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規定
5.1.1 路面工程的實測項目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級及其以下公路)兩檔設定。
5.1.2 路面工程實沒項目規定的檢查頻率為雙車道公路每一檢查段內的檢查頻率,多車道公路的路面各結構層均須按其車道數與雙車道之比,相應增加檢查數量。
5.1.3 各類基層和底基層壓實度平均值的代表值(下置信界限)和單點極值均不得超過規定值。小於代表值規定值2個百分點的測點,應按其佔總檢查點數的百分率計算扣分值。
5.1.4 墊層的質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層結構要求;聯結層的質量要求同相應的基層或面層結構。
5.1.5 表層平整度測定以自動或半自動平整度儀為主,全線每車道連續測定按每100m輸出結果計算合格率。採用3m直尺測定路面各結構層平整度時,以最大間隙作為指標,按每尺結果計算合格率。合格率不小於95%時,可得規定分值的滿分;合格率小於70%時,其平整度指標為零分;合格率小於95%且不小於70%時,則內插扣分。
5.1.6 路面各結構層厚度設定平均的代表值偏差和極值兩個指標。當代表值偏差超過標準值時,評為零分;當代表值偏差滿足要求但存在超過極值偏差的測點時,按合格率計分。
5.1.7 材料要求和配比控制列入各節基本要求,通過檢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定。
5.1.8 水泥混凝土上加鋪瀝青面層的複合式路面,兩種路面結構均需進行檢查評定。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不檢查抗滑構造,平整度可按相應等級公路的標準;瀝青面層不檢查彎沉;並相應調整各自的規定分值。
5.2 水泥混凝土面層
5.2.1 基本要求
5.2.1.1 基層經檢測,必須符合檢驗評定標準各項指標的要求,並應進行基層彎沉測定,驗算的基層整體模量應滿足設計要求。
5.2.1.2 採用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學成分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5.2.1.3 粗細骨料、水及接縫填縫料應符合施工規範要求。
5.2.1.4 施工配合比應根據現場測定水泥的實際標號進行計算,並經試驗室試驗,選擇採用最佳配合比。
5.2.1.5 接縫的位置、規格、尺寸及傳力杆、拉力杆的設置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5.2.1.6 路面橫向採取的拉毛或機具壓槽等抗滑措施,其構造深度應符合施工規範要求。
5.2.1.7 面層與其他構造物相接應平順,檢查井蓋頂面高種應高於周邊路面1~3m.雨水口標高按設計比路面代5~8m,路面邊緣不積水。
5.2.1.8 混凝土鋪筑後按施工規範要求養生。
5.2.2 外觀鑑定見表5.2.2.。
5.2.3.2 混凝土板表面的脫皮、印痕、裂紋、石子外露和缺邊掉角等病害現象,對於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有上述缺陷的面積不得超過受檢面積2‰,其公路不得超過3‰。不符合要求時每超過1‰減2分。
對於連續配筋的混凝土路面和鋼筋混凝土路面,因幹縮、溫縮產生的裂縫,可不減分。
5.2.3.3 路面測石直順、曲線圓浮雕,越位2cm以上者,每處減1~2分。
5.2.3.4 接縫填築飽滿密實。不符合要求時,累計長度每100m減2分。
5.2.3.5 脹縫有明顯缺陷時,每條減1~2分。
5.3 瀝青混凝土面層和瀝青碎(礫)石面層
5.3.1 基本要求
5.3.1.1 瀝青混合料的礦料質量及礦料級配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的規定。
5.3.1.2 瀝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項指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瀝青混合料的生產,每日應做抽提試驗(包括馬歇爾穩定試驗)。
5.3.1.3 嚴格控制各種礦料和瀝青用量及各種材料和瀝青混合料的加熱溫度。
5.3.1.4 拌和後的瀝青混合料應均勻一致,無花白,無粗細料分離和結團成塊現象。
5.3.1.5 基層必順碾壓密實,表面乾燥、清結、無浮土,其平整度和路拱度應符合要求。
5.3.1.6 攤鋪時應嚴格掌握攤鋪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礦料離析,要注意控制攤鋪和碾壓溫度,碾壓至要求的密實度。
5.3.2 實測項目見表5.3.2。
5.3.3 外觀鑑定
5.3.3.1 表面應平整密實,不應有泛油、鬆散、裂縫、粗細料明顯離析等現象,對於高整公路和一級公路,有上述缺陷的表面積(凡屬單條的裂縫,則按其實際長度乘以0.2m寬度,折算成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受檢面積的0.03%其他公路不得超過0.05%.不符合要求時每超過0.03%,或0.05%減2分。
半剛性基層的反射裂縫可不計作施工缺陷,但應及時進行灌縫處理。
5.3.3.2 搭接處應緊密、平順、燙縫不應枯焦。不符合要求時,累計每10m長減1分。
5.3.3.3 面層與路緣石及其他構築物應接順,不得有積水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一處減1~2分。
5.4 瀝青貫入式面層(或上拌下貫式面層)
5.4.1 基本要求
5.4.1.1 瀝青材料的各項指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規定的要求。
