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義關緝違字【2020】0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緝違字〔2020〕0019號
當事人:義烏市盈旺商品採購有限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錢連奎,企業代碼:91330782MA2DFCD18G,住所地址: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端頭三區25幢2單元 1樓。
2020年3月31日,調查發現當事人義烏市盈旺商品採購有限公司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的報關單號為292120190219880802的貨物存在價格申報不實行為,該票報關單的申報時間為2019年 10月10日,監管方式為市場採購,申報品名為男士褲子、兒童內衣、男士內衣,申報品名與實際貨物相符,以上貨物申報總價為66330.45美元(折合人民幣約470946元),實際成交價格為 544876.6元,申報不實金額為人民幣73930.6元。當事人義烏市盈旺商品採購有限公司出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海關監管秩序。
以上行為有1、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2、貨物清單;3、查問筆錄;4、當事人資料;5、購貨合同等為證。
當事人義烏市盈旺商品採購有限公司出口貨物價格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的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