(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韓國丙酮生產商在未來幾年將擴張丙酮下遊產品產能,導致韓國國內丙酮需求量上漲,消耗韓國國內生產商剩餘產能,且韓國對除中國大陸以外其他國家(地區)出口比例佔據出口主要部分,對中國市場的依賴程度低於對其他國家(地區)市場的依賴程度,因此不存在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部分韓國生產商計劃擴大下遊產能,同時部分生產商計劃擴大丙酮產能,這無法證明韓國市場的丙酮需求增幅將大於產量增幅,能夠完全消化韓國丙酮的產能,此外,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始終是韓國丙酮出口的最大目的地,這也說明了中國大陸是韓國重要的目標市場,對韓國生產商、出口商有極強的吸引力。

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四)臺灣地區。

本次覆審調查中,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未提交調查問卷答卷。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數據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機關已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但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調查,未提供調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作出裁決。

調查機關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數據和證據材料,並通過核對海關統計數據、行業公開可獲得信息等方式進行了核實。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並依據該最佳信息進行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可能性的分析。

1.傾銷調查情況。

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6.2%-51.6%,並對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價格承諾。調查機關在2014年第40號公告中決定,對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措施實施期間,沒有實施期間覆審或新出口商覆審。

本次覆審傾銷調查期內,在調整了銷售條件和貿易水平等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因素後,原產於臺灣地區的丙酮向中國大陸的出口存在傾銷。

2.臺灣地區丙酮對國際市場的依賴情況。

(1)產能、產量及閒置產能。

2014年至2018年,臺灣地區丙酮產能保持穩定,均為68萬噸。各年產量分別為62萬噸、63萬噸、64萬噸、62萬噸和62萬噸,變化幅度不大。同期,閒置產能分別為6萬噸、5萬噸、4萬噸、6萬噸和6萬噸,基本保持穩定。

(2)臺灣地區市場需求情況。

2014年至2018年,臺灣地區對丙酮的需求量分別為37萬噸、38萬噸、38萬噸、38萬噸和38萬噸,基本保持穩定。同期,臺灣地區丙酮可供出口的能力(產能減去需求量)分別為31萬噸、30萬噸、30萬噸、30萬噸和30萬噸,佔總產能的平均比例為44.41%。這表明,臺灣地區市場對丙酮的需求有限,對其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過40%的產能需要依賴臺灣地區以外的市場。

(3)臺灣地區出口情況。

2014年至2018年,臺灣地區丙酮的總出口量分別為25.13萬噸、25.17萬噸、25.95萬噸、24.06萬噸和24.37萬噸,總出口量佔其產量的比例較大,分別為40.53%、40.60%、40.55%、38.81%和39.31%。數據表明,2014年以來,臺灣地區丙酮的出口數量基本保持穩定,臺灣地區丙酮約40%的產量通過出口進行消化,對外出口是臺灣地區丙酮的重要銷售方式。

上述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臺灣地區丙酮產能、產量變化幅度不大,本地區需求基本穩定,對丙酮產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對臺灣地區以外市場的依賴性很強,對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銷售模式。

3.臺灣地區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競爭情況。

前述傾銷調查表明,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仍然存在傾銷。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數據,2014年至2018年,自臺灣地區進口丙酮的數量分別為13.21萬噸、17.51萬噸、17.40萬噸、14.86萬噸和18.46萬噸,2015年較2014年增長32.61%,2016年較2015年下降0.67%,2017年較2016年下降14.57%,2018年較2017年增長24.22%,臺灣地區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數量呈波動增長趨勢。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臺灣地區對中國大陸出口丙酮的數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分別為54.32%、68.30%、67.09%、60.85%和76.53%,對中國大陸出口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總體上升,平均佔其出口總量的65%以上,中國大陸是臺灣地區丙酮重要的出口市場。

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最主要的消費市場之一。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5.12%、26.11%、27.26%、28.55%和30.71%。對臺灣地區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市場競爭激烈,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

