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7月18日,廈門海關官網發布《漳州朝良工業有限公司逃避進口商品檢驗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渡海關檢違字〔2019〕004號)》。漳州朝良工業有限公司涉嫌逃避進口商品檢驗被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渡海關)檢違字〔2019〕004號
當事人:漳州朝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耀煌
海關編碼:3506941403
地 址:漳州龍池開發區白礁工業園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3月14日,當事人漳州朝良工業有限公司委託廈門傑潤報關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一批鋼膜、有機表面活性酸等貨物,其中第19項申報商品名稱為「有機表面活性酸」,商品編碼:3402900090,數量500千克,貨值2750美元(折合人民幣18578元),報關單號371120191110016878。3月19日,我關對該批貨物進行查驗隨後進行取樣送檢。4月2日,我關收到《檢驗報告》(編號:1911001103),《檢驗報告》顯示送檢的「有機表面活性酸」屬於《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名稱為亞硫酸氫鈉混合物。當事人進口有機表面活性酸未按危險化學品的申報要求向我關申報,構成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事實。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號:371120191110016878)、《檢驗報告》(編號:1911001103)、發票、查驗記錄、企業營業執照及授權委託書、企業提交的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為證。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已構成行政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行為,處以商品貨值金額10%的罰款,即人民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整(¥1858.00)。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2019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