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41號——關於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2020-1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3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以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原外經貿部於2002年11月4日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初我公告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在本案調查期間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商務部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二、徵收反傾銷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鄰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

  應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9072910」項下的鄰苯二酚,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名稱:鄰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稱:catechol

  化學分子式:C6H6O2

  化學結構式:

  規格:含量≥98%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l、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27%

   (Borregaard Italia SPA)

  3、其他歐盟公司:79%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3年8月27日起,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鄰苯二酚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徵公式為:反傾銷稅額一海關完稅價格x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本決定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接反傾銷稅稅額相應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徵。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五、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覆審

  對於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覆審。

  七、期中覆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覆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

     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商務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隊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家經貿委」),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原外經貿部」於2002年3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並於2002年11月4日發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經貿部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原國家經貿委初步裁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原外經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共同裁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並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1月14日,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向原外經貿部正式提交了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原外經貿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鄰苯二酚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經商原國家經貿委後,原外經貿部於2002年3月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原外經貿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原國家經貿委確定的產業損害調查期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原外經貿部約見了歐盟駐中國使團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歐盟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同時原外經貿部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

  (2)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歐盟的出口商和生產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原外經貿部申請參加應訴。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家公司向原外經貿部登記應訴。

  (3)各利害關係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歐盟的政府代表約見了原外經貿部官員,代表產業和企業陳述了對本案調查的觀點和意見。有關利害關係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別拜會了原外經貿部,並就申請人資格等問題向原外經貿部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原外經貿部將上述評述意見向各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並在本初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係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4)收集證據

  2002年3月28 H,原外經貿部向上述報名應訴的兩家公司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並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各應訴公司向原外經貿部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原外經貿部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將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統一延長至 2002年5月10日。截止該日,原外經貿部共收到兩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羅地亞香港有限公司作為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貿易公司獨立提交了相關部分的答卷。

  (5)進一步收集證據

  原外經貿部對回收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並於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請人企業進行訪問和了解有關情況。原外經貿部對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進行了審查,並在本初裁決定中予以考慮。

  2、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

  2002年3月14日,原國家經貿委向國內相關生產企業、國內進口商和國外有關生產商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捲入/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調查問捲入依法考慮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細化工(無錫)有限公司、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捲入/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

  2002年1月14日,申請方代理人向原國家經貿委提交了申請方受到實質損害的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通過其代理律師拜會原國家經貿委,陳述了對本案的意見,提交了有關材料。原國家經貿委對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和材料依法給予了考慮。

  2002年6月,本案調查組對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原國家經貿委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評估,對申請人和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2年11月4日,原外經貿部就本案調查發布了初步裁定,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存在傾銷,原國家經貿委初裁決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共同認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根據初步裁定結果,原外經貿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繼續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的繼續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係方在初步裁定發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後,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並說明了初裁決定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國內申請人、上述各應訴公司等有關利害關係方對初裁決定和初裁傾銷幅度計算的書面評論。對於所遞交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2)實地核查。為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於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歐盟對兩家應訴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並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並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對這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核對,並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和《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並說明了實地核查的結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論意見。

  對於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3)關於追溯徵稅

  2002年10月22日,申請人提交了關於追溯徵稅的申請,要求對臨時措施前90天的進口實行追溯徵稅,應訴公司隨後就此提交了評論。

  調查機關對雙方的意見進行了審查,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取證,並在終裁決定和向有關機關提出的徵稅建議中對該問題依法予以考慮。

  (4)關於價格承諾

  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於 2002年12月17日和12月19日分別向原外經貿部提交了商籤價格承諾協議的申請,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的申請進行了認真考慮,於2003年1月6日接受了該申請,同時要求各應訴公司就價格承諾的具體內容提出建議。兩公司均根據要求提交了具體承諾建議書,並就承諾的價格進行了數次修改,提出了可以承諾的最高價格。申請人就價格承諾的商籤及建議價格也提出了評論意見。

