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學校廣大科研人員發表標誌性高水平學術論文、多出高層次科技成果、多承擔重大重點項目,有效提升學校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學校學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推進「雙一流」高水平大學建設,為建成創新型國家、建成世界科技強國做出更大貢獻,根據青島大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學校科研獎勵實行校、二級單位(學部、學院、校直屬科研機構)兩級獎勵的辦法,學校獎勵高端成果,各二級單位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作為學校科研獎勵的補充。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二條 青島大學在職教職工、學生、離退休人員及兼職科研人員。
第三章 獎勵範圍及獎勵標準
第三條 獎勵範圍包括高水平學術論文、高層次科技成果、項目等。
第四條 高水平學術論文獎勵辦法:
學術論文必須滿足第一署名單位且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青島大學(QINGDAO UNIVERSITY)的條件。若獎勵有重複,按高標準獎勵,獎金不重複發放。
1.發表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30萬元。
2.發表在《SCIENCE》、《NATURE》、《CELL》系列子刊上的高水平SCI(《科學引文索引》)收錄論文,影響因子大於等於20的每篇獎勵10萬元,影響因子大於等於10小於20的每篇獎勵5萬元,影響因子小於10達到當年中國科學院JCR期刊分區大類一區標準的每篇獎勵2萬元。
3. ESI(《基本科學指標資料庫》)高被引論文、發表在PNAS(《美國科學院院報》)上的論文,每篇獎勵4萬元。
4.發表在當年中國科學院JCR期刊分區大類一區的SCI論文,每篇獎勵2萬元。
第五條 高層次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或獲各類協會獎勵並被成功推薦國家獎的成果,學校按授獎部門獎勵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1.獲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成果,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的,按上級獎勵金額1:5予以匹配獎勵;為第二完成單位的,按1:1予以匹配獎勵;為第三及以後完成單位的,按1:0.2予以匹配獎勵。
2.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以上的成果,我校為第一完成單位的,按相應等級獎勵金額1:1予以匹配獎勵。
3.獲各類協會獎勵並被成功推薦國家獎的成果,按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匹配標準獎勵。
第六條 科研項目獎勵辦法:
以青島大學名義獲得的科研項目,按以下方式進行獎勵:
(一)縱向項目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獎勵30萬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基金獲得者獎勵15萬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含同層次)獎勵6萬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含同層次)獎勵2萬元。
2.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重點國際合作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項目及國家其他部委、省、市下達的各類項目按到校間接費用的50%進行獎勵。
3.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按到校經費的3%進行獎勵。
以上單個項目獎勵額度最高為100萬元。
(二)橫向項目
橫向項目按到校經費的5%進行獎勵。
對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學術影響,且不在上述獎勵範圍之內科研業績的獎勵由校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七條 學校對符合上述獎勵範圍的科研論文等成果進行獎勵,申報獎勵人員必須填寫《青島大學科研獎勵申報表》,並將申報材料完整信息錄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 學校每年3月份統計上一年度科研業績,7月份完成獎勵工作。
第九條 學校對擬獎勵成果進行公示,如對擬獎勵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科技處提出。
第十條 如獎勵成果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或發現有違學術道德規範的,學校有權收回相應獎金,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二級單位(學部、學院、校直屬科研機構等)按全覆蓋、不重複獎勵原則,統籌本單位科研發展基金及學院津貼、創收,結合自身學科特點,制定本單位的科研業績獎勵辦法,報科技處備案,其執行情況作為二級單位年度考核條件之一。
第十二條 附屬醫院及各臨床醫院單獨制定不低於學校標準的獎勵辦法自行獎勵本單位相關成果。以上單位的項目間接費用學校將全額劃撥,由各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其使用可參考《青島大學縱向科研經費間接費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獎勵過程中的爭議事項,由校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科研獎勵的個人所得稅由獲獎者承擔,一項成果只能由一位完成人申報一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青島大學科研業績獎勵暫行辦法》(青大科字﹝20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科技獎勵範圍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