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的公開庭審,讓沉寂了一年多的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案再起波瀾。原告方提出了總計218萬元的索賠要求,而作為被告方的動物園則堅持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認為死者下車救女系自甘風險行為。
首先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事件過程。2016年7月23日,趙某一家三口與母親周某某乘坐私家車到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遊玩,遊覽至東北虎園出口附近時,趙某從副駕駛下車,從車頭繞到駕駛室旁邊位置,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至不遠處的山坡平臺處,周某某下車救助也遭老虎襲擊,事故導致趙某受傷、周某某死亡。
作為2016年輿論場上最火熱的事件之一,老虎傷人案所撕裂的民意引發了一場大討論。當事人一家也承受了他們無力招架的輿論風暴,這對失去親人的他們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的次生災害。關於當事人趙某身世、家庭的真假信息在網絡上肆意傳播,為自媒體創作者提供不同角度的豐富素材。不過,相比一年多前的洶湧輿論,如今庭審階段的社會討論要理性得多。
當事人是否咎由自取,野生動物園要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是討論該事件的爭議核心。該案即將宣布的審判結果,將在法律層面理清事實,劃定責任與義務的邊界。可以預見,法院的判決也會對國內野生動物園的管理模式產生更深遠的影響。
自駕遊覽野生動物園模式可持續嗎?
事發之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歷經了一個月的封閉改造,傷人虎園的整改期更是延續到了當年11月。在重新開放的虎園鐵門上,用黃底黑字的布告牌,顯著地張貼了「珍愛生命,禁止下車」的警告。
儘管該動物園重新開業一度只允許遊客乘園方車輛進入猛獸區,但在當年中秋節前後,園方還是恢復了爭議激烈的自駕遊項目。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該動物園又發生一起黑熊襲擊自駕車事件,所幸無人受傷。
儘管很多野生動物園標榜允許遊客自駕進入,很多遊客也以自駕而不是乘坐園方車輛進入為刺激。但實際上,像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這種允許遊客「零距離」體驗的,在國內只有兩家,另一家是同樣發生過事故的秦皇島野生動物園。
北京的另一家野生動物園——位於大興區的北京野生動物園儘管也允許遊客自駕,但並非像八達嶺的那家一樣「零距離」。同樣,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廣州長隆野生動物世界均通過隱蔽的壕溝、水域等物理方式,把猛獸與遊客隔絕起來。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事故發生後,中國動物園協會理事彭真信認為,「零距離」的遊覽方式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風險,目前在行業內已呈現出逐步被淘汰的趨勢。
儘管事發之後,政府調查組認定「7·23」東北虎致遊客傷亡事件不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目前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處於合法正常經營狀態,但也不意味著該動物園的運營模式沒有值得改進之處。
野生動物園管理要有「安全冗餘」
「放養」式的觀光體驗,固然是所有野生動物園的賣點。但野生動物園畢竟不是非洲大草原,遊客購買門票進入遊覽,獲得園方提供的遊覽服務,在心理上自然有一種懈怠與放鬆。因此,為遊覽安全做足充分保障,是動物園管理方義不容辭的責任。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重新開放猛獸區自駕遊覽後,其加強安全管理的措施,獲得了社會的認同。進門前,工作人員會要求遊客填寫個人聯繫方式,確認遊客了解注意事項。猛獸與自駕車經過線路之間新增了電網。也就是說,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也悄然改變了此前「零距離」的管理模式。
老虎傷人事發以後,公共輿論的一個核心爭議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因缺乏規則意識而咎由自取。平心而論,一個具備理性頭腦、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不應該在危險地帶隨意下車,當事人不顧一切地把身體暴露在老虎面前,的確違反了一連串的規則和常識。正因如此,有自媒體人認為當事人欠缺的情緒管理能力導致悲劇發生。
然而,規則論所預設的人是理性狀態的,而現實中的人恰恰經常是非理性的。作為野生動物園的管理者,應該考慮到非理性狀態下遊客所作出的行為。
例如,在2009年全美航空1549號航班迫降事件中,機長薩利在飛機失去動力的情況下迫降到了哈德遜河河面。事後,有調查人員通過計算機模擬結果質疑,薩利機長本來有充分時間迫降到最近的機場,以避免迫降到水面的巨大風險。但是,最終的調查結果認可,考慮到駕駛者的緊張情緒和反應時間,迫降到河面是最好的選擇。
即便理智如飛行員,也跟機器計算下的「絕對理智」存在差距,何況差異性大得多的普通遊客?在社會管理中,對於自願放棄生命的自殺者尚且都要積極幹預,以挽救生命為最高原則,野生動物園的管理怎能以籤署一張「生死狀」了事?顯然,園方必須為非理智狀態的遊客設置冗餘的安全措施。
安全協議當然是必要的,但安全協議的終極目的是提醒遊客遵守安全準則,而不是讓管理者逃避責任——無論是法律上的責任,還是道義上的責任。安全冗餘要體現在具體細節上,不光要考慮行為過激的遊客突然想下車怎麼辦,還要考慮猛獸舉動異常,車輛拋錨、爆胎、車窗破損,甚至異常天氣帶來的危險,把風險消解到最小化。
死者救女被咬是自甘風險嗎?
與民間依據常識和道德觀的討論不同,在法律學界,圍繞死者救女被咬死的分析,有著更多元化的視角。
眾所周知,趙某已經成年,即她的母親周某某對其不承擔有法定救助義務。那麼,又有一種說法被提出來——死者救女是見義勇為行為嗎?這個觀點看上去有點無釐頭,見義勇為一般來說是陌生人之間產生的救助行為,救助親人怎麼能納入其中?但是,根據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等七部委於2012年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並沒有明確條文要求被救助一定是「陌生人」。
自始至終,見義勇為只是一種道德評價,而不是嚴謹的法律評價。但「自甘風險」則有所不同,儘管沒有明文規定,但在法律界,早在老虎傷人案發生之前,「自甘風險」就以準法律術語的形式存在。
中國社會科學院編撰《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侵權行為編》第1625條,針對自甘風險行為作出如下表述,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對其實施加害行為或自願承擔危險及相應後果的,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體育運動受到傷害、因不合規的交通工具造成事故、參加戶外探險遭遇意外,都被納入自甘風險(自冒風險)的範疇考慮。在一些因為救人而造成救助者傷亡的案例中,也的確有法院作出「自甘風險」的判決,如在2012年8月29日,甘肅籍在洛陽務工人員劉文波因下水救人遇難,法院審理認為,劉文波的營救行為應屬自甘風險行為,在未得到被救人員認可時,只能自擔不利後果。
然而,死者救女的性質,與以上自甘風險的判例又存在一定區別。很重要的一點是,在現場動物園管理方未及時採取有實質作用的救援措施的情況下,死者不得不冒著危險採取救助行動。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的觀點,因為受害人所處危險實在嚴重,並且動物園是該危險來源,而且動物園還具有疏於管理的過失,因而不能以自甘風險的理由而免除動物園作為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法不容情,但是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如果將親人之間的互相救助定義為「自甘風險」,無疑觸犯了最基本的社會倫理,這也有違法律來源自公序良俗的基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