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2018年8月22日,中國籍旅客孫紅喜(護照號碼:E70794484)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等5包未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3月14日,中國籍旅客韓振華(護照號碼:E91587601)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等1包未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12月5日,中國籍旅客劉徵(護照號碼:E87380454)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手錶、首飾、包、化妝品等5箱未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10月11日,中國籍旅客張安安(護照號碼:E80985142)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衣服、首飾、按摩儀等2箱未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6月10日,中國籍旅客房豔(護照號碼:E28397067)乘坐NH961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雜貨等94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7月21日,中國籍旅客孔微微(護照號碼:E40380563)乘坐CA132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雜貨等258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27日,中國籍旅客李楊(護照號碼:EB9319503)乘坐CZ316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等182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6月1日,中國籍旅客劉麗朵(護照號碼:E82926247)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護膚品等187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14日,中國籍旅客鬱琦珊(護照號碼:E49295023)乘坐JL25次航班入境時,其明知海關申報納稅規定,故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化妝品等194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2月8日,中國籍旅客王力埡(護照號碼:E17368488)攜帶化妝品、護膚品等共3箱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9年1月5日,中國籍旅客黃麗麗(護照號碼:E25443881)攜帶化妝品、包共2包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1月7日,中國籍旅客姜勇立(身份證號碼:110108197402244918)攜帶捲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7月17日,斯裡蘭卡籍旅客MOHOMAD SIDDEEK FAREED SHAKEEB(外國護照號碼:N6815362)攜帶寶石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2月5日,中國籍旅客吳柯亞(中國護照號碼:EB0289708)乘坐OZ3355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1箱、護膚品1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6月4日,中國籍旅客朱夢姝(中國護照號碼:G40502497)乘坐OZ315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護膚品共計1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月20日,中國籍旅客米巖(中國護照號碼:E64058785)乘坐CA136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及日用品6箱、煙11條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4月13日,中國籍旅客王明瑤(中國護照號碼:E29962951)乘坐CA124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等5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8月30日,中國籍旅客楊麗軍(中國護照號碼:E05050707)乘坐KE857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及洗護用品1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1月7日,中國籍旅客賈玲玲(中國護照號碼:E85969711)乘坐CA126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護膚品1包、皮帶1條、洗臉儀2個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4月30日,中國籍旅客左黎明(中國護照號碼:EA2775265)乘坐OZ333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等2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1月20日,中國籍旅客張靜怡(中國護照號碼:E23533519)乘坐OZ315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1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24日,中國籍旅客朱旭晨(中國護照號碼:E27976604)乘坐OZ333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1箱、護膚品1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3月12日,中國籍旅客張立軍(中國護照號碼:E12720914)乘坐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煙28條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4月23日,中國籍旅客李倩(中國護照號碼:E86219240)乘坐CA126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戒指2個、化妝品等1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13日,中國籍旅客姚凱鍾(中國護照號碼:E75520108)乘坐OZ3355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護膚品、包等3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5月19日,中國籍旅客劉豔志(中國護照號碼:EA8344711)乘坐CA162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1箱、護膚品1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4月28日,中國籍旅客趙彬(中國護照號碼:G51876048)乘坐OZ333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護膚品1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6年12月11日,中國籍旅客柴逸風(中國護照號碼:E62367708)乘坐SU200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包、食品、護膚品等3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6年5月7日,中國籍旅客姜毅(中國護照號碼:E58011303)乘坐SU204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鞋子15雙、煙6條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7年10月25日,中國籍旅客王偉朋(中國護照號碼:EB1920107)乘坐MU278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首飾、手錶、化妝品等3箱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2018年8月23日,中國籍旅客金仁淑(中國護照號碼:G51997700)乘坐CA926航班入境,入境通關時,自行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書面申報任何貨物、物品,攜帶化妝品1包、護膚品1包、美容儀1個、口服液4包、電子菸彈3包被查獲,其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將上述走私貨物或物品予以沒收。
由於無法與上述當事人取得聯繫,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不含港澳臺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港澳臺及外國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當事人如對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於告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首都機場海關書面提出申辯、陳述及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及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