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北京翠湖溼地公園。 (資料圖片)
法制日報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建議對環境的概念重新作出界定。
現行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王明雯委員、李景田委員和孫大發委員認為,這一定義從1989年沿用至今,建議對其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現行法律關於環境的界定沒有涉及光、噪音、生物多樣性這些環境因素,建議對其進行修改,適當增加部分此前沒有納入其中的環境要素,比如生物多樣性、生物安全及防止光汙染、電磁輻射等等。
楊震委員說,現在大家感覺聲光環境、電磁環境兩個方面的汙染很嚴重,可以考慮將這兩個方面納入環境的定義中。
買買提明·牙生委員、艾斯海提·克裡木拜委員則建議,在環境的定義中增加冰川、溼地。冰川、溼地是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草案有關規定已關注到冰川的問題,應相互銜接。溼地問題應該在此次法律修改過程中引起充分重視,因為溼地在我國國土面積中佔較大比例,而且很多溼地是水源地。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魯貴卿建議,環境的定義中應增加山川、河流和海島。現在開發一個地區,一般先把「山推平」、「河堵上」,這對環境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環境保護法應該把對山體的保護、對大江大河的保護、對海島的保護列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