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工摔癱 妻子討要「性福權」
雲南省屬首例「性權利」官司開庭
首席記者段曌紅 丈夫在打工過程中意外摔傷,導致雙下肢癱瘓,喪失了性生活功能。在丈夫向打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同時,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單位侵犯了她的「性權利」為由,索賠3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日前,楚雄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性福權」官司。據了解,此類案件在我省尚屬首例。
丈夫打工摔成一級傷殘
今年初,雲南國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州南華縣實施「雲南移動公司南華縣『村村通』電信工程」,公司採取就地招工的方式進行施工,當地許多農民工都進入了施工隊伍。
今年2月,有多年電工工作經驗的孔成才也加入了打工隊伍,負責爬杆架線。然而2月12日,孔成才正在南華縣境內徐—大線八二桿上工作時,不幸從近4米高的高杆上跌落……經醫院急救,孔成才雖撿回了一條命,卻落下了終身殘疾。經醫院診斷:孔成才自腰椎水平線以下各種感覺喪失,完全性雙下肢截癱,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終身需要陪護。而「完全性雙下肢截癱」也意味著孔成才性生活功能的喪失。今年8月,楚雄中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認為,孔成才的傷情已構成一級傷殘。
妻子法庭討要「性福權」
33歲的孔成才癱瘓後整個家徹底垮了!據南華縣龍川鎮鬥華村委會介紹,孔成才61歲的父親患有精神病;孔成才有3個孩子,大兒子11歲正上小學,還有一對雙胞胎兒女年僅6歲,孔成才一直是家裡的經濟支柱,由於他的癱瘓,目前家裡經濟極度困難,以上受扶養、贍養人員完全喪失經濟來源。
考慮到孔家的具體情況,雲南省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的車配良、郭忠兩位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打這場官司。今年8月23日,孔成才的訴狀才遞進楚雄州中級法院,馬上就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在孔成才向雲南國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索賠52.7萬餘元(包含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孔成才的妻子也向國通公司提出了3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是丈夫因此喪失性功能,公司侵犯了她的「性權利」。
這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於妻子的索賠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成為我省第一起討要「性福權」的案件。
妻子性權利應得到保護
「從來也沒有人提到性權利的問題,這是一個法律的空白。」孔家的代理律師認為:司法實踐已經確認,間接侵害婚姻關係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丈夫因工喪失性功能,侵害了阿珍的性利益,間接侵害了他們的婚姻關係,「我國法律認可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法律和道德都將決定阿珍今後將陷入漫長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使她的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嚴重傷害,儘管法律沒有單獨就『性利益』的保護進行明確,但結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的認可,我們希望法院支持阿珍的訴訟主張」。
公司否認僱傭孔成才
「公司從來沒有僱傭過孔成才,與孔成才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庭審中,雲南國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首先否認了孔成才的主體資格,「公司將這段工程承包給李某,之後李某又將立杆、架線工程分別承包給孔成才和方某,孔成才受傷時是受僱於方某,因此孔成才只與方某存在僱傭關係,與公司無關」。
「孔成才受傷是自己造成的,責任只能由自己承擔」,公司提出,孔成才並沒有上電桿的技能,方某安排孔成才的工作是在地上拉拉線,可孔成才卻自己爬上電桿才摔下來致傷,且「醫院在對孔成才的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了孔成才一級傷殘的後果,責任只能由南華縣醫院承擔」。
對於妻子阿珍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因法無明文規定,公司沒有做過多的答辯,只提出「阿珍的主體資格不適格,阿珍的起訴與此案無關」。
現楚雄州中級法院正在對此案進一步審理。
[記者調查]:
昆明法院羞澀談論「性權利」
關於「性權利」,在昆明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已有所體現,但法官都在有意迴避這一問題,儘管一些離婚案就是因夫妻性生活不協調所引發的,但在判決中都使用了「感情不合」這樣含混的字眼予以確定。
不久前,官渡區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提起訴訟的是現年26歲的吳女士,「由於婚前對丈夫不了解,到婚後才發現丈夫有性功能障礙,根本無法過正常的性生活,經醫院檢查證實丈夫確無生育能力」,於是新婚後的第20天,吳女士就向丈夫提出離婚。但丈夫始終不同意,不得已,吳女士只好通過法院離了婚。
「其實在這起案件中,我們就已考慮到女方性權利保護的問題」,據此案的主審法官介紹:但最終在判決中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許離婚的依據,「因為對於『性權利』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在判決中不可能出現『性權利』這樣的字眼,只是在司法實踐中,將性生活的不協調等視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很委婉地對性權利進行保護」。
[專家爭論]:
妻子性權利應得到保護
西南林學院法學講師、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
