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對原產於日印的進口鄰二氯苯徵收反傾銷保證金

2021-01-11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10月8日電 (記者 李曉喻)中國商務部8日宣布,擬自12日起對原產自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產品徵收最高幅度達70.4%的反傾銷保證金。

商務部。(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國企業於2017年底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對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於2018年1月開始立案調查。

8日,商務部公布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裁定認為,上述產品存在傾銷,中國鄰二氯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決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裁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鄰二氯苯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31.9%—70.4%)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保證金。

鄰二氯苯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廣泛應用於農藥、醫藥以及染料等眾多領域,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完)

相關焦點

  • 中國將對原產於日印的進口鄰二氯苯徵收反傾銷稅
    中新社北京1月22日電 (記者 李曉喻)中國商務部22日宣布自2019年1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31.9%-70.4%,徵收期限為5年。應國內鄰二氯苯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18年1月23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調查。此後,商務部在初步調查基礎上於2018年10月8日公布了該案初裁裁定,決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並於2019年1月22日公布最終裁定。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網站1月22日消息,2019年1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存在傾銷
  •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存在傾銷
    中國網財經10月8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產品存在傾銷,中國鄰二氯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號 關於對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6號【發布日期】2018-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17年12月20日收到江蘇揚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鄰二氯苯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日本、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進行反傾銷調查。
  • 中國對進口印度和日本的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中國商務部23日宣布對進口自日本和印度的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商務部於2017年12月20日收到國內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書主張,日本和印度鄰二氯苯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大幅增長,價格大幅下降,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削減、壓低和抑制,導致國內產業開工率下降,市場份額減少,遭受了實質損害,且申請調查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據官方數據,日本和印度鄰二氯苯佔中國市場份額從2014年的接近16%上升到2017年一季度的18%。
  • ...發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於2010年4月22日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
  • 商務部對進口鄰二氯苯發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中國證券網訊 記者23日從商務部獲悉,1月23
  • ...年第41號——關於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二、徵收反傾銷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鄰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
  • 商務部: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存在傾銷
    【發布日期】2020-7-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7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 商務部發布對原產美國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裁定
    中國青年網北京6月16日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0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即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等國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原標題: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3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裁定的公告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 商務部: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馬來西亞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
    來源:商務部網站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關於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45號【發布日期】2020-10-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醯胺-66切片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商務部網站商務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聚醯胺-66切片繼續按照商務部2009年第79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原產於義大利、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醯胺-66切片不再實施反傾銷措施。
  • 商務部:對原產於韓日和南非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徵反傾銷稅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9日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關於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公告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存在傾銷,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
  • 商務部:對原產美韓等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收反傾銷稅
    (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9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二、徵收反傾銷稅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徵收反傾銷稅。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
  • 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部分進口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5月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 商務部公布對原產於日本等國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
    中新網10月16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20年10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45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存在傾銷,國內聚苯硫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美國、韓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聚苯硫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10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3.3%-220.9%)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 ...公告2002年第43號——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2年3月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9O7291O」。
  •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7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和歐盟進口非色散位移...
    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存在傾銷,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3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10年11月22日發布年度第83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覆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鄰苯二酚國內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覆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