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7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

2020-1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17號

【發布日期】2011-04-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10年4月22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所受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11年2月9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損害威脅)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

  本案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被調查產品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於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於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製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係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係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於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於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幹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4.7%

  2.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5.4%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8.5%

  4.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8.6%

  歐盟公司

  1. 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 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 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 菲布裡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 - F.O.S. S.r.l.) 24.7%

  5. 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29.1%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4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含2011年4月22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覆審

  對於歐盟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覆審。

  七、期中覆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覆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1年4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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