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財稅處理

2020-12-06 騰訊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4號】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和委託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的制度,人工費用屬於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建築企業的總、分包單位應將其納入工程款項的結算。

一、總承包企業收取建設單位撥付的人工費用

借:銀行存款—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

貸:工程結算

貸:(一般計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或簡易計稅)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或小規模)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施工過程中實際收取的,已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異地項目就地預繳,本地項目不需預繳直接辦理申報納稅,總承包企業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票或帶稅率的普票。

二、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一)總包代發由其直接發包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1、總承包企業會計處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民工工資專用帳戶)

簡易計稅項目的,全額計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時取得專票的,可暫按全額計入施工成本,待取得專票後自成本中衝回進項稅額部分,不屬於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範圍。

2、分包單位會計處理

1)計提工資: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醫療等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2)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個稅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個人承擔部分)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應收帳款—總包代發民工工資(實發工資)

3)提交工資表由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後:

借:應收帳款—總包代發農民工工資(實發工資)

貸:工程結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承包企業應代發的民工工資,對於分包單位來說,是工程款的組成部分,分包單位並未實際收取,相當於總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民工三方之間的往來款項結算,可簡化為一筆應收帳款過渡處理。

簡易計稅項目的,計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總承包企業已實際代發了工資,相當於分包單位已收訖銷售款項,符合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包單位提交給總承包企業代發的民工工資表,要註明按實發工資部分發放。

即,委託總承包企業代發的,是分包單位應實際發放給本單位民工的工資。分包單位應先編制工資表,計算確定應發工資額,減去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個人所得稅等,由總包代發實發工資部分。代發的實發工資,相當於分包單位取得了含增值稅的銷售款項。

(二)總承包企業代發的,由專業分包方將勞務再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一併視為支付給專業分包方的工程款項

按建築法相關規定,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方可以分包勞務作業。

總承包方將專業工程發包給專業分包方,專業分包方將其勞務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的,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總承包方也要代發該勞務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一併視為專業分包單位收取的工程款=總包代發的專業分包單位直接僱傭的民工工資+總包代發的由專業分包方發包的勞務分包單位僱傭的民工工資

例如:總包甲公司,發包專業工程給專業分包乙公司,乙公司發包建築勞務給勞務分包丙公司。2020年10月,甲公司代發乙公司、丙公司民工工資分別為10.9萬元、21.8萬元。均採取一般計稅,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了發票,不考慮其他因素。

1、總包甲公司會計處理

總包甲公司,取得專業分包乙公司按30萬元銷售額開具的專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3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7

貸:銀行存款(民工工資專用帳戶) 32.7

2、專業分包乙公司會計處理

1)總包代發專業分包單位發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民工工資後

專業分包乙公司,取得勞務分包丙公司按20萬元銷售額開具的專票。

借: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成本 2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

貸:應收帳款—總包代發(勞務分包單位)21.8

2)總包代發專業分包單位的民工工資

假設,專業分包乙公司民工的社保,單位承擔3萬元、個人承擔1萬元,應代扣代繳個稅0.2萬元。

計提工資: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15.1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12.1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 3

扣個人承擔社保、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 12.1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1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0.2

貸:應收帳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 10.9

提交本單位及勞務分包單位工資表給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專業分包乙公司,按規定開具銷售額(不含稅)30萬元的專票給甲公司。

借:應收帳款—總包代發(乙丙實發) 32.7

貸:工程結算 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

3、勞務分包丙公司會計處理

假設,丙公司民工的社保,單位承擔6萬元、個人承擔1萬元,應代扣代繳個稅0.5萬元。

1)計提工資: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29.3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23.3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承擔) 6

2)扣個人承擔社保、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工資)23.3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 1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0.5

貸:應收帳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 21.8

3)提交工資表由總承包企業代發民工工資

勞務分包丙公司,按規定開具銷售額(不含稅)20萬元的專票給乙公司。

借:應收帳款—總包代發(實發工資)21.8

貸:工程結算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

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確定

【國稅函〔1996〕6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籤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帳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分包單位民工工資,是由分包單位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交給總包方代為發放的。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是分包單位,所以,分包單位是個稅扣繳義務人。如本文案例中,乙、丙公司各自對其民工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來源:稅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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