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平臺經濟反壟斷中的「獵殺式併購」

2021-01-20 經濟觀察報

溫世君/文中國作為全球三大反壟斷轄區之一,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反壟斷指南」),一改過去20多年的包容審慎監管,而今強調「加強科學有效監管」。

經營者集中是潛在的執法重點領域之一。

反壟斷指南第十九條明確提出,存在「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採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量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其他情形」等各種狀況,即便未達到國務院申報標準,反壟斷執法機構依舊可以主動調查。

《比較》雜誌研究主管陳永偉等多位反壟斷研究者稱,該條款主要針對「獵殺式收購」(Killer Acquisition),初衷是為更好地保持市場的競爭動態,更好地促進創新。

美國眾議院10月6日發布的數字市場競爭報告指出,2000-2019年,谷歌、蘋果、Facebook、亞馬遜(下稱「GAFA」)共參與數百起併購交易,反壟斷執法機構並未阻止其中任何一宗,「GAFA憑藉一些獵殺式併購,阻止了新興競爭對手成長。」

對「獵殺式併購」(Killer Acquisitions)最早的實證研究來自歐美的商學院。

倫敦商學院、耶魯商學院的Colleen Cunningham、Florian Ederer和Song Ma於2018年聯合在《政治經濟學》發表了同名論文——《獵殺式併購》,主要分析製藥行業——為打壓競爭,維持市場優勢,藥企在併購創新公司之後,會停止創新公司相關競品的開發,目的是消除潛在的競爭對手。該論文認為,美國製藥行業中6%的併購屬於「獵殺式併購」。

對獵殺式併購的研究,此後延伸至網際網路領域,迄今尚未得出共識性結論。

沃頓商學院J. Daniel Kim在《初創企業的併購悖論》中指出,「獵殺式併購」的假定是企業故意收購併關閉初創公司以消滅競爭,「但初創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一般都比較脆弱,客戶需求和技術規模尚未獲得證實。因此,其產品或服務的消亡,更多由於這種脆弱性,當然存在著收購方對收購來的技術,利用不當的可能性。換言之,如果初創公司未被收購,它未來的發展情況又該如何預測。我們應基於證據,對這種複雜現象做進一步的研究。」

Facebook併購Instagram的案例,佐證著獵殺式併購理論的不完整性。

2012年4月,Facebook宣布斥資10億美元收購Instagram。據華爾街日報報導,Facebook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被曝光的一系列電子郵件顯示,他將Instagram描述為新生競爭對手,並可能威脅Facebook。這是此次收購的重要動機。

負責審查該交易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此異常審慎,經過四個月後的秘密調查後才宣布,「該項交易現已可按提議的條款繼續進行。」

當時Instagram尚未盈利,並且用戶群比Facebook小得多,但Facebook並未將其關閉,而是將兩家公司打通,此後Facebook在廣告、用戶方面的資源,使得Instagram利潤增長,Instagram通過更好的照片共享功能和不斷增長的用戶,幫助Facebook的發展壯大,消費者則從中獲得了更好的服務。

「並非所有對初創網際網路公司的併購都具有反壟斷效應,有些併購是在降低企業成本,但還是會繼續面臨相關市場其他公司的競爭。而且,中國資本市場尚不發達,初創公司在缺乏退出渠道的情況下,被收購不啻為一個理想途徑。」上述反壟斷法學者表示,基於合理原則,應該審慎看待所謂「獵殺式併購」。(作者系文化產業研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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