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帶類:不系安全帶
2020年3月31日20時30分,陳某某駕駛牌照為晉BSP4**小型轎車,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北順創電力器材有限公司門口時,與大門、牆體相撞,致車輛、大門、牆體損壞,陳某某死亡。
經過調查,陳某某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未使用安全帶是本次死亡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陳某某負此次單方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盔一帶類:駕駛摩託車未佩戴安全頭盔
2020年3月15日12時37分,王某A駕駛號牌為冀J18W**小型汽車,沿任丘市大姜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郵局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東左轉彎的王某B駕駛的三輪摩託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B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調查王某A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B無證駕駛無照三輪車轉彎時為讓直行車輛先行且駕駛摩託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是形成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
王某A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王某B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王某A、王某B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農村麵包車違法和駕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類
2020年3月19日19時23分,牛某某駕駛冀JRN**小型麵包車沿任丘市裕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長洋澱東大街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崔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至崔某某受傷,兩車損壞崔某某於2020年3月22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當事人牛某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通過路口時為讓右方車輛先行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當事人崔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為確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牛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崔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牛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兩客一危一貨和駕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類
2020年3月21日10時,閆某某駕駛冀JY88**重型貨車沿議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大塢路段時,與由南向北左轉彎的劉某某及無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至劉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經調查,閆某某駕駛超載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劉某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轉彎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閆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劉民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閆某某、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兩客一危一貨類
2020年4月10日5時,張某某駕駛冀FP83**輕型欄板貨車沿津保南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津保南線127KM處,與行人馮某某由南向北橫過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至馮某某當場死亡。
經調查,張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現情況處理不當、未保持安全車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馮某某橫過公路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的又一原因。
張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馮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馮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兩客一危一貨類
2019年12月27日21時,王某某駕駛冀JX33**大型普通客車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馬莊路段時,與行人馬某某由東向西步行橫過公路時相撞,至行人馬某某受傷,車輛損壞,馬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王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遇前方行人橫過道路,未採取及時有效的避險措施時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馬某某橫過公路時未確認安全通過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王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馬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馬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