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於杭州未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檢罰字〔2020〕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罰字〔2020〕17號
當事人:杭州未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萬達商業中心3幢3單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國堯
海關代碼:3301961K02
當事人委託上海京元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於2020年11月3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PROMEDICAL牌非滅菌3層平面型一次性使用非醫用口罩200000個,申報商品編號6307900010,申報價格FOB4500美元,報關單號223120200003438692。經查,貨物為醫用口罩,須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實際貨物查驗照片、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1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