綜上,調查機關認為,臺灣地區丙酮產能、產量和需求量均相對穩定,臺灣地區市場需求趨於飽和,不能完全消化其產能,對臺灣地區以外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中國大陸一直是臺灣地區丙酮的重要出口市場,在反傾銷措施制約下,臺灣地區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並未減少,且仍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是全球丙酮的第一大市場,對臺灣地區生產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強的吸引力;在中國大陸丙酮市場,不同來源的產品競爭激烈,而且價格因素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臺灣地區出口商很可能依賴其較大的產能,繼續以傾銷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調查結論。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丙酮產業

(一)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認定。

調查機關在2019年第25號公告規定,本次期終覆審被調查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範圍一致。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與中國大陸企業生產的丙酮是同類產品。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沒有證據顯示,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在物理特徵和化學性能、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發生了顯著變化。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出不同意見。

(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申請人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自用部分應單獨評估。對此,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株)LG化學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在商業市場上銷售的丙酮和自用的丙酮最終用途一樣,二者之間存在潛在的相互競爭和影響。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產業自用丙酮與商品市場的丙酮不存在質量或型號差異,使用用途相同,二者並非完全隔絕,存在競爭關係。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自用量佔產量的比重分別為15.06%、17.25%、15.19%、15.22%和14.62%,佔比較小且比重基本穩定。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自用部分進行單獨評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生產的丙酮是同類產品。

(二)中國大陸丙酮產業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大陸丙酮產業是指中國大陸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佔中國大陸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本案中,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西薩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實友化工(揚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國藍星哈爾濱石化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公司提交的數據進行了審查與核實。

(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和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由於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出口商存在關聯關係,應從中國大陸產業中予以排除。對此,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上述兩家公司均積極參與提起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申請,而且積極、充分地配合本案的調查工作,填寫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配合實地核查,這與本案其他中國大陸生產者的行為一致。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該規定並未要求調查機關必須排除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中國大陸生產者。本案中,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及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作為在中國大陸境內獨立運營的法人,雖然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出口商存在股權控制關係,但兩家公司均支持提起本次反傾銷調查申請,並依法參加本次反傾銷覆審調查程序,其行為與參與本次調查的其他中國大陸生產企業並無不同,並共同受到本案調查結果的制約。綜上,調查機關認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長春化工(江蘇)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中國大陸生產者向調查機關提交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

經審查,前述6家公司產量佔據中國大陸總產量的主要部分。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上述公司構成了本次反傾銷期終覆審調查的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其數據可以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情況。本裁決所依據的中國大陸丙酮產業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中國生產者。

六、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

(一)中國大陸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調查機關對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具體數據詳見附表。

1.市場需求量。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丙酮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8.23%,2016年比2015年增長7.60%,2017年比2016年增長9.24%,2018年比2017年增長12.44%。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丙酮需求量呈持續上升趨勢。

2.產能。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能分別為52.40萬噸、79.50萬噸、89.00萬噸、90.50萬噸和90.50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51.72%,2016年比2015年增長11.95%,2017年比2016年增長1.69%,2018年和2017年持平。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能呈持續增長趨勢。

3.產量。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分別為50.89萬噸、67.68萬噸、74.19萬噸、83.81萬噸和87.17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32.98%,2016年比2015年增長9.62%,2017年比2016年增長12.97%,2018年比2017年增長4.01%。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量呈持續上升趨勢。

4.開工率。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分別為97.12%、85.13%、83.36%、92.61%和96.3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1.99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下降1.77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增加9.25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增加3.71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開工率總體呈下降趨勢。

5.銷售量。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分別為43.53萬噸、54.89萬噸、62.52萬噸、69.05萬噸和73.26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長26.12%,2016年比2015年增長13.89%,2017年比2016年增長10.45%,2018年比2017年增長6.11%。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量呈持續增長趨勢。

6.市場份額。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為32.40%、38.93%、40.10%、40.70%和38.06%。2015年比2014年增加6.53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7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增加0.60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減少2.64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先升後降,總體呈上升趨勢。

