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對45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0〕1570號),涉及我區6家生產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平臺經銷商南寧市茂誠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標示陝西今正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今正牌藿靈參膠囊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通過網絡抽檢的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平臺經銷商南寧市茂誠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標示陝西今正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今正牌藿靈參膠囊(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3936256,規格:24g(0.4g/粒×60粒/瓶)/盒,批號和生產日期:1904002/2019-04-11)水分項目不合格。
(二)南寧市茂誠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南寧市茂誠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立即改正經營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行為,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今正牌藿靈參膠囊13盒(生產日期:2019年4月11日,批號:1904002);2.沒收違法所得1913.42元;3.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南市監處罰〔2020〕1330號)
二、桂林市七星區家樂市場趙億軍經營的豇豆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青島華測檢驗技術有限公司抽檢的趙億軍經營的豇豆(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410730855,購進日期:2020-08-16)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趙億君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桂林市七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趙億君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8元;2.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星監罰字〔2020〕115號)
三、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青豆角(豇豆)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檢的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青豆角(豇豆)(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410730885,購進日期:2020-08-14)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6.74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桂市(象)市監罰字〔2020〕第61027號)
四、沃爾瑪(廣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紅嶺路分店經營的豆角(豇豆)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檢的沃爾瑪(廣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紅嶺路分店經營的豆角(豇豆)(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410730892,購進日期:2020-08-13)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沃爾瑪(廣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紅嶺路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桂林市秀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沃爾瑪(廣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紅嶺路分店免予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秀市監罰字〔2020〕35號)
五、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經營標示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泡椒鴨掌
(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託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抽檢的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經營標示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泡椒鴨掌(抽樣單編號:PJ20000000002432041,規格:100g/袋,生產日期:2019-5-13)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已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桂林市七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泡椒鴨掌23袋;2.免予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星)監罰字〔2020〕176號)
(三)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及時召回不合格食品,減輕違法行為危害的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廣西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01元;2.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橫市監處〔2020〕44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