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次提出「河長」制 出臺《江蘇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2021-01-11 央視新聞

近日,《江蘇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一次」提出了數個新說法。

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提出「河長」制和「斷面長」制

第十八條 「建立國家和省地表水控制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體系。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河長履職範圍。」

第一次提出企業入園進區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減少工業廢水和水汙染物排放量。新建排放重點水汙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符合相關規劃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逐步減少在工業集聚區以外直接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並將有關工作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範圍。」

第一次提出斷面水質不達標的,可對企業實行限產限批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斷面水質未穩定達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排汙單位採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汙染物排放」。

第一次強調工業汙水、生活汙水的雨汙分流、清汙分流

第二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實行雨汙分流、清汙分流。化工、電鍍等企業應當將初期雨水收集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實施雨汙分流、清汙分流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識雨水管、清下水管、汙水管的走向,在雨水、汙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設置標識牌。」

第三十七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雨水、汙水應當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新建、改建住宅陽臺、露臺應當單獨設置汙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汙水收集系統。對陽臺、露臺未單獨設置汙水管道的老舊住宅逐步實施管道改造。在雨水、汙水合流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汙水有效收集處理,並逐步推行雨水、汙水分流改造;暫不具備雨水、汙水分流改造條件的,通過溢流口、截流井改造,採取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

第一次提出船舶汙染治理「一零兩全四免費」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水上綜合服務區的規劃和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明確服務範圍,免費接收內河船舶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鼓勵以政府投資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流動收集船舶汙染物。」

第一次提出了「生態安全緩衝區」的要求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太湖、長江、京杭運河沿岸、城市近郊、工業集聚區周邊等區域,整合溼地、水網等自然要素,因地制宜建設生態安全緩衝區,採取人工溼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措施,提高水環境承載能力。」

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提出了區域補償管理和生態損害賠償的要求

第七十二條 「在流域上遊、下遊地區之間實行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在確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根據水質達標等情況,實行雙向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依據最新出臺的《民法典》,明確因破壞水環境、破壞水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八十八條)。(總臺央視記者 唐高林)

(編輯 王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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