夫妻的性生活對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非常重要,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性權利是公民人身權的組成部分,以性生活為首要內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質要求,夫妻之間互享同居權利,互負同居義務,故若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的性權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導致其精神痛苦。
如果第三人侵權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義務,當然也就是對另一方合法同居權利的侵犯。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性權利的直接具體規定,性權利作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目前尚缺乏法律基礎,但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以及「權利神聖」的民法原則以及人身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因為性權利受損而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
法無明文規定不應支持
雲南何國輝律師事務所主任何國輝:
妻子以「性權利」受到侵害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起訴,法無明文規定不應得到支持。首先妻子根本不具備主體資格,不享有法律權利。在此案中與單位有關係的是丈夫孔成才,精神受到損害的是丈夫孔成才,妻子屬於第三人,當丈夫還存在且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提起訴訟的主體只能是丈夫,只有在丈夫死亡或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能由其配偶等來主張權利。
其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單位對丈夫的賠償範圍,可涉及到第三人撫養、贍養等問題,但對夫妻間的性受到侵害是否應給予賠償並無明確規定,妻子單獨提出「性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索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且對侵害性權利的賠償問題予以立法也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性權利很難度量,不利於操作。
同案不同判建議完善立法
昆明市某區法院的張法官: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性功能喪失,另一方索要精神損失費的案例非常少,各地法院的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駁回。支持的觀點認為,妻子作為已婚婦女,與丈夫過正常性生活是應有的權利,這一權利屬於健康權範疇,侵權行為造成丈夫性功能障礙,妻子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性權利,這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後果,應予賠償;駁回的觀點則認為,妻子與侵權方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法院在判決時,就丈夫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可以適當考慮偏高,卻不能直接判給妻子。
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我國法律對性權利沒有明確規定造成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就我個人來說更傾向於判賠,因為性權可以理解為健康權的一部分,從法理分析,性權作為私權,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就應受保護」。在現行法律沒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辦案尺度,使相關法律不再缺位,通過法律手段,對公民的性權利予以設定並保護,應該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
[世井面面觀]:
妻子的「性福權」是否應該索賠
[支持方]:
趙先生:這肯定應該得到支持,性在夫妻生活中佔有很大的比重,甚至會影響到夫妻感情,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吳女士:性權利是婚姻的基本要求,丈夫對妻子或是妻子對丈夫都負有性義務,現丈夫因工傷喪失性功能,無法對妻子履行性義務,對此打工單位理應對妻子進行賠償。
[反對方]:
晏女士:如果是我,我不會起訴,老公受傷對他來說已是很痛苦的事,如果妻子因此再到法院去宣揚,對丈夫來說將是雪上加霜,不能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傷害老公,夫妻間應共患難,妻子的行為等於是出賣丈夫的隱私,對丈夫的自尊造成很大的傷害。
周先生:受到侵害的是丈夫,喪失性權利的也是丈夫,妻子起訴感覺像在鑽牛角尖,給別人的感覺是將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弄成一個搞笑的東西。
李女士:夫妻是靠感情來維繫,並非是靠性來維繫,如果接受不了可以離婚,但妻子因為這事上法庭討要所謂的「性權利」就顯得有些牽強,人靠一張臉,再說了即使要告也應該是丈夫來告。
[新聞連連看]:
南京「秋菊」打贏全國首例性權利官司
1999年3月,家在安徽省明光市農村的張某與妻子王某一起來到南京市雨花臺區沙洲街青石村的土場打工。然而2001年4月,建鄴環衛所駕駛員徐某駕駛東風牌自卸車在土場內倒車時,車輪從張某的大腿根部碾過……經科學技術鑑定,張某因外傷致性功能障礙,構成六級傷殘。
事後,張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環衛所侵犯了她的「性權利」,索賠1萬元的精神損失撫慰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一部分,徐某的行為使張某之妻王某的性權利受到了侵害,王某完全有理由作為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判決徐某賠償王某1萬元的精神損失。
「這是一份充滿人文關懷的民事判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認為:「判決中對於間接侵害婚姻關係的侵權行為所作的譴責,以及對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關懷,體現了社會公正和法律的人文情懷」。同時,該判決還被評為2002年10大熱點民事案件。東方網
(都市時報供稿)
(責任編輯: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