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炎陵分局開出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炎陵縣沔渡鎮鴻泰攪拌站原材料堆放不規範造成環境問題,經營者尹某收到4萬元罰單。
2020年11月17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炎陵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尹某經營的炎陵縣沔渡鎮鴻泰攪拌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原材料(碎石、砂料)堆放場所不規範,部分原材料(碎石)未入棚,露天堆放,整個生產區域地面物料隨地撒落等環境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11月26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炎陵分局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株炎環預字〔2020〕9號)告知尹某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湖南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要求,尹某需繳納4萬元的罰金。
在法定期限內,尹某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株洲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向炎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該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株洲晚報記者 肖捷)
【來源:株洲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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