  根據應訴公司提出的承諾價格水平以及調查機關獲得的其他信息,經研究,調查機關認為,應訴公司所提出的承諾價格與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以及國內產業的建議承諾價格之間具有較大的差距,同時考慮到本案調查所處於的特殊時期,根據《反傾銷條例》和《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應訴方提出的價格承諾。

  (5)發布延期公告。2003年2月28日,原外經貿部發布延期公告,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六個月,截止日期為2003年9月1日。

  (6)終裁決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並說明了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進行了考慮。

  2、對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繼續調查

  初裁決定公告後,產業損害調查局收到了申請人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應訴企業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遞交的書面意見和材料。下遊用戶湖南海利化工股份公司先後以書面和來訪形式反映了對案件的意見。

  產業損害調查局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新的意見和情況,進行了繼續調查和取證。2002年12月,鄰苯二酚調查組對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進行終裁前實地核查一充了相關證據和材料。申請方代理人向產業損害調查局遞交了對應訴企業評論意見的反饋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產業損害調查局對實地核查情況,初裁後進一步調查的結果、利害關係方的書面評論、反饋意見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查證分析,對各利害關係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

  調查機關嚴格依照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的請求,將本案的被調查產品的範圍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9072910」項下的鄰苯二酚,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名稱:鄰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稱:catechol

  化學分子式:C6H6O2

  化學結構式:

  規格:含量≥98%

  製造工藝:鄰苯二酚主要採用苯酚和雙氧水作為主原料,用苯酚羥基化法生產,經過化學反應、分離操作和精製而成。

  物理形態:鄰苯二酚常溫下為固態,為無色單斜晶體,有毒成升華,可燃,暴露在空氣中易氧化為棕褐色。

  主要用途:鄰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學中間體,用途廣泛,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髮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 漆和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操酸,農藥丁硫克百威、殘殺威,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調查機關經對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化學性質、製造過程、主要生產技術指標、產品用途以及產品的相互競爭性、替代性調查後,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與中國國內企業生產的鄰苯二酚為同類產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據《反傾銷條例》規定,調查機關對鄰苯二酚產業進行了審查。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是目前國內唯一能夠生產鄰苯二酚產品的企業,其產量即為中國鄰苯二酚產業的總產量,調查期的1999年至2001年,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鄰苯二酚生產量符合《反傾銷條例》規定的比例,調查機關認定連雲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相關數據可以代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調查了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地亞公司」)的歐盟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歐盟內銷售的數量佔同期其向中國出口的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經進一步審查和調查,在歐盟內銷售中,羅地亞公司沒有向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關對羅地亞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及實地核查。初裁時,由於羅地亞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全部信息,因此調查機關使用了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直接材料成本進行了計算。初裁後,羅地亞公司就初裁及傾銷幅度的計算提交了評論意見,並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解釋和澄清。調查機關依法考慮了上述評論意見和解釋,並在核查中對其進行了重點核查,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羅地亞公司所報的數據與公司財務記錄的數據是一致的,因此決定終裁時採用公司實際的生產成本數據作為計算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基礎。

  同時,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羅地亞公司在歐盟內銷售部分所報告的運費等費用的調整金額大於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應的銷售費用金額,因此在初裁階段暫時使用歐盟內銷售中報告的銷售費用數據代替了成本部分提供的相關數據來計算銷售費用。經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在其國內銷售相關表格的運費調整項目中,包括了部分在財務記錄中不應列入銷售費用的費用,因此導致兩個表格數額不一致,而其報告的銷售費用金額與其公司財務記錄是一致的,因此決定在終裁時採用公司報告的實際數據計算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的研發費用、存貨準備等費用科目是為羅地亞公司長期發展需要而發生的,應由公司整體承擔,應向各個產品分攤,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時將上述費用按銷售額向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進行了分攤。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提出的不同項目研發費用與鄰苯二酚的相關性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根據公司研發部門的設置和費用性質來看,這些費用均屬於由公司整體承擔的費用,且均未達到資本化的標準,公司所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該公司的研發費用歸屬於不同的產品部門,因此,上述費用應與其他公司整體性質的費用一樣,按銷售收入向每個產品分攤。因此,調查機關維持初裁中的認定,即按照銷售收入將公司研發費用向鄰苯二酚進行了分攤。同時,在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存貨準備等費用項目已向鄰苯二酚進行了分攤,但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未作說明,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不再對上述項目進行分攤。另外,個別項目性質屬於預提性的特殊費用,不應向鄰苯二酚進行分攤,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時不再將該項目向被調查產品進行分攤。

