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環行罰字〔2018〕18號
當事人:羅蓋特(中國)營養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31174602R
法定代表人:DOMINIQUEBAUMANN
住所:江蘇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宋跳工業區振興路23號
當事人羅蓋特(中國)營養食品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過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採納情況
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於2018年4月13日、4月23日、7月2日經調查確認:當事人羅蓋特(中國)營養食品有限公司l臺25MW汽輪機與1臺30MW 發電機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於2014年2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鍾*聰擔任當事人公司工廠總監,對該l臺25MW汽輪機與1臺30MW 發電機主管負責;連雲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於2018年6月22日、6月25日對當事人公司進行監督監測,結果表明6月25日20:45、20:50、20:55時,當事人公司北廠界(靠近玉米澱粉車間)監控點1#無組織廢氣臭氣濃度(無量綱)分別為33、30、32,超過《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新改擴建項目惡臭汙染物廠界標準值的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兩份;
2、當事人提供的提供的《外商投資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一份;
3、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兩份;
4、當事人工廠總監鍾*聰提供的委託書一份;
5、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兩份;
6、當事人工廠總監鍾*聰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7、當事人籤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
8、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4月13日、7月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一份;
9、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2018年4月13日、4月23日、7月2日《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
10、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人員於2018年4月13日現場拍攝的照片四張、於2018年7月2日現場拍攝的照片兩張;
11、當事人提供的提供的2016-2018年發電情況一份;
12、當事人提供的《關於對羅蓋特(中國)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熱電聯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蘇環審〔2016〕25號)複印件一份;
13、連雲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2018)環監(氣)字第(12)號]一份。
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定,構成「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及「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2018年5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18〕19號),責令其改正「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於當日直接籤收;6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責改字〔2018〕30號),責令其改正「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於當日直接籤收。
2018年5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18〕18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於當日直接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但於6月6日向我局提交《關於環保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請》,後於7月12日提交《關於撤回6月6日遞交的環保行政處罰陳述申請》,撤回陳述申辯。
2018年7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環行罰告字〔2018〕18-2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於8月1日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叄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肆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當事人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柒拾萬元整,取得《江蘇省代收罰沒款收據》,並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柒拾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連雲港分行
地址:海州區通灌北路43號
戶名: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431101012012212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連雲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雲港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