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引用一個社會心理學概念,moral self-licensing.
(又稱moral licensing),中文「道德自我許可」或「道德許可」。
這個道理很簡單:就是人們如果認為自己之前做過一些好事,那麼就有可能容忍(甚至放縱)自己未來做一些不那麼好(即不符合自己及公眾道德標準)的事。
史丹福大學Merritt、Effron、Monin幾位學者給出的定義如下:
http://adam.curry.com/enc/20140824153442_monin2010compassonmorallicensing.pdf
「Past good deeds can liberate individuals to engage in behaviors thatare immoral, unethical, or
otherwise problematic, behaviors that theywould otherwise avoid for fear of feeling or appearing immoral。」(過去從事的善舉可以讓人們『解放』自己,讓自己從事一些不道德,不道義或存在其他問題的行為——這些行為本來是人們選擇避免的,因為人們擔心這麼做會讓自己覺得不道德,或會讓他人覺得自己不道德)
「When under the threat that their next action might be (or appear tobe) morally dubious, individuals can derive confidence from their past moralbehavior, such that an impeccable track record increases their propensity toengage in otherwise suspect actions. Such moral self-licensing (Monin &Miller,2001) occurs when past moral behavior makes people more likely to dopotentially immoral things without worrying about feeling or appearing immoral.We argue
that moral self-licensing occurs becausegood deeds make people feel secure in their moral self-regard. For example,when people are confident that their past behavior demonstrates compassion,generosity, or a lack of prejudice, they are more likely to act in morallydubious ways without fear of feeling heartless, selfish, or bigoted.
(如果人們認為其下一個行動可能在道德上存疑,他們可以從過去的道德行為中獲得信心,這時,無可挑剔的(道德)往績可能會增加他們從事這種可疑行為的傾向。這種道德許可出現的場景是:過去的道德行為使得人們更有可能從事潛在的不道德行為,同時不用為行為的不道德感到擔心。我們認為,道德自我許可的出現是因為善舉能夠加強人們的自我道德感。例如,人們認為他們過去的行為已經說明了自己的同情心、慷慨、缺乏偏見,因此在未來從事可疑行為時不會再感到自己無情、自私或帶有偏見)
這個概念直觀、符合直覺,一聽就明白,只是用看似學術的詞語把一些大家都能明白的道理講出來。
道德許可(moral licensing)其實是一種認知偏見,它有點類似之前我們提到的用於克服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時所要援引的心理防衛機制(defensive mechanism)中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即當一個人從事的行為不符合自己或公眾的道德習慣,可能會讓自己不適,就會找許多外部藉口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理的,例如被強迫,例如自己不是主要決策人,例如事件具有隨機性,一次性;如果對它人從事了暴力,那是因為對方之前幹了壞事,是活該。諸如此類。都是給自己找藉口)。
「道德許可」則為人的惡行提供了一個非常具體的合理化理由——自己過去的善舉。不但如此,「道德許可」還認為,過去的善舉還有可能淨增加自己實施惡行的可能性。就是今天幹了好事,明天會變得更壞。另外,在「道德許可」的思維下,人們可能認為,只要初心是好的,一開始有正面的動機,行為能夠實施正面的影響力,有好的部分,那就可以為後面不好的行為以及道德放縱提供藉口。
這些換成中文通俗語境,有點類似的概念是「人品」。人品好像一個庫,一個銀行,是可以「攢」的。攢來的人品是可「花」的。當然中文裡的「人品」現在多用於運氣,而不是道德行為。
還有一個相似的概念就是傳承佛教因果理念的「報應」。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做了壞事就要再做好事消災、「消業」,破除罪障,消除業障。這種思維的一個結果就是,善行和惡行是可以「儲蓄」和「消費」的。幹了壞事就去行善事抵消一下。同時,善事幹多了,就不怕幹一點壞事。只要在道德的帳簿上是「正值」就可以。
