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勞動保障監察的學習,結合自己平時工作的實踐,對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和限期責令改正有更清楚的理解,三者有區別,但還存在內在的聯繫。
三者的定義
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是人社部門依法對違反人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勞動保障行政相對人給予的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是人社部門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活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人社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勞動保障法定義務的行為,責令其履行勞動保障法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勞動保障限期責令改正是指對違反人社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給予的必須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措施。
三者的相同點
(1)、都是人社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而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和處理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令改正是行政管理措施;(2)、做出這三種現在行為,都會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都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應享受的權利及權利的救濟方式,即都可以提出複議和訴訟;(3、)違法行為都必須有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並且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三者的不同點
(1)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和處理是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相對人(包括用人單位和自然人)做出的具體行為,而責令改正是對用人單位的管理措施,不包括自然人。
(2)、性質不同:行政處罰以懲戒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為目的,即通過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為的制裁,使其以後不再重犯,從而達到維護人社管理秩序的目的。行政處理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而不是制裁其違法行為,主要對損害他人權益進行補救或者對原狀的恢復。責令改正的目的得本身不是懲罰性的,而是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體現。
(3)、處理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有嚴格的法定程序,處罰前要經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重大的處罰還必須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會,公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行政處理也有嚴格的程序規定行政處理前要經過行政處理事先告知。責令改正無事先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的要求。
(4)、法律後果不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生效後,都可以經催告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責令改正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對法律文書的要求不同:行政處理、處罰和責令改正的法律文書都要求有查明違法事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同的是行政處罰、處理要明確處罰、處理的履行方式或具體數額要求。而責令改正對於涉及具體金錢給付義務的,可以不作出具體數額要求,而只要求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改正。
三者之間的聯繫
只要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就需要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責令改正。行政相對人有法律、法規明確具體規定的義務又拒不履行的,必須進行行政處理。無法律法規明確具體規定的義務或未達到限定期限的義務,不能進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可對同一違法行為,同時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也可以針對拒不改正和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由於責令改正不具有強制性,一般是督促,要求落實改正。行政處理不以責令改正為前提條件,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理或責令改正,要根據法律、法規具體規定而定,一般情況下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是在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才給予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