7.銷售價格。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分別為7121元/噸、3963元/噸、4273元/噸、5200元/噸和4379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44.35%,2016年比2015年上升7.80%,2017年比2016年上升21.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79%,損害調查期末比期初下降38.51%。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呈波動下降趨勢。

8.銷售收入。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分別為31.00億元、21.76億元、26.71億元、35.90億元和32.08億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29.81%、2016年比2015年增加22.78%,2017年比2016年增加34.41%,2018年比2017年下降10.64%。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呈波動增長趨勢。

9.稅前利潤。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分別為虧損1.11億元、虧損5.65億元、虧損2.39億元、虧損3.34億元和虧損8.48億元。2015年比2014年增虧408.63%,2016年比2015年減虧57.67%,2017年比2016年增虧39.73%,2018年比2017年增虧153.05%。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稅前利潤持續為負,虧損額總體大幅增加。

10.投資收益率。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分別為-2.76%、-12.45%、-6.04%、-7.98%和-19.71%。2015年比2014年下降9.68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上升6.41個百分點,2017年比2016年下降1.94個百分點,2018年比2017年下降11.73個百分點。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資收益率始終為負,且期末比期初擴大16.95個百分點。

11.就業人數。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分別為877人、819人、795人、813人和834人。2015年比2014年減少6.66%,2016年比2015年減少2.89%,2017年比2016年增加2.20%,2018年比2017年增加2.63%。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就業人數基本穩定,總體略有下降。

12.勞動生產率。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分別為580噸/年/人、827噸/年/人、933噸/年/人、1031噸/年/人和1045噸/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長42.48%,2016年比2015年增長12.89%,2017年比2016年增長10.54%,2018年比2017年增長1.34%。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勞動生產率持續上升。

13.人均工資。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分別為3.09萬元/年/人、4.58萬元/年/人、4.48萬元/年/人、4.68萬元/年/人和4.05萬元/年/人。2015年比2014年增加48.54%,2016年比2015年下降2.22%,2017年比2016年增加4.52%,2018年比2017年下降13.54%。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人均工資呈波動增長趨勢。

14.期末庫存。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分別為1.02萬噸、1.87萬噸、1.54萬噸、1.26萬噸和1.54萬噸。2015年比2014年增加82.90%,2016年比2015年減少18.01%,2017年比2016年減少17.63%,2018年比2017年增加21.73%。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處於較低水平,總體略有上升。

15.經營活動現金淨流量。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淨流出量分別為6.59億元、8.77億元、3.07億元、8.12億元和16.57億元。2015年比2014年現金淨流出增加33.14%,2016年比2015年現金淨流出減少65.03%,2017年比2016年現金淨流出增加164.92%,2018年比2017年現金淨流出增加103.97%。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經營活動現金流始終為淨流出,流出額總體呈增長趨勢。

16.投融資能力。

調查期內,沒有證據顯示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投融資能力受到被調查產品進口的不利影響。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和(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經濟指標表現良好,損害影響已消除,終止反傾銷措施不存在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對此,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中國大陸產業獲得一定恢復和發展,是反傾銷措施效果的體現,但並不表明終止反傾銷措施後,損害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部分指標下降或者惡化,說明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經營狀況仍然非常不穩定且較為脆弱。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產業有關經濟因素指標進行了調查。相關證據表明,反傾銷措施實施以來,中國大陸丙酮市場需求旺盛,市場需求量2018年比2015年增長43%,中國大陸產業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產能、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市場份額、人均工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總體呈增長趨勢;就業人數和期末庫存狀況相對穩定。但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產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仍不穩定。損害調查期內,雖然中國大陸丙酮需求量持續增長,中國大陸產業產能、產量隨之擴張,受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和價格的影響,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產量增幅明顯小於需求量增幅,銷售價格總體下降且降幅明顯,稅前利潤和投資收益率始終為負,且均呈現惡化態勢,中國大陸產業長期虧損經營。經營現金流量持續為負,中國大陸產業難以從經營活動中獲得合理回報和持續的現金流入,生產經營狀況尚未實現穩定的良性運轉。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處於較為脆弱的狀態,抗風險能力較弱,容易受到傾銷進口產品的衝擊和影響。

