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報-秦聞訊(記者 張晴悅 實習生 劉楊聞笛 呂峰)12月1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3M」口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於2018年在安徽省註冊成立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因自創品牌銷售不暢,其未經「3M」口罩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購買生產模具,生產大量假冒的「3M」口罩伺機銷售。
2020年春節前夕,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被告人王某某將16萬餘只假冒的「3M」口罩發往西安,全部銷售給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銷售金額79萬元。
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銷售金額100萬元。被告人柯某某、黃某某從被告人代某某處分別購得口罩2.1萬隻、4600隻,加價轉售,非法銷售金額分別為17.1萬元、58850元。被告人杜某某從被告人柯某某處購得口罩2.1萬隻,再次加價轉售,非法銷售金額212076元。
經抽樣鑑定,涉案口罩系假冒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NaCl顆粒物過濾效率不符合國家標準。
未央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口罩生產、銷售,在未對口罩質量進行檢驗的情形下直接在外包裝上註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第21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代某某、柯某某、杜某某、黃某某等四人均長期從事勞保用品生意,具備相應的從業經驗與閱歷,卻未對商家資質及口罩質量進行審查,銷售不合格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四人的行為均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第214條規定的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各人不同的銷售金額,依法應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代某某、杜某某追究刑事責任,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柯某某、黃某某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合議庭經評議後,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60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代某某、杜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柯某某、黃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9萬元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依法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