  經過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產品歐盟內銷售的成本。由於無法獲得經過上述調整後的月成本數據,因此調查機關終裁時決定採用重新計算後的調查期平均成本數據對歐盟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審查,發現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歐盟內銷售沒有低於成本銷售的情況,因此決定終裁時採用全部歐盟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羅地亞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通過如下兩種渠道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門)通過其在香港的關聯貿易商羅地亞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地亞香港)對中國出o/2)羅地亞公司直接對中國出p,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銷售的。

  通過對羅地亞公司及其香港貿易公司的分別核查,調查機關認為,羅地亞公司所報的出口交易數據是真實的,與其財務記錄的數據一致,因此採用公司報告的實際數據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針對上述幾種情況,調查機關分別依據以下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

  (1)對於其直接出口給中國境內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依據該公司直接出口的價格;

  (2)對於其通過香港關聯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據其在香港的關聯貿易商羅地亞香港轉售給中國獨立進口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同時,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這部分交易中有一筆交易該公司並未報告數量及交易條件,經核查,該筆交易為回扣支付,因此調查機關在計算出口價格時予以排除;

  (3)對於其向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售的交易,調查機關對其價格和交易情況進行了審查。關於上述交易,羅地亞公司解釋進口被調查產品的目的為該關聯公司自用,並主張其價格為公平交易的價格。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這部分與關聯公司交易的出口價格明顯高於對其他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較大,調查機關認為這些出口交易的價格與非關聯出口銷售價格相比,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狀況,不屬於正常的商業交易。同時,羅地亞公司報告上述交易進口的被調查產品屬於該關聯公司自用,並未進行轉售,而羅地亞公司也未將答卷轉交該關聯公司並報告有關的深加工成本和轉售情況,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時決定暫不採用上述交易的價格,從羅地亞公司向非關聯公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交易中選取數量相近的交易價格進行替代,用於計算關聯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價格。羅地亞公司在初裁後的評論中主張,應採用其報告的數據確定與中國境內關聯公司交易的價格。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的價格本身及方式均顯示,羅地亞公司對中國境內關聯公司交易的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狀況,不屬於正常的商業交易,因此決定在終裁時對出口價格的確定仍維持初裁時的認定結果。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羅地亞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羅地亞公司計算信用期間時使用了交易條件中的時間而非實際支付日期,因此在計算出口銷售和歐盟內銷售時調查機關採用實際支付日期與交貨日期之間的差來計算信用期間,並重新計算了調整金額。

  調查機關對羅地亞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不同的調整進行了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現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貿易環節不同以及價格受到了該不同貿易環節的影響,因此決定對上述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根據其內容/性質以及財務記錄方式,羅地亞公司所提出的佣金調整屬於間接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的銷售並無直接聯繫。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對其佣金項目的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還發現,羅地亞公司未能對其所主張的部分內陸運費調整提出充分的證據支持,從其財務記錄來看,也並不屬於銷售費用,因此決定在終裁時對這部分運費的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內陸運費(部分)、內陸保險費、包裝費用等國內銷售的其他調整項目的資料和證據可信,並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維持初裁中的決定,採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於出口價格

  在初裁前的審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在經羅地亞香港轉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筆交易的國際運費未報,且未說明原因,因此調查機關暫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權平均國際運費作為計算該筆交易運費的基礎。羅地亞公司在初裁後重新提交了出口部分的表格,針對初裁前誤報的個別調整項目的數據(包括上述國際運費)進行了更正,經核查,上述新提供的數據與其財務數據一致,因此調查機關接受公司更正後的數據,作為計算調整項目的基礎。

