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固原市原州區考點書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40403MA762MPG64
經營者:伏彥龍,身份證號:640422198209111613
住址:固原市原州區北京路中博嘉天下32號樓
電話: 18795341404
2018年6月1日,固原回中校服定點生產商發現並舉報,固原市原州區考點書店經銷的回中校服為假冒產品,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固原市原州區考點書店進行執法檢查。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書店貨架下面放有固原市回中校服,其中:一套校服(尺碼105),套裝銷售價60元;兩件上衣尺碼分別為105和125。銷售價每件20元,以上產品均無任何標識且當事人不能提供購進資質票據,該書店經銷「三無產品」,現場經請示主管局長同意,對以上產品予以扣押並立案查處。現已查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固原市原州區考點書店銷售的校服是推銷人上門放下讓其代賣銷售的。當時沒有提供任何資質票據也沒有留下聯繫方式,校服的銷售價格是推銷人員定的價格,放貨時也沒有要貨款,只是讓其代賣,並說過段時間再來看。校服進店後一件也沒有銷售出去,推銷人員也無法聯繫到。以上該店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為100元 。
主要證據及證明對象:
1、證據材料:2018年6月11日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證明對象:固原市原州區考點書店經營三無產品的事實情況。
2.證據材料: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證明對象: 當事人的身份。
3、證據材料: 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證明對象:證明考點書店的經營資格。
4.證據材料:詢問(調查)筆錄1份。
證明對象:該店銷售的校服的進貨渠道以及來源,數量以及銷售價格、數量。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承認並籤字予以確認。
當事人銷售無任何標識冒充回中校服定點加工企業的校服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該書店經營的校服一套(尺碼105),套裝銷售價60元;兩件上衣尺碼分別為105和125,銷售價每件20元,進貨後未售出,沒有違法經營額,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貨值金額為100元。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
2018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固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固市監告字[2018]3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做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2、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2、處以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300.00元;罰沒合計:300.00元(大寫人民幣:叄佰元整)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建行固原行政中心支行(地址:固原市行政中心,收款單位帳號:固原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64001600400059112202)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6個月內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