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基於語言學和語義學相結合的角度,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所規定的應當「堅持和完善」或「待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各項制度的制度內涵、制度特性進行了深入分析,並給出了語義學分析意義上的相關統計數據。這種研究方法有助於增強學習理解領悟決定中各項規定的精神和實質內涵的能力,有助於在實踐中有效地貫徹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並為從理論上找到解讀決定的有效方法提供新的富有實效的學術方案。
關鍵詞:制度;制度化;制度體系;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語言學和語義學
作者簡介: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一、從語義學來看決定中規定的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制度」存在狀況與特徵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聚焦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安排了13個部分,明確了各項制度必須堅持和鞏固的根本點、完善和發展的方向,並作出工作部署。①當前,學習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要精神,除了要結合習近平關於《決定》的說明以及中央宣傳部門公開出版的相關宣傳讀物和材料對《決定》規定的內容進行的深入和細緻的研讀之外,還可以通過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分析和研究《決定》所規定的各項制度的特徵,特別是可以通過語言學和語義學的方式,對《決定》中所規定的「制度」一詞以及與「制度」語義相近的詞語進行科學和深入的語義分析,真正弄懂吃透《決定》所規定的各項制度的內涵,從而更好地推動在實際中有效貫徹和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
從語言學②和語義學③的角度來對黨的重要文件作出全面和系統的分析,這種研究方法在學術界還很少採用。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要透徹理解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所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含義,首先要對「制度」一詞在《決定》中的分布狀況和特點進行歸納和分析。數據統計表明。《決定》中共有「制度」一詞222處,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學習《決定》所規定的制度內涵,首先要立足於對《決定》文本中使用「制度」一詞的上下文進行研究,發現《決定》中的「制度」一詞的語言學分布規律和特徵。《決定》中222處關於「制度」一詞的規定從語義學上來看,並不意味著就有222項制度與《決定》關於「制度」一詞222處相對應,這裡涉及的語言學問題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決定》中關於「制度」一詞的語言學意義的使用方法是多元的。例如,關於「社會主義制度」一詞的使用有23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一詞的使用有20處,在上述「制度」一詞使用之處,「制度」只指向了「社會主義制度」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而不涉及其他含義上的制度。所以說,《決定》關於「制度」一詞的規定有222處,但能夠具有獨立的語言學意義的「制度」則由於許多「制度」被同一詞語所使用,從而減少了具體「制度」的數量。
第二,《決定》中許多地方對「制度」一詞的使用採用了習慣中的縮寫,即「中心詞」加「制」,這種語言學意義上的「制度」在語義學上也是獨立存在的,可以被計算到《決定》所確認的「制度」之中。《決定》中使用「制」這個字,其中有很多地方其語義與「制度」完全相同或相似,例如,《決定》規定的「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中的「制」,雖然從語言學上來看,都是「制」這個單字,但是其語義學的含義卻與「制度」的內涵等值無疑。這就為從數量上統計《決定》所確認的具體制度提供了新的統計方法。
第三,《決定》的主題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既然是「堅持和完善」,那麼《決定》所確認的「制度」的基本語義學特徵必須是已經存在的「制度」,而不是正在構建的或者是尚未構建的「制度」。因此,在統計《決定》中所確認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時,如果在「制度」前面使用的是「建立」或者是在「制度」一詞之後加上了後綴「化」,這樣的「制度」雖然在語言學上可以視為《決定》所確認的「制度」,但從語義學上卻並不適宜作為《決定》已經確認業已存在的「制度」範圍,只能算作「待建」制度。例如,《決定》規定「加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雖然從語言學上來看屬於「制度」範疇,但由於《決定》是從「加快建立」的角度來表達「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所以,根據《決定》上述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應當屬於尚未構建起來的「制度」,從統計學上不應當把「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統計進「堅持和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範圍。此外,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有4處使用了「制度化」,由於「化」與中心詞「制度」的邏輯聯繫是建立在「改變」或者是「向其發展」的語義上的,所以《決定》中使用「制度化」的地方也不能認定已經建立起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制度,而只應統計進尚未構建或者是正在努力構建的「制度」範圍。例如,《決定》規定: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上述規定中的「理想信念」「制度化」從語義學上來看,很顯然表明目前關於「理想信念」尚未構建起可「堅持和完善」的制度。
第四,《決定》中有大量的從語言學上來看內涵和外延不同於「制度」的詞彙,但是從語義學上來看,這些詞彙的語義都比較接近「制度」,很難加以區分,甚至在邏輯上存在相互包含的關係。如果要作為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制度」來統計從語義學上也是沒有問題的,有的直接用「制度」一詞來替換也不改變原有的詞意。這種在語義學上與「制度」非常靠近的詞彙在《決定》中主要集中在「體系」「體制」「機制」和「體制機制」等詞彙上。例如,《決定》中所規定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法治體系」的「體系」雖然從語言學上來看,與「制度」一詞完全不同,但是從語義學上卻可以發現,「法治體系」中的「體系」已經有效地包含了「制度」一詞的含義,「法治體系」從語義學上換成「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體系」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又如,《決定》中有18處使用了「體制機制」一詞,其中絕大多數地方換成「制度」一詞都是可以的,從語義學上來看,「體制機制」與「制度」基本等值。再如,《決定》規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優先發展,聚焦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文化創作生產體制機制。上述規定中的「體制機制」從語義學上替換為「制度」含義基本相同,也就是說,《決定》上述的兩處關於「體制機制」的規定完全可以改寫成: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優先發展,聚焦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完善立德樹人制度;建立健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文化創作生產制度。
總之,正是由於從語義學上來研究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所規定的「制度」存在的狀況和特徵所形成的複雜性,因此,從統計學上簡單地得出《決定》總共明確了多少個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制度」確實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