  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發現,該公司對中國出口交易中存在銀行費用,但公司在答卷中並未報告也未作出合理解釋,調查機關採用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上述費用進行了調整。

  在對羅地亞香港關聯公司的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關聯公司報告的出口銷售運費和銀行費用存在一定的誤報,公司根據核查的結果重新報送了運費數據,並提交了相關的證據。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根據核查後重新報告的數據對上述項目進行了計算。

  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提供的回扣、國際運輸保險、包裝費用、佣金等其他調整項目的資料和證據可信,並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維持初裁中的決定,採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後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鮑利葛公司)的歐盟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歐盟內銷售數量佔同期其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時,根據初裁階段所獲得的表面證據,調查機關確定,該公司調查期內歐盟內銷售的交易客戶、時間和地域比較分散,且並非關聯交易,屬於正常商業交易的價格,其銷售數量仍屬進行適當比較的足夠數量,因此採用公司調查期歐盟內銷售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初裁後,鮑利葛公司就傾銷幅度的計算提交了評論意見,提出該公司調查期歐盟內銷售的價格不足以進行適當的比較,要求對其進行結構價格的計算,同時提交了補充證據。調查機關依法考慮了該公司提出的評論意見和補充證據,同時在核查中針對歐盟市場和該公司的具體商業實踐進行了審查。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根據鄰苯二酚歐盟市場的總體情況和該公司歐盟內銷售和對中國出口銷售的具體情況,該公司歐盟內銷售的數量確實不足以進行適當的比較。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採用結構正常價值的方式確定其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鮑利葛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實地核查。對於公司所報的製造成本(依據生產數量計算)及其它成本費用,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其數據與公司財務記錄的數據一致,因此決定採納鮑利葛公司報告的數據作為計算結構正常價值的基礎。

  關於費用和利潤水平問題,調查機關決定使用該公司在歐盟內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和利潤水平作為計算結構正常價值的基礎。公司關於應使用鄰苯二酚及其聯產品共同的費用和利潤來進行結構正常價值計算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的研發費用沒有向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分攤,所報告的理由是研發費用只攤銷至二酚衍生產品。調查機關認為,新產品的研發是公司整體長期發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費用必須由公司整體承擔,也即由各成熟產品的收入支持,每個成熟產品都應支持新產品的研究與發展,只有確實應歸屬於其他產品即已資本化的研發成本才能不向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分攤。經核查,根據義大利的會計準則,該公司的研發費用均未資本化,從公司研發部門的設置和費用性質來看,這些費用確實屬於由公司整體承擔的費用。因此,調查機關按照鮑利葛公司報告的營業額的分攤比例將公司研發費用向鄰苯。醉進行了分攤。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義大利鮑利葛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其所報的出口交易是真實的,其報告的數據與公司財務記錄的數據一致,決定對出口交易全部予以採用。該公司自行負責全部對中國的出口銷售,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對中國銷售鄰苯二酚的價格為基

礎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

  (1)關於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對鮑利葛公司在歐盟內銷售的內陸運費和保險費情況進行了審查及實地核查。在初裁前,由於公司未提供關於運費分攤計算的說明和證據,因此調查機關使用了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歐盟內銷售的內陸運費和保險費進行計算。在初裁後和實地核查中,公司解釋由於公司人員經驗欠缺原報告的運費數據確實有誤,並重新提交了有關表格和發票等原始單據提請調查機關予以核實。考慮到該公司存在的具體困難,調查機關在核查中對上述數據和證據進行了審查和核實。經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數據與原始單據一致,真實可信,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時接受了其重新提交的數據,對內陸運費和保險費重新進行了計算。

  對該公司報告的歐盟內銷售的其它調整項目:信用費用、佣金,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其資料和證據可信,並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採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於出口價格的調整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報告的出口銷售運費存在一定的誤報,公司根據核查的結果重新報送了運費數據,並提交了相關的證據。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根據核查後重新報告的數據對該項目進行了計算。

