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

2021-01-09 檢察日報

    刑訴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同時也對瑕疵證據補正規則予以明確。 

    非法證據主要是指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 

    瑕疵證據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證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證、書證,也包括在取證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證人證言、訊問筆錄等言詞證據。 

    由於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有許多相似之處,如都違反了法律對收集證據的規定,都欠缺證據的合法性要件等,往往難以區分,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擾。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著對證據合法性加以證明的責任,如何正確區分兩者界限,對於準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瑕疵證據補正規則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在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證據」到底是非法證據還是瑕疵證據,可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判斷和區分。 

    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以及凍餓曬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為手段,通過直接侵犯公民憲法性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而獲得的。因此該違法取證行為既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也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背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而瑕疵證據多屬程序性違法而非實質性瑕疵,如在製作證據筆錄時出現的瑕疵。這種取證行為一般不直接侵犯公民基本權利,通常不會與程序正義產生嚴重牴觸,也不損害實體公正,因而其侵犯的法益要遠遠小於非法證據。 

    證據的真實性不同。非法證據由於是偵查人員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等方法,迫使被訊(詢)問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恐懼等情況下作出的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願性,極有可能是背離案件事實真相的虛假供述。因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證,一旦被採信極易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冤假錯案發生。而瑕疵證據的取得儘管存在違法情形,但只是程序性違法,如偵查人員遺漏了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名等,一般不會因程序上瑕疵而改變證據內容,不會對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客觀性產生實質性影響。因而非法證據的真實性要明顯小於瑕疵證據。 

    違法程度不同。非法證據強調的是取證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為以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去獲取證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既違反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而瑕疵證據則表現為取證程序的違法性,雖然偵查人員的行為違法,可能對辦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損害,但經補正後不會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因而相對於非法證據,瑕疵證據的違法程度要輕微得多。 

    法律後果不同。非法證據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嚴重違背司法理念,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造成的後果無法通過事後補救得以修復,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補救性,不存在補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經發現應當一律排除。而瑕疵證據雖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但如通過補正,其原有的證據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備了證據資格,具有了證據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有不能補正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時,才予以排除。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經過補正的瑕疵證據都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那些雖然經過補正,但仍無法排除虛假證據可能的,也應當予以排除。 

    適用規則不同。非法證據適用強制排除規則,因其嚴重違背國家人權保障價值理念,助長偵查機關違法取證行為,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都必須絕對排除,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餘地。而瑕疵證據則適用補正規則,因其欠缺證據合法性要件,其證明能力處於待定狀態,應當給予偵查機關補正機會。如經重新取證、補充完善等補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最終能修復取證程序上的瑕疵,其就可轉化為合法證據,就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在補正不能的情況下,才予以排除。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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