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官網消息,上海夸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18〕0127號
當事人:上海夸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525號23層10室
法定代表人:謝君毅
海關代碼:3110980021
當事人受海恩斯莫裡斯(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委託,於2018年2月9日向海關申報從孟加拉國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批,其中第一項貨物為棉製男式機織西服式上衣7250件,申報價格FOB123555.95美元,申報商品編號620332009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6%,進口增值稅稅率17%,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81000050065。
經查,申報第一項貨物實際成分為100%滌綸,應歸入商品編號6203330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7.5%,進口增值稅稅率17%,貨物價值人民幣1102523.39元。經核定,漏繳稅款人民幣14074.78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發票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