  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提供的國際運輸保險、信用費用等其他調整項目的資料和證據可信,並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二)比較及價格調整

  調查機關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採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並對以下因素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信用費用、回扣、佣金等。對於各公司某些沒有證據支持的調整主張,調查機關決定不予採納。

  (三)傾銷幅度

  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1、法國羅地亞有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Rhodia Organique SAS)

  2、義大利鮑利葛有限公司:27%

   (Borrepaard Italia SpA)

  3、其他歐盟公司:79%

   (All Others)

  四、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和佔國內市場份額變動情況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上升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9年200O年、2001年,歐盟向中國出口的鄰苯二酚數量分別為911.69噸、2275.55 噸和3934.48噸,2000年比1999年增長149.60%,2001年比2000年增長72.90%,調查期內年均增長率為107.74%。

  (2)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佔國內市場份額較大,並呈上升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9年2000年2001年,歐盟出口的鄰苯二酚佔國內市場份額分別為75.98%、80.19%和91.90%。2000年比1999年增加4.21個百分點,2001年比2000年增加11.71個百分點。

  (3)被調查產品佔進口總量的比重較大,並呈上升趨勢。據中國海關統計1999年200O年2001年,歐盟向國內出口的鄰苯二酚數量分別佔同期國內進口鄰苯二酚總量的77.99%在8.17%、98.82%,2000年比1999年增力了10.18個百分點,2001年比200O年增加了1O.65個百分點。

  (二)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及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1)據中國海關統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明顯下降,並維持在較低水平。1999年2000年2001年,歐盟向中國出口的鄰苯二酚平均到岸價格每噸為2783.29美元、2209.15美元和 2253.98美元,年均下降10.01%。

  (2)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削減導致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大幅下降。國內鄰苯二酚同類產品的銷售單價1999年至2001年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1628%和10.69%,年均下降13.53%。

  (三)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1999年至2001年,國內鄰苯二酚產品的表觀消費量逐年持續增長,其中2000年比1999年增長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長50.88%,調查期年均增長幅度為88.89%,說明國內需求量迅速增加,對鄰苯二酚有強烈的拉動作用,有利於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的發展。

  經調查機關調查取證發現,調查期內歐盟的鄰苯二酚大量低價向中國出口對國內鄰苯二酚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主要事實如下:

  (1)國內產業增長受到抑制。儘管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內的鄰苯二酚的消費增長很快,但是國內鄰苯二酚生產企業由於受大量低價進口產品的衝擊,調查期內,年均開工率不足20%,大部分產能未能發揮。2002年鄰苯二酚二期工程未能開工建設。

  (2)國內同類產品產量增長受到壓制。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生產一直無法達到批量生產要求和設計生產能力,遠遠低於表觀消費量增長。1999年2000年2001年,國內同類產品產量達不到設計能力的十分之一,最高也不足五分之一。

  (3)國內產業銷售量增長緩慢。1999年至 2001年國內同類產品受市場需求的影響,銷售量逐年增長,但遠低於國內表觀消費量的增長幅度。2001年產品銷售量比2000年增長35.02%,比同期表觀消費量增幅低15.86個百分點,比被訴國同期對國內銷售量增幅低37.82個百分點。

  (4)國內產業銷售收入有所增長,2001年比上年增長20.59%,和同期銷售量增長幅度35.02%差14.43個百分點。說明產品銷售單價下降,造成產業虧損經營。

  (5)國內產業市場份額較低,且增長幅度緩慢。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佔國內市場份額較低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別僅為2.58%s.06%2.10%。在國內同類產品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國內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增長遠低於歐盟佔國內鄰苯二酚市場份額的增長幅度。特別是2001年,歐盟出口到國內的鄰苯二酚佔國內市場份額比2000年增長11.63個百分點,而同期國內同類產品市場份額卻下降了0.96個百分點。