(二)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可能影響。

調查機關在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之間,以及其與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同類產品之間競爭條件基本相同。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沒有利害關係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見,也沒有證據顯示上述競爭條件發生了顯著變化。因此,調查機關在評估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時,將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合併進行考慮。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對中國大陸合計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分別為28.88萬噸、28.22萬噸、36.25萬噸、33.24萬噸和35.41萬噸,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18.28%、16.50%、19.70%、16.54%和15.67%。損害調查期內,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呈波動增長趨勢,期末比期初增長22.61%,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雖呈波動下降趨勢,但平均份額仍超過17%。

2014年至2018年,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產能分別為201萬噸、201萬噸、210噸、220萬噸和220萬噸;產量分別為181.5萬噸、183萬噸、192.5萬噸、199.5萬噸和200萬噸;閒置產能分別為19.5萬噸、18萬噸、17.5萬噸、20.5萬噸和20萬噸;需求量分別為120萬噸、124萬噸、130萬噸、134萬噸和133萬噸;需依賴出口產能分別為81萬噸、77萬噸、80萬噸、86萬噸和87萬噸,合計需依賴出口產能佔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40.30%、38.31%、38.10%、39.09%和39.55%,佔比較高,具有較強的擴大出口能力。

在採取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量佔其總出口量的比例仍然很大,對中國出口依賴度高,2014年至2018年分別為43.74%、43.73%、56.12%、44.88%和47.72%。可以合理預見,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對中國大陸出口量將進一步加大。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和(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主張,韓國丙酮產業產能利用率已處於高位,對出口依賴程度下降,對中國大陸市場出口依賴程度降低,終止反傾銷措施後韓國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不存在進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對此,申請人在其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本案對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及對中國大陸產業可能造成影響和損害應進行綜合性的累積評估,僅就韓國被調查產品的相關情況進行單獨評估得出的結論不客觀。

調查機關注意到了本次反傾銷調查期內,韓國丙酮產業開工率較高,閒置產能較低,且主要生產商表示近期無擴張產能計劃的事實,但同期,韓國丙酮產量增幅遠大於需求量增幅,且國內需求相對有限,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中國大陸市場是其重要的目標市場,對韓國丙酮生產商而言,中國大陸市場有很強的吸引力。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為消化其出口能力,韓國丙酮對中國大陸市場出口數量存在進一步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如前所述,鑑於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競爭條件基本相同,在評估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可能造成的影響時,調查機關將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合併進行考慮。

調查結果表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產能和產量呈現同步增長趨勢,閒置產能雖然佔比不高,但其內部需求量有限,對外出口數量佔其產量比例較高,相當一部分產能需依賴出口市場,國際市場是其消化產能的重要渠道。中國大陸是全球最大的丙酮消費市場,2014年至2017年,中國大陸市場需求量分別為158萬噸、171萬噸、184萬噸、201萬噸和226噸,中國大陸市場消費量佔全球總消費量的比例分別為25.12%、26.11%、27.26%、28.55%和30.71%,中國大陸市場是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丙酮的主要出口目標市場,對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即使採取反傾銷措施,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生產商、出口商仍在以傾銷方式向中國大陸市場出口。因此,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數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可能造成的影響。

調查機關在2008年第40號公告中認定,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構成了抑制。

在本次覆審中,申請人主張,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在物理和化學特性、外觀和包裝、所使用的原材料、用途、生產工藝、銷售渠道和客戶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競爭關係。中國大陸丙酮市場競爭充分,價格是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可能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在本次覆審調查中,沒有利害關係方對此提交評論意見,未有證據顯示上述條件發生了變化。

根據中國大陸海關數據,2014年至2018年,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平均進口價格分別為1089美元/噸、602美元/噸、550美元/噸、719美元/噸和618美元/噸;按當年匯率、進口關稅調整後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分別是7016元/噸、3948元/噸、3837元/噸、5092元/噸和4301元/噸。從人民幣進口價格看,2015年比2014年下降43.72%,2016年比2015年下降2.83%,2017年比2016年增長32.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52%,期末比期初累計下降38.69%。

