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4月12日起調整美歐進口單丁醚的反傾銷稅率

2021-01-08 人民日報

資料圖

2013年1月25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3年第5號公告,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2月8日,江蘇德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內產業申請人)代表中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產業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主張終裁後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覆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銷售幅度期中覆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期中覆審暫行規則》規定的期中覆審立案條件。

2017年4月12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覆審。本次覆審調查範圍為原產於美國和歐盟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覆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94300。

根據此次反傾銷期中覆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覆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在本次覆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按以下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美國公司

1.益科斯達化工產品有限公司

(EquistarChemicals, LP) 37.5%

2.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Chemical Company) 46.9%

3.陶氏化學公司

(The DowChemical Company)  75.5%

4.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75.5%

歐盟公司

1.英力士化學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43.5%

2.沙索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10.8%

3.沙索溶劑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0.8%

4.巴斯夫歐洲公司

(BASF SE)  18.8%

5.其他歐盟公司

(All others)  43.5%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4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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