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是說羅馬法遵從的原則是公平和公正,那古代中國律法追求的又是什麼原則呢,毫無疑問,那就是:禮。
兩千年前的春秋時期,禮是規矩,是國家和社會的價值核心,合乎禮儀四個字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遵從。所有的司法制度都是圍繞「禮」這個中心來設計構築的,這種禮表現為對尊(君王)親(父親)的強烈維護——即使沒有具體實施的行為,只要有對國君或父母的犯罪意圖,也可以處以死刑!而其他犯罪,都會歸納到違反禮儀的範圍,所以那個時候的「禮」是超越國家制度存在的。

「禮」確定了一種不可挑戰的道德規範,例如,「禮」最為反對的兩項罪名,就是不孝和大不敬。這個不孝之罪,自夏朝就有,商朝的記載是: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到了秦漢時期,約有三分之一的死刑犯都背負著不孝的罪名。
如果說不孝還是內容可以理解的罪名,那大不敬的內容就高深多了。然而要是有心總結一下,發覺其內容很簡單——就是一項專門為維護「禮」而設置的罪名。

我們不妨來看看大不敬包含的內容:偷盜皇帝使用的物品、讓皇帝的生命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和欽差、偷盜祭祀用品……這個罪名簡直成了一瓶萬金油,皇帝看誰不順眼想砍他腦袋,直接宣布他大不敬就行了,何須其他理由!
然而,在這種有些自說自話,可以一家之言定生死的律法面前,歷代君王是怎麼中和「禮」產生的暴虐的呢?那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個智慧:「赦」!

「赦」在中國歷史上幾個平和的朝代,幾乎保持著一年一次的頻率,這種「赦」就是對「禮」造成的嚴酷刑罰的最好中和。改元、立後、生子、祥瑞……只要是個事情,就是大赦天下的理由。
但是這種「赦」並不是沒有原則的,所有的「赦」還是要遵從「禮」的幾個基本面,總結下來就是:「子弒父,臣弒君,有常無赦!」
所以只要你犯了這兩個忌諱,天下大赦N次還是死路一條。除此之外,我們其實還有很多成語也說明了「赦」的範圍,比如」十惡不赦「,意思就是在十惡範圍內被判死刑的罪犯,是不可以接受大赦的。還有一個是」罪無可赦「,意思也差不多。
「赦「並不是司法制度,是一種仁政,是隨君王喜好發布的一項」社會福利「。中國幾個法治嚴苛的朝代都不提倡」赦「這種行為。首當其衝的就是秦朝,秦始皇終其一生好僅僅頒布過大赦一次,而這一次大赦的內容並不是減刑,而是允許天下百姓三天內隨意飲酒(秦律:三人不得聚飲)。然後就是以特務治國的明朝,前後276年,大赦的次數是26次,平均每十年才有一次,(大明一共16個皇帝),確實夠狠的。

除了這些皇帝,一代人傑諸葛亮也反對「赦「這種行為,他治理蜀國的十幾年裡,蜀國從未大赦。
咱們新中國也曾頒布過一次主席特赦令,主要是釋放一批改造後願意為國家民族做貢獻的戰犯,最有意思的是,這批戰犯裡,就有曾經掌握特赦權力的皇帝:溥儀。

「禮」造成的嚴苛法令和「赦」表達的寬容仁慈,成為古代君王在歷史長河中留下的兩條平行線,但是這種蹺蹺板式的平衡是不足以代表法治的,尤其是「赦「,完全是人治的表現,必將被歷史所淘汰。在法治建設逐漸推進的今天,介紹這對關係,只是想更多人看到現代法治的先進而已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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