2014年至2018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分別為7121元/噸、3963元/噸、4273元/噸、5200元/噸和4379元/噸。2015年比2014年下降44.35%,2016年比2015年增長7.80%,2017年比2016年增長21.70%,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79%,期末比期初累計下降38.51%。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在評論意見中主張,韓國產丙酮及申請人同類產品價格波動是反映國際市場丙酮價格變化的正常結果,二者並無關聯。(株)LG化學還主張,中國大陸丙酮市場價格在2015年的下浮是生產成本下降導致。對此,申請人在評論意見中主張,不能僅依據韓國丙酮對華出口價格與丙酮國際市場價格、中國大陸丙酮市場價格以及國際原油價格的簡單比較,就得出其沒有傾銷行為的結論。

披露後,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和(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再次主張中國大陸丙酮產業經營狀況未得到改善不能歸咎於韓國丙酮產品的進口。

經審查,調查機關注意到原材料價格的變化會影響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的事實,損害調查期內,國際油價的波動與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波動趨勢也說明了這一點。原材料價格變化不僅會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影響,也會對傾銷進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在正常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種產品價格的變化都會受到成本變化、市場供求關係變化、進出口數量變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國際市場價格的變化也是如此。但是,生產成本的下降不能否認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造成的價格影響。調查機關認為,中國大陸丙酮市場是充分競爭的市場,在中國大陸丙酮市場上,進口產品之間、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無實質差別,價格因素是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損害調查期內,雖然被調查產品份額有所下降,但佔中國大陸市場平均份額仍超過17%。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總體下降,且存在傾銷行為。除個別年度外,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變化趨勢大體一致,均呈波動下降趨勢,二者之間價格關聯性強。在不考慮反傾銷稅的情況下,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的人民幣進口價格均低於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出口商很可能採用傾銷手段,進一步降低價格來獲得中國大陸市場,消化其閒置產能,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將進一步增加,並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進一步造成不利影響。

調查機關認為,在目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沒有證據表明,傾銷進口產品與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競爭關係將會發生改變。目前中國大陸產業雖有所發展,但在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影響下,中國大陸產業仍處於脆弱狀態。調查機關認為,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傾銷進口產品可能繼續以低於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價格向中國大陸大量出口,出口數量可能持續增加,並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進一步造成不利影響,導致其盈利能力繼續下降和財務狀況惡化,中國大陸產業遭受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綜上,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可能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

(三)利害關係方評論。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株)LG化學在評論意見中還主張:原產於泰國和沙特的丙酮是影響中國大陸市場的重要因素;繼續採取反傾銷措施有損下遊產業利益,不符合中國大陸公共利益。

對此,申請人在其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主張:包括韓國在內的被調查產品的合計進口量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均高於泰國、沙特進口丙酮的佔比,其仍是目前以及未來對中國大陸市場影響很大的外部因素;繼續採取措施符合上、下遊產業鏈的長遠和根本利益,符合公共利益。

披露後,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在評論意見中再次主張自泰國和沙特進口的丙酮產品對中國大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關於自泰國、沙特進口丙酮產品的影響,調查機關注意到,近年來自沙特和泰國的進口丙酮數量有所增長,但二國合計進口佔中國大陸進口總量的比例仍低於包括韓國在內的被調查產品進口佔比,自第三國的進口可能會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產業產生一定的影響,但這不能消除和否定包括韓國在內的被調查產品繼續或再度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關於被調查措施對下遊影響的問題,調查機關認為,反傾銷並不反對進口,也不是禁止進口,出口商仍可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出口;反傾銷措施是讓價格回歸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於中國大陸產業的恢復和發展,符合下遊企業的長遠利益。

(四)調查結論。

綜上,現有證據表明,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可能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明顯不利影響,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七、覆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附: 丙酮反傾銷期終覆審案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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