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鴻翔一心堂違法銷售假藥 遭藥監局責令改正

2021-01-13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於近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桂藥監南藥流罰〔2020〕第01號)顯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11)顯示,2020年4月20日從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抽檢的標識生產單位為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批號:20191101,生產日期:2019.11.12,規格:0.25kg/袋)的溪黃草不符合規定,檢驗依據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07年版),檢驗項目為【性狀】。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6月15日對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確認,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於2020年02月18日至2020年04月28日分5次從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上述中藥飲片溪黃草共12500g,並配送到下屬零售藥店進行銷售,其中購進價格為0.02元/g,銷售價格為0.03元/g。貨值金額為250元(12500×0.02),下發門店數量11500g;其中抽檢750g,門店實際銷售1442g。召回返廠數量10308g。該公司實際銷售上述藥品1442g。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判定,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沒收公司違法所得14.42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6年9月12日,註冊資本2.59億人民幣,為一心堂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心堂」,002727.SZ)全資子公司。

一心堂成立於2000年11月8日,註冊資本5.95億元,於2014年7月2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阮鴻獻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81億股,持股比例30.72%。公司年報顯示,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心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以下為原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鴻翔一心堂藥業)

桂藥監南藥流罰〔2020〕第01號

當事人: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5000079134233XE

住所(住址):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凱路20號成品倉庫綜合樓第三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阮國偉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532526197708142118

聯繫電話:13878803169

聯繫地址:南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長凱路20號成品倉庫綜合樓第三層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11)顯示,2020年4月20日從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抽檢的標識生產單位為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批號:20191101,生產日期:2019.11.12,規格:0.25kg/袋的溪黃草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07年版)檢驗項目【性狀】項不符合規定。我局執法人員2020年6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確認上述溪黃草(批號:20191101)為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共購進12500g,下發門店數量11500g,抽檢750g,召回返廠數量10308g。你公司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2020年02月18日至2020年04月28日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分5次從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中藥飲片溪黃草(生產廠家: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批號:20191101)共12500g,並配送到下屬零售藥店進行銷售,其中購進價格為0.02元/g,銷售價格為0.03元/g。貨值金額為250元(12500×0.02),下發門店數量11500g;其中抽檢750g,門店實際銷售1442g。召回返廠數量10308g。該公司實際銷售上述藥品1442g。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授權委託書》、阮鴻獻、阮秀金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張,證明該單位為一家合法的單位。

2、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南寧檢查分局案件來源登記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11)及相應的《藥品抽樣記錄及憑證》複印件各1份,上述送達《檢驗報告》的《送達回執》1份,證明該公司經營的溪黃草為假藥的事實。

3、《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清單》5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入庫單》複印件5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庫(陰涼庫)溫溼度數據記錄(2020年2月18日-7月 31日)1本,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養護記錄的說明》1 份,2020年1-7月份養護記錄複印件9份,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檢驗報告單》(報告單編號:C0233-2001)複印件1份,《質量保證協議》複印件1份,《商品採購合同》複印件1份;以上材料證明該公司購進假藥溪黃草的情況及事實。

4、《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溪黃草配送明細表》1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溪黃草進銷存流向表》1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溪黃草購進、配送、退貨及銷售情況的說明》1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退貨單1份,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溪黃草各門店退庫明細表1份。以上材料證明藥品流向及銷售情況。

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桂藥監南罰聽告〔2020〕001號),你公司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意見,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WZ2020YPC000211)顯示,2020年4月20日從廣西鴻翔一心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抽檢的標識生產單位為廣西德潤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批號:20191101,生產日期:2019.11.12,規格:0.25kg/袋的溪黃草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07年版)檢驗項目【性狀】項不符合規定。根據上述《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你公司銷售的溪黃草(批號:2019110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溪黃草(批號:20191101)為假藥。你公司在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間銷售上述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你公司銷售假藥溪黃草(批號:2019110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你公司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壹拾肆元肆角貳分(¥14.42)。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國庫帳戶。繳納罰沒款請到南寧市怡賓路6號我局政務窗口43號窗辦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員預錄信息,形成電子繳費二維碼後發送給當事人繳款(我局政務服務窗口聯繫電話0771-5595695)。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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