  (6)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受到壓低。1999年至2001年,歐盟在國內市場平均售價下降幅度始終高於國內同類產品平均售價下降幅度,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年均降低幅度13.53%,而同期歐盟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年均降低幅度16.52%。2000年和1999年相比,歐盟在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的下降幅度比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下降幅度高5.15個百分點,2001年和2000年相比,歐盟在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的下降幅度比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下降幅度高0.61個百分點。

  (7)國內產業始終處於虧損狀態,投資收益率一直為負值。調查期內,國內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皆為負數,且虧損數額逐年遞增。這種虧損局面也導致國內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狀況堪憂,1999年2000年2001年國內產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一6.28%、一14.56%、一15.51%,且絕對值逐年遞增。申請人自1999年5月投產後,由於虧損額逐年加大,截至2001年末,累計虧損額高達2386萬元,近億元投資難以收回。

  (8)現金流出量大於流入量。調查期內,國內產業在經營虧損狀況下,現金流出量遠大於流入量,1999年至2001年現金淨流量均為負值,產業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十分困難。

  (9)國內同類產品庫存量大。國內同類產品在開工率嚴重不足、停車頻繁且周期長的情況下,仍有產品長期積壓,1999年、2000年、2001年庫存量分別達到68噸、98噸、34噸。

  (10)產業開工率嚴重不足,設備利用率極低。近三年國內產業鄰苯二酚的年產量與年實際生產能力相幸甚遠,開工率嚴重不足,年均開工率不足20%,生產設備大量閒置。1999年5月申請人正式投產後,當年開工率僅為7.07%,停產時間長達4個月;2000年和2001年開工率雖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仍處於極低水平,2000年為20.50%,2001年為20.21%,兩年之間停產時間長達1年零6個月。

  (11)國內產業職工年均工資水平低,就業率逐年下降。調查期內,申請人職工工資水平在3年內不但沒有明顯提高,且有下降 趨勢,年人均工資額2001年比2000年下降6.83%。就業率逐年下降,2000年為94.17%,2001年為78.80%,下降了15.37個百分點。

  (12)勞動生產率維持在很低的水平。調查期內,勞動生產率雖逐年有所上升,但最高僅達 2.5噸/人,比正常生產狀況下的勞動生產率 10.60噸/人,低76.42%。

  (13)申請人的銀行信用等級下降,商業籌資及投資能力受到嚴重影響。1999年生產線投產後,國外進口鄰苯二酚即開始大量低價銷售,致使申請人產品價格被迫下降,產品銷售利潤率嚴重倒掛,財務狀況不斷惡化無力償還銀行到期債務,致使公司信用等級下降,2000年11月建設銀行將其銀行信用等級從AA級將到市特級(A)同時拒絕該企業的到期長期貸款的延期申請。

  (四)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對國內產業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影響。

  調查機關了解到,歐盟的鄰苯二酚有較大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200O年歐盟鄰苯二酚生產能力為1600O噸,產量為1400O噸,歐盟內的需求量僅為700Q噸J0%的產量用於出口。歐盟的生產能力遠遠超過歐盟內的需求量,具有極強的出口能力,成為鄰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地區。歐盟鄰苯二酚主要生產商,如羅地亞公司、鮑利葛公司的生產能力能夠達到1.7萬噸。目前其生產的鄰苯二酚,除3%滿足歐盟市場內需求量外,其餘全部出口,其中46%的產品出口到中國。而在國內產業,鄰苯二酚產業只是一個新興產業,隨著鄰苯二酚用途的不斷開發,國內產業需求穩定增長,必然成為歐盟出口的重點國家。歐盟向國內產業出口量將保持較高水平,並呈進一步增長的可能性。

  (五)其它國家和地區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合計數量大大低於從歐盟的進口數量

  據中國海關統計1999年、2000年、2001年歐盟向中國出口鄰苯二酚合計數量分別為911.69噸、2275.55噸和3934.48噸,進口數量不斷增長,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50%和73%。據中國海關統計,1999年2000年2001年中國進口被調查產品總量分別為1168.97噸、258O.75噸、3981.48噸,自歐盟進口的鄰苯二酚合計數量佔中國同期進口鄰苯二酚總量的比例分別為78%、88%和99%。其他國家和地區合計進口數量大大低於從歐盟進口的數量。