東方人特別容易理解這個概念。
這個概念在西方經常用於歧視行為,例如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有不少人研究過歐巴馬當選後對白人群體心理的影響。2008年歐巴馬當選總統是美國歷史上的大事——這是首次第一位當上總統的黑人,代表美國黑人地位的提高。無數的民主黨白人base(今天很多轉化為Trump的鐵粉)當時都投票支持了歐巴馬。學者通過研究認為,許多白人比原來更敢於表現出種族主義傾向。邏輯很簡單,「我都投票支持了歐巴馬做總統,怎麼可能是歧視黑人?」
因此,大選時支持歐巴馬為他們心理上攢了巨大的人品,不但會在以後讓自己暴露本來就有的種族主義傾向,甚至可能鼓勵自己釋放這種傾向,並找到漂亮的開脫理由。
黑人群體對此是有集體意識的。歐巴馬當總統的八年,是美國種族關係積聚惡化的八年。本來第一個黑人當上總統,按理說應該幫助美國種族關係更親和,結果是反作用:白人的種族主義似乎反而加強了。黑人們的說法是,白人選歐巴馬當總統,就是為了麻痺黑人,欺騙黑人,他們的種族主義絲毫沒有改變,反而更進一步。這就是他們種族主義的陰謀。
再試想如果一位男性企業高管在2016年投票投給了希拉蕊。之後在一個公司內部會上不同意提拔一位女性高管,可能就是對後者帶有某種性別偏見。這時他會說:「我首先不可能歧視女性,別忘了,我還支持了希拉蕊。」諸如此類。道德許可,各位可以舉一反三。
現在回到我們關心的香港事件中的黑小將暴力行為,包括對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對大陸人及資產的無差別攻擊。他們的行為,從多個維度看,正屬於道德許可。
以下簡要分析。
1、 打著光輝的旗號,自認為站上了道德的高地。
他們事業是「民主」、「自由」,弘揚的是高尚的「普適價值」,追求的是人類現代政治文明最崇高的精華,初心正確,無論如何施加了正面影響,這樣,後續有些行為失常和越軌,犯一些錯誤,也是可以理解,需要包容的。光輝旗號為後續的不道德行為提供了道德許可。
2、為了香港的公共利益、大多數人的利益、香港的下一代。
他們自認為運動是為了香港的公共利益,是為了大多數群體,是為了香港的下一代的,能帶來長久的善,是為香港做好事,香港這一代人和未來幾代人都要感激他們。因此也得容許他們做一些失格的事情——包括在短期內傷害了少數本土港人的利益(比如在上班時間堵了你的地鐵,給你造成不便)——我們給香港大多數人及未來香港人帶來的福祉足可以「抵消」當下我們給一些香港人帶來的麻煩。
有人問,你們怎麼知道自己代表香港大多數人的利益?這是可以祭出盧梭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我們代表的就是香港的公共意志,代表的就是香港的未來,行的是天道。你們這些反對我們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
3、我們「和理非」了呀
白天「和理非」,傍晚到晚上開始打、砸、四處破壞,施加暴力,就是用白天的和理非為晚上的暴力提供道德許可。白天把「人品」攢夠,讓電視機前的觀眾們可以看到文質彬彬的、井井有條、老幼出動、不留垃圾的運動,體現了極高的市民風貌和公民素質,晚上就可以實施最惡劣的暴力,把白天攢的人品釋放掉。
然後,暴力如果一下搞太多了,搞太太猛了,那就趕緊組織「和理非」攢攢人品,當他們在媒體面前高聲疾呼自己是和平理性時,也在那個瞬間真的相信了這點。而且這個是集體行為:大量的黃絲市民一起出來和理非(且不割席),為黑小將轟轟烈烈的暴力「攢」人品、提供道德援助。
4、歧視、攻擊大陸人
這就涉及多個微觀方面的道德許可:
1) 切割我們(in-group)與他們(out-group):我們是為了土生港人——真正的香港人的利益。我們為他們做了很多,行了很多善舉,對你們這些內地的少數派、外來者就可以適當適用暴力。我們的善舉大於惡行。
2) 香港作為一個整體已經給大陸提供了好處,「行了善事」:大陸人已經從我們這裡獲得了無數好處,從單程證、自由行到優才,大陸每年從香港這裡獲得多少好處。香港已經積了足夠的德。砸你幾個店,打你幾個人算什麼。
3) 強調個人與大陸的某種聯繫,試圖自證對大陸人沒有歧視:
a)我母親就是大陸來的移民。我對大陸怎麼可能有你們說的歧視;
b)我讀書時/工作時都有大陸的朋友;c)我根本就在中資公司工作;
d)我的工作很多時候需要和大陸和大陸人打交道,我對大陸很了解;
e)我/我們家在XXX時給大陸捐過錢;
f)我們專門進修過普通話……諸如此類。
通過這種過往的行為或聯繫,對自己和對外說明自己不可能是歧視大陸的,然後做出更加赤裸裸的歧視大陸(人)的行為。
以上都是非常典型的道德許可。
香港的政治/社會運動存在很多奇怪的地方,從政治目標的不切實際,到政治口號和思想的混亂,到運動的去中心化和缺乏邏輯,再到運動者和市民認知中存在的很多扭曲和病態。
當代史上各種政治運動和社會運動是非常多的。甚至在「顏色革命」這細分品類裡,也有大量的歷史案例。無論做何種比較,香港都是非常、非常奇葩的一個案子。
這個系列如果繼續寫下去,就會派生出一個新的、可供在未來進一步展開的概念——香港病人(the Hongkong patient),一個處在深度的認同危機、認知扭曲和困惑、缺乏根基與目的,充滿戾氣和偏見、不得解脫的社會病人群體。從溫情的社會觀察者角度來講,我們當然認為他們是社會的產物,歷史的產物,制度的產物。他們的個體是不幸的,值得我們同情。
今天寫到這裡。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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