5.4.1.2 各種材料的規格和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的規定,上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每日應做抽提試驗(包括馬歇爾穩定度試驗)。
5.4.1.3 碎石層必須平整堅實,嵌擠穩定,瀝青貫入應深透,澆灑應均勻,不得汙染其他構築物。
5.4.1.4 嵌縫料必須趁熱撒鋪,掃料均勻,不得有重疊現象。
5.4.1.5 上層採用拌和料時,混合料應均勻一致,無花白和粗細分離現象,攤鋪平整,接茬平順,及時碾壓密實。
5.4.1.6 瀝青貫入式面層施工時,應先做好路面結構層與路肩的排水措施,使雨水及時排出路面結構層。
5.4.2 實測項目見表5.4.2.
5.4.3.2 表面無明顯碾壓輪跡。不符合要求,每處減1~2分。
5.4.3.3 面層與路緣石及其他構築物應接順,無積水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一處減1~2分。
5.5 瀝青表面處治面層
5.5.1 基本要求
5.5.1.1 在新建或舊路的表層進行表面處治時,應將表面的泥砂及一切雜物清除乾淨,底層必須堅實、穩定、平整、保持乾燥後才可施工。
5.5.1.2 瀝青材料的各項指標和石料的質量規格用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的規定。
5.5.1.3 瀝青澆灑應均勻,無露白,不得汙染其他構築物。
5.5.1.4 嵌縫料必須趁熱撒鋪,掃布均勻,不得有重疊現象,壓實平整。
5.5.2 實測項目見表5.5.2。
5.5.3 外觀鑑定
5.5.3.1 表面平整密實,不應有鬆散、油包、油丁、波浪、泛油、封面料明顯散失等現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積之和不超過受檢面積的0.2%.不符合要求時每超過0.2減2分。
5.5.3.2 無明顯碾壓輪跡。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5.3.3 面層與路緣石及其他構築物應接順,不得有積水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6 水泥土基層和底基層
5.6.1 基本要求
5.6.1.1 土的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土塊要經粉碎。
5.6.1.2 水泥用量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
5.6.1.3 路拌深度要達到層底。
5.6.1.4 混合料處於最佳含水量狀況下,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6.1.5 碾壓檢查合格後立即覆蓋或灑水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6.2 實測項目見表5.6.2。
5.6.3 外觀鑑定
5.6.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6.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7 水泥穩定粒料(碎石、砂礫或礦渣等)基層和底基層
5.7.1 基本要求
5.7.1.1 粒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並應根據當地料源選擇質堅乾淨的粒料,礦渣應分解穩定,發現未分解渣塊應予剔除。
5.7.1.2 水泥用量和礦料級配按設計控制準確。
5.7.1.3 路拌深度要達到層底。
5.7.1.4 攤鋪時要注意消除粗細料離析現象。
5.7.1.5 混合料處於最佳含水量狀況下,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7.1.6 碾壓檢查合格後立即覆蓋或灑水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7.2 實測項目見表5.7.2。
5.7.3 外觀鑑定
5.7.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無明顯離析。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7.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8 石灰土基層和底基層
5.8.1 基本要求
5.8.1.1 土的性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土塊要經粉碎。
5.8.1.2 石灰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塊灰須經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8.1.3 石灰和土的用量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未消解生石灰塊必須剔除。
5.8.1.4 路拌深度要達到層底。
5.8.1.5 混合料處於最佳含水量狀況下,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8.1.6 保溼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8.2 實測項目見表5.8.2。
5.8.3 外觀鑑定
5.8.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8.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9 石灰穩定粒料(碎石、砂礫或礦渣等)基層和底基層
