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於1995年10月30日發布,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之後進行了4次修訂。目前版本是2016年11月7日修訂版。明確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實驗室廢棄物:是指在實驗室日常研究、實驗和生活中產生的,已失去使用價值的氣態、固態、半固態及盛裝在容器內的液態物品。
例如,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廢氣、廢液、廢固)物質、實驗用劇毒物品以及麻醉品、藥品的殘留物、放射性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屍體及器官等。
生物醫藥實驗室廢棄物具有量少、種類繁多、具尖端性及前瞻性、形態複雜、具毒性物質、腐蝕性、爆炸性和感染性等特性。 生物醫藥實驗室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醫療垃圾。所有醫療廢物與生活廢物絕對不可以混放。醫療垃圾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垃圾具體包括:(1)感染性廢物是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2)病理性廢物是指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試驗動物屍體。
(3)損傷性廢物是指能夠刺傷或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4)藥物性廢物是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汙染的廢棄藥品。
(5)化學性廢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化學物品。
根據《教育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汙管理的通知》,嚴禁未經處理直接外界排放。醫療廢物應按照類別分類收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達到專用包裝袋或容器的3/4時,應當將專用包裝袋或容器嚴密封口,系上中文標籤,標籤應當標明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和重量等。應遵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的《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感染性廢物收集前要進行消毒和滅菌,方可丟入醫療垃圾桶或進行後續處理。 感染性廢物中的生物危害因子主要是病原微生物。因此,醫療廢物消毒滅菌的目的是防止操作者自身感染,防止操作者將病原帶出實驗室造成感染和傳染。 在從實驗室取走之前,必須通過高壓滅菌、化學消毒或其他被認可的技術進行處理。然後置於密封的容器中,分類做上標記,由專人安全運出實驗室。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充滿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1)操作病原微生物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細胞培養瓶/皿、槍頭、吸管、EP管等。
①裝入容器內高壓蒸汽滅菌;
②用高濃度的消毒液浸泡,2-6h。
(2)生物類廢液
主要包括微生物培養液、細胞培養基、廢棄的實驗動物血液標本、臨床病人標本等。①裝入容器內高壓蒸汽滅菌;
②加入高濃度的消毒液,作用2-6h。
(3)沾染病原微生物的銳器
①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
②進行消毒滅菌後存放入銳器盒內,做好標記,統一處理。
內部轉運過程時(產生、回收、暫存)應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交接單應當包括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醫療廢物類別及包裝袋(盒)數量、醫療廢物重量、交接時間和地點以及交接時需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交接單填寫後應當由交接雙方核對無誤後,籤字確認。交接單一式三份,醫療廢物產生部門、暫時貯存管理部門、醫療廢物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各保存一份,保存時間3年以上。(1)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
(3)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1)有機廢液類:
①油脂類:由實驗室產生的廢棄油脂,如燈油、輕油、松節油、潤滑油等。
