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訴訟,引出冷凍胚胎廢棄爭議案件。
南京夫婦張林與王瑤(均為化名),2014年底在美國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手術,5枚胚胎被冷凍在醫院內。此後雙方感情破裂。2017年6月,張林提起離婚訴訟後,王瑤才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張林即停止對冷凍胚胎續費,院方在6個月後進行銷毀處理。王瑤對張林提出精神損失索賠。南京玄武法院一審認定,張林在未經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做出停止續費的決定,構成對王瑤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判決其賠償3萬元。重案組37號從法院獲悉,這是國內首例冷凍胚胎廢棄糾紛案件。
▲胚胎冷凍。圖片來源於網絡
冷凍胚胎被銷毀女方索賠
張林與王瑤2010年結婚後,張林赴美留學,王瑤則以陪讀身份前往。由於兩人一直沒有生育,2014年底雙方商量後,在美國一家州立醫院施行輔助生殖手術。醫院從王瑤體內提取13個卵子,經人工受精後,產生6個存活的胚胎。
此後,王瑤移植其中一枚胚胎至體內,但因體質等方面原因流產。剩餘的5個胚胎,雙方委託施行手術的醫院儲存保管。
按醫院規定,保管冷凍胚胎每半年都需續費,如果停止續費,院方將銷毀處理。
重案組37號從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獲悉,2015年2月,王瑤因工作原因回國後,雙方感情出現裂痕。2016年7月,張林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未獲得準許。
2017年6月,張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中,王瑤意外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張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即停止對冷凍胚胎續費,醫院半年後對胚胎進行銷毀。
保存的冷凍胚胎被銷毀,王瑤情感上難以接受,向張林提出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索賠。
法院認定男方侵權賠償3萬元
重案組37號從南京市玄武區法院獲悉,法院近日對這一案件開庭審理。男方廢棄胚胎,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成為爭議焦點。
按張林的說法,停止續費是因感情破裂,不希望此後再有交集,他認為自己有權決定是否對冷凍胚胎進行續費。王瑤則提出,自己36歲尚未生育,冷凍胚胎意義重大。此外,張林未經商量擅自做出停止續費的決定,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定,考慮到生理上的特殊性,在胚胎手術中,王瑤為付出方,其對於胚胎保持活力的期待,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相較於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於對生育的渴望,自願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在王瑤付出巨大代價後,張林違背合意廢棄胚胎,使她的目的落空。此外,張林廢棄胚胎未與王瑤商量,侵犯王瑤的生育知情權。
重案組37號獲悉,法院認定,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並存在風險。此外,生育任務主要由婦女承擔,所以當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應側重於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法院據此判決,張林單方廢棄胚胎,構成對王瑤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法院一審認定,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廢棄胚胎對王瑤的精神造成損害,酌定張林賠償撫慰金3萬元。
對話
「夫妻在生育中有相互扶助義務」
案件主審法官陳文軍告訴重案組37號,夫妻雙方互為生育關係夥伴,有相互扶助義務。考慮到女方在施行人工輔助生育手術時受到的傷害,法院作出賠償3萬元的判決。
▲主審法官陳文軍說,夫妻互為生育關係夥伴,有相互扶助義務。圖片來源於網絡
「輔助生殖和自然生殖的胚胎應同等對待」
重案組37號:認定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是基於什麼考慮?
陳文軍:生育權所針對的生育利益,體現的是人的行為自由,即人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這一與自己的生活方式、未來發展等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生活中,較多出現的是女方單方終止妊娠,男方廢棄胚胎的情況較為少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
依據法理和生活邏輯,仍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考慮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時,有一定的付出。實際上,女方在服藥促排卵時,傷害已經產生。因此,男方不當處置胚胎,應該認為構成侵權。
重案組37號:在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女方損失,以及男方的侵權責任?
陳文軍:舉一個例子。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甲乙兩人協議共同投資項目,甲以無形資產入股,乙以資金入股。乙投入資金後,甲半途退出,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的損失。
在合同法領域,一般不存在侵權問題。但在婚姻案件中,雙方存在身份關係,不能簡單地用合同法原理來理解。但合同法的理論,可以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會有的損失。
重案組37號:人工輔助生殖產生的胚胎,在法律上與自然生殖的胚胎地位等同嗎?
陳文軍:按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規定,妊娠包含人類輔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適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出生後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出生前,也應該得到同等對待。
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
重案組37號:為何認定女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侵犯?
陳文軍:婚姻法規定,妻子懷孕後,丈夫無權強迫墮胎,否則構成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依照這一立法精神,男方應當知道輔助生殖手術,會對女方身體造成一定傷害。
對女方來說,與被強迫墮胎相比,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手術,只是人身損害產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墮胎的損害產生於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於服藥促排卵時。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及取卵過程中的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因此構成對女方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犯。
重案組37號:如何理解案件中涉及的生育知情權?
陳文軍:生育知情權是指,生育主體對與自身生育相關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權利。夫妻互為生育關係夥伴,互為權利義務主體,有相互扶助義務。
在這一案件中,女方回國後,旅居國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條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續費是男方負責,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同於單方廢棄胚胎,損害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重案組37號:賠償金額定為3萬元的依據是什麼?
陳文軍:胚胎被廢棄後,會導致女方精神上產生痛苦。法律上認為,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廢棄,違背輔助生育的義務。因此,女方精神受到損害,應得到賠償。
在人身賠償裡,精神撫慰金一項最高是5萬元,適用於一級傷殘。綜合這一情況,考慮到女方受到的生理傷害,最終的賠償金額酌定為3萬元。
新京報記者王煜編輯李驍晉校對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