5.9.1 基本要求
5.9.1.1 粒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礦渣應分解穩定後才能使用。
5.9.1.2 石灰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塊灰須經充分消解才能使用。
5.9.1.3 石灰的用量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未消解生石灰塊必須剔除。
5.9.1.4 路拌深度要達到層底。
5.9.1.5 混合料處於最佳含水量狀況下,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9.1.6 保溼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9.2 實測項目見表5.9.2。
5.9.3 外觀鑑定
5.9.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9.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0 石灰、粉煤灰土基層和底基層
5.10.1 基本要求
5.10.1.1 土的性質應符合設計要求,土塊要經粉碎。
5.10.1.2 石灰和粉煤灰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石灰應經充分消解後才能使用。
5.10.1.3 混合料配合比應準確,不得含有灰團和生石灰塊。
5.10.1.4 碾壓時應先用輕型壓路機穩定,後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10.1.5 保持一定溼度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10.2 實測項目見表5.10.2。
5.10.3 外觀鑑定
5.10.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0.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每外減1~2分。
5.11 石灰、粉煤灰穩定粒料(碎石、砂礫或礦渣等)基層和底基層
5.11.1 基本要求
5.11.1.1 粒料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要求,並應根據當地料源選擇質堅乾淨的粒料。礦渣應分解穩定,發現未分解渣塊應予剔除。
5.11.1.2 石灰和粉煤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石灰應經充分消解後才能使用。
5.11.1.3 混合料配合比應準確,不得含有灰團和生石灰塊。
5.11.1.4 攤鋪時要注意消除粗細料離析現象。
5.11.1.5 碾壓時應先用輕型壓路機穩壓,後用重型壓路機碾壓至要求的壓實度。
5.11.1.6 保持一定溼度養生,養生期要符合規範要求。
5.11.2 實測項目見表5.11.2。
5.11.3 外觀鑑定
5.11.3.1 表面平整密實、無坑窪、無明顯離析。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1.3.2 施工接茬平整、穩定。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2 級配碎(礫)石基層和底基層
5.12.1 基本要求
5.12.1.1 選用質地堅韌、無雜質碎石、砂礫、石屑或砂,顆粒級配應符合要求。
5.12.1.2 配料必須準確,塑性指數必須符合規定。
5.12.1.3 混合料拌和均勻,無明顯粗細顆粒離析現象。
5.12.1.4 碾壓應遵循先輕後重的原則,灑水碾壓至要求的密實度。
5.12.2 實測項目見表5.12.2。
5.13 填隙碎石(礦渣)基層和底基層
5.13.1 基本要求
5.13.1.1 粗粒料應為質堅、無雜質的軋制石料或分解穩定的軋制礦渣,填縫料為5mm以下的乾燥篩餘料或粗砂。
5.13.1.2 應用振動壓路機碾壓,使填縫料填滿粗粒料孔隙。
5.13.2 實測項目見表5.13.2。
5.13.3 外觀鑑定
表面平整密實,邊線整齊,無鬆散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4 路緣石鋪設
5.14.1 基本要求5.14.1.1 預製緣石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5.14.1.2 安砌穩固,頂面平整,縫寬均勻,勾縫密實,線條直順,曲線圓滑美觀。
5.14.1.3 槽底基礎和後背填料必須夯打密實。
5.14.2 實測項目見表5.14.2。
5.14.3 外觀鑑定
5.14.3.1 勾縫密實均勻,無雜物汙染。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4.3.2 緣石與路面齊平或排水口整齊、通暢,無阻水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5 路肩
5.15.1 基本要求5.15.1.1 路肩表面平整密實,不積水。
5.15.1.2 肩線直順,曲線圓滑。
5.15.1.3 硬路肩同相同路面結構質量要求。
5.15.2 實測項目見表5.15.2。
5.15.3 外觀鑑定
5.15.3.1 路肩無阻水現象。不符合要求時,每處減1~2分。
5.15.3.2 路肩邊緣直順,無其它堆積物。不符合要求時,單向累計長度每50m或每處減1~2分。
註:文中相關表格請見附件
附件:路面工程施工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