②含滷素類有機溶劑類:由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棄溶劑,該溶劑含有脂肪族滷素類化合物,如氯仿、氯代甲烷、二氯甲烷、四氯碳;或含芳香族滷素類化合物,如氯苯、苯甲氯等。
③非滷素類有機溶劑類:由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棄溶劑,該溶劑不含脂肪族滷素類化合物或芳香族滷素類化合物。
(2)無機廢液類:①含重金屬廢液:由實驗室所產生含有任一類之重金屬(如鐵、鈷、銅、錳、鉛、銀、鋅、鎂等)的廢液;②含其他鹽類廢液;③廢酸液;④廢鹼液。
(3)劇毒類廢液:①含汞廢液;②含砷廢液;③含氰廢液;④含鎘廢液。
(1)收集容器需放在指定的位置(通風、安全、有明顯標識的地方),統一收集;收集桶只收集廢液,不能把固體廢物、玻璃容器放入收集桶內。
(2)各類實驗室廢液需分別倒入對應的容器內,應遵循相應收集基準及檢測方法(尤其是一般試劑不可混入高毒廢試劑)。
(3)廢液容器須貼上專用的標籤紙,及填寫清楚標籤紙上的內容;明確每個收集桶是用於收集哪種類別的廢液。
(4)過期試劑、藥劑、濃度過高或反應性劇烈的母液等不得倒入收集容器內,應連原包裝物一起收集進行處理。
(5)汙泥及固體類廢棄物:如無機汙泥、有機汙泥等固體廢棄物,請用密封袋統一包裝好後,再集中回收,切勿將此類廢棄物放入廢液收集桶內。化學品空瓶應單獨統一存放,最後打包集中回收。
(1)鹼系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有機物質;②酸性物質;③金屬;④過氧化物;⑤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2)酸系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鹼性物質;②金屬;③有機物質;④混入後會產生有毒氣體之物質如:氰化物、硫化物等;⑤還原劑;⑥氧化劑;⑦爆炸物;⑧溴化物、碳化物、矽化物、磷化物;⑨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3)非含氯有機物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酸、鹼性物質;②強氧化劑如:過氧化物、硝酸鹽或過氯酸鹽;③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4)含氯有機物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酸、鹼性物質;②強氧化劑;③鹼金屬如鈉、鉀;④亞硫酸二甲醯;⑤塑料、橡膠、塗裝;⑥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5)含鉻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甲酸鹽、硫酸鹽、磷酸鹽、次磷酸鹽、碳酸鹽、蛋白毒、氨、硫化物、溴化物、生物鹼鹽、石灰水、硼砂、單寧酸、蔬菜的收斂劑;②有機物質;③鹼性物質;④金屬、金屬鹽;⑤還原劑;⑥磷;⑦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6)重金屬系(鎘)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有機物質;②強酸;③金屬、金屬鹽;④還原劑;⑤磷;⑥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7)氰系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酸性物質②有機物質;③強氧化劑如:硝酸鹽、亞硝酸鹽、過氧化物及氯酸物;④汞、氯、溴及會引起爆炸產生有害氣體及惡臭等成分;⑤二氧化碳;⑥常溫下析出之結晶、橡膠、皮革屑、碎布、金屬片等;⑦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8)汞系廢液收集基準
避免混入下列物質:①有機物質;②鹼性物質;③鉀、鈉、鎂、銻、砷、硼砂、銅、鐵、鉛;④甲酸鹽、硫酸鹽、磷酸鹽、次磷酸鹽、碳酸鹽、蛋白毒、氨、硫化物、溴化物、生物鹼鹽、石灰水、單寧酸、蔬菜的收斂劑;⑤其它對處理過程造成妨礙之物質。(1)漂白粉和無機氧化劑的亞硝酸鹽、亞氯酸鹽、次亞氯酸鹽不得與其他氧化劑混合存放。
(2)硝酸鹽不得與硫酸、氯磺酸、發煙硫酸混合存放。
(3)無機氧化劑不得與硝酸、發煙硫酸、氯磺酸混合存放。
(4)氧化劑不得與鬆軟的粉狀可燃物混合存放。
(5)遇水燃燒物不得與含水的液體物質混合存放。
(6)無機劇毒物及有機劇毒物中的氰化物不得與酸性腐蝕物質混合存放。
(7)氨基樹脂不能與氟、氯、溴、碘及酸類混合存放。
(1)無標籤不回收
容器標示所使用的標籤應貼在貯存容器桶身上,且黏貼位置應明顯使相關人員易於辨識標籤上所記載的內容,以利於廢液的分類收集、貯存及後續處理處置。 標籤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幾項:廢液名稱、廢液特性、產生單位、貯存期間、貯存數量等。(2)標籤等記錄管理
(1)廢試劑(液)存放時,瓶口應向上,液體、固體分開收集。如重金屬試劑、氧化劑、還原劑、酸、鹼、溶劑分類收集,並標識清楚,註明含量。
