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部分進口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20-12-05 央視新聞

5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9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20-5-9

2014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2019年6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4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調整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2019年5月9日,應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對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覆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國內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34號和2019年第2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

英文名稱: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具體描述: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於等於0.07且小於等於0.13、鉻(Cr)的含量大於等於8.5且小於等於9.5、鉬(Mo)的含量大於等於0.3且小於等於0.6、鎢(W)的含量大於等於1.5且小於等於2.0、抗拉強度大於等於620MPa、屈服強度大於等於440MPa的合金鋼無縫鋼管,不論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理。

主要用途: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於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9年第24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美國公司

1. 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 101.0%

(Wyman-Gordon Forgings, Inc.)

2. 其他美國公司 147.8%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 瓦盧瑞克德國公司 57.9%

(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2. 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 57.9%

(VALLOUREC TUBES FRANCE)

3. 義大利IBF公司 60.8 %

(IBF S.P.A.)

4. 其他歐盟公司 60.8 %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0年5月10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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