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上海海關官網2018年7月16日消息,斯拓針織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松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松江關緝違字[2018]018號
當事人: 斯拓針織機械(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金山區山陽鎮亭衛公路2185號8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 Guenther Josef Raitbaur
海關代碼:3119940330
上海新發展進出口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委託上海增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分別於2016年9月29日、10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伺服電機2批次,報關單號為223520161355205872、223520161355208380,申報數量共計440臺,申報商品編號均為8501510090,進口關稅稅率為5%。
經查,上述商品編號實際上由作為本案消費使用單位的當事人確定並提供給上海新發展進出口貿易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申報進口。上述440臺伺服電機中有240臺商品編號應為85015200,進口關稅稅率為10%。
經核定,上述貨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07673.39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造成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2166.94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17年6月20日,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後主動向海關遞交情況說明。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