(2)各實驗室應根據各類廢試劑(液)的類別、特性進行標識,分類收集,擺放於木箱、塑料箱或硬質紙箱內,密封良好,確保廢試劑(液)無滲漏。箱內玻璃瓶應有泡沫或紙皮間隔,防止運輸途中碰撞、摩擦。每個包裝箱外應標明箱內試劑(液)類別、數量,並保證與提供給的清單相符。實驗室廢試劑(液)內不得混有無標籤、標籤不清楚或清單以外的廢試劑(液)。
(3)各實驗室在設備處和後勤管理處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供全部已收集的廢試劑(液)清單(包括名稱、數量等),並保證不含放射性、爆炸性、傳染性、多氯聯苯、二惡英類物質。
對廢棄物進行前處理,可大大減少在儲存、運送及處理時的危害性;甚至將其轉化為一般廢棄物,從而依據一般廢棄物的處理規範來處理。 實驗室化學廢物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安全第一,充分了解處理方法的情況下進行處理。(1)低危害無機鹽類化合物的處理
一般進行酸鹼中和後的低危害性鹽類處理方法,系通過調整溶液pH值大小,依其溶解度大小產生沉澱而過濾,以減低無機化合物濃度或經由稀釋後排放。 如Mg2+、Al3+可通過調高pH,形成Mg(OH)2、Al(OH)3。(2)重金屬廢水的預處理
主要利用化學藥劑與溶解性的離子形成不溶解的沉澱物而分離,常用的沉澱鹽類有氫氧化物、碳酸鹽、氯化物及硫化物等。一般重金屬的氫氧化物或硫化物溶解度低,調節pH或加入石灰或氫氧化鈉、硫化鈉於重金屬廢液達到化學沉澱的目的。 例如利用氫氧化鈉化學沉降法處理實驗室廢水,當pH值提高至7.0時,廢水中Ag+去除率達97.6%,Pb2+達94.6%,Hg2+達42.3%,Cr3+達80.2%;再提高pH至9時,去除率可分別再增加2~5%左右。通常沉澱的化合物再經濃縮、脫水程序,進一步固化處理。一般實驗室中較常見的重金屬有:鎘(Cd)、鎳(Ni)、銅(Cu)、鉻(Cr)、汞(Hg)、銀(Ag)及鉛(Pb)等。(3)酸鹼廢液的處理
須利用各種化學藥劑使酸、鹼性的廢水起中和反應,使pH值控制在適宜範圍(pH=5.0-9.0)後排放;中和酸性廢液常用NaOH或生石灰;處理鹼性廢液常使用H2S04;若實驗室酸鹼廢液量不大時,方可利用稀釋法處理。(4)有機廢液的預處理
回收再利用、回收充當燃料。含有滷素和硫等的有機物的處理考慮到對環境的汙染,不適合燃燒;生化或微生物廢液處理;經消毒或高壓蒸汽滅菌後可直接排放;特殊實驗處理的要單獨對待。(5)從源頭上減少廢物,重複利用;節約使用,減少廢物產生;選用替代物,特別是低毒、可降解的替代物;選用精密微量分析儀器和技術手段。
(6)嚴格落實登記制度,提高利用率,減少不必要購買機率,避免過期化學品的堆積。
菌種、毒株的保藏和管理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株管理規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1)使用密封的專用容器;
(2)每次存取都要嚴格登記;
(3)由至少雙人管理;
(4)具有操作菌毒種的標準操作規程;
(5)要有相應的應急預案。
(1)菌毒種運輸的「三層包裝標準」
①主容器:玻璃、金屬或塑料,防漏密封。
②輔助包裝:在-40℃至+55℃溫度範圍內必須能承受不低於95kPa壓差內壓而無滲漏。
③外包裝:強度滿足其容積、重量及使用要求。外尺寸,最小邊長不小於100mm。
(2)運輸要求
①可以走陸路、水路和航空,但不能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
②具備的基本條件:符合相關規定、運輸容器要符合「三層包裝標準」、具有生物危險標識。
③運輸審批權限:省級衛生或獸醫部門審批後可省內運輸,部級衛生或獸醫部門審批後可省際或國際運輸。此外,還需要出入境檢疫機構和航空主管部門等部門或機構的批准。
④運輸人員要求:接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在護送過程中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⑤承運單位:需要有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並且具備相應的安全措施。
我校於2019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制定了《遵義醫學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回收處置細則》。規定了學校後勤、設備處、各二級院系以及各實驗室平臺的職責;規定了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方法和準則。
針對我校暫存櫃運行與管理,制定了《遵義醫學院實驗室廢棄物暫存櫃運行管理辦法》(試 行)。相應要求如下:
(1)專人負責實驗室廢棄物的轉運對接工作。
(2)移送暫存櫃儲存的危險廢棄物應達到《遵義醫科大學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回收處置細則》要求,否則不予回收。
(3)暫存櫃每周開放兩次(寒暑假另行通知),集中回收轉存實驗室危險廢棄物。
(4)劇毒廢棄物不中轉,報告設備處,申請處置。
(5)建立臺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