  五、對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的分析

  (一)歐盟向中國傾銷出口鄰苯二酚是造成中國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重要原因

  調查表明,調查期內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數量及所佔中國國內進口總量比例較大,進口價格呈下降趨勢。原產於歐盟的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之間質量和性能相當,競爭條件相同,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直接抑制了中國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導致中國國內產業發展受到壓制,市場份額下降,開工率不足,經營困難,虧損嚴重。因此,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國內產業的影 響很大。調查機關認定,自歐盟進口的銅版紙不僅存在傾銷,而且傾銷幅度很大,這與產業損害調查中發現的進口價格下降及國內產業指標惡化是吻合的,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歐盟向中國傾銷鄰苯二酚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原因,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國內產業損害並非由於以下因素造成

  現有證據表明,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的實質損害並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國內產業需求狀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鄰苯二酚市場處在不斷開拓的過程中,國內需求量穩定增長。1999年、2000年、2001年國內需求量分別為1199.97噸、2837.75噸、4281.48噸,2000年比1999年增長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長50.88%,年均增長幅度達88.89%,表明國內對鄰苯二酚的需求呈不斷擴大趨勢。隨著鄰苯二酚下遊產品的不斷開發,預計到2005年,國內鄰苯二酚的總需求量可達850O噸。因此,國內需求狀況並未給國內產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2、國內消費模式。到目前為止,鄰苯二酚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不會由於其他替代產品的出現導致國內鄰苯二酚市場萎縮的事實。

  3、國內產業管理狀況。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實現了商業化生產,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嚴格,沒有發現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產業遭受損害的情況。

  4、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中國海關統計數據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歐盟出口到國內的鄰苯二酚數量佔同期總進口量的比 例分別為73.81%、79.87%、91.50%。數據表明,從歐盟進口的鄰苯二酚佔國內總進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國家(地區)合計進口量遠不及歐盟的進口量。因此,從歐盟進口的鄰苯二酚是造成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重要原因。

  5、國內外競爭狀況。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的生產線由國內產業自行研製、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現有苯二酚年生產能力2000噸(其中鄰苯二酚年生產能力1400噸人 產品和生產工藝經有關部門鑑定,企業有完善的檢測手段和質量保證體系;產品質量符合國際通行標準,同時企業參照日本、美國同類產品標準,制定了企業標準。產品經江蘇省連雲港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產品各項指標符合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產品與進口被訴產品在性能、質量和售後服務等方面沒有差異。國內外市場的正當競爭,未發現對國內鄰苯二酚產業造成損害。

  6、貿易政策的影響。調查期內,國內鄰苯二酚產業沒有遇到國家出臺限制該產業同類產品貿易行為的有關政策,因此沒有受到這方面的負面影響。

  7、不可抗力因素。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在調查期內未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設備運行狀況正常,生產經營平穩。

  現有證據表明,在調查期內中國鄰苯二酚市場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有利於國內鄰苯二酚產業發展的情況下,申請人同期的產銷情況和經營效益卻與市場需求持續增長形成了極大的反差。企業自1999年投產以來,被訴國同類產品進口價格不斷下降、進口數量大幅度增長,嚴重抑制了國內鄰苯二酚的正常生產和銷售,銷售價格被迫大幅度下降,公司經營艱難,虧損嚴重、巨額投資難以收回、財務狀況日益惡化,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是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原因。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最終認定,歐盟向中國國內大量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鄰苯二酚產業受到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六、終裁決定

  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准,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以上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存在傾銷。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鄰苯二酚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並且,商務部認定歐盟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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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09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期終覆審立案調查,同時終止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該產品的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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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商務部網站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25號 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25號【發布日期】2020-7-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7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等國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