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校教師論文相似 抄襲一方被判賠3萬)
2005年9月,高校教師陳華(化名)將自己獨立創作完成的論文《當電影遇上傳播--電影傳播的狀態分析》刊登於一學報上。而就在去年,陳華發現另一位高校教師於帆(化名)在2011年發表的論文《電影傳播形態分析》跟自己的文章非常相似,尤其在結構安排和語句表達上。於是,陳華認為於帆抄襲了自己的論文,一紙訴狀將於帆告上法庭。
2019年4月25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該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通過當庭比對,法院認定兩篇論文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相應著作權。最終判決被告於帆停止複製、發行、傳播其論文,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3萬元。
兩文章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告侵權
2018年,陳華在網絡搜索自己文章時,發現於帆發表在一雜誌上的文章《電影傳播形態分析》和自己的文章非常相似,在結構安排和語句的表達等方面甚至完全相同。陳華認為兩篇文章構成實質性相似,於帆的行為己經侵犯了自己關於《當電影遇上傳播--電影傳播的狀態分析》的修改權、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等著作權,於是將於帆起訴至成都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論文,就「電影與傳播的關係」這一論題進行論述,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原告享有涉案論文《當電影遇上傳播--電影傳播的狀態分析》的著作權。
在被告的文章裡,明確列出了原告論文作為其參考文獻,法院認為,這表明被告實際接觸到了原告的論文。根據當庭比對,被訴侵權作品中包含足夠具體的表達,相應的論文結構編排及邏輯順序跟原告作品達到一定比例的相似,可以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主張技術手段檢測重複率有一定限制,不能作為有力抗辯理由,被告對原告涉案作品的使用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改編權、複製權等著作權。
學術抄襲不能止於指責 合法著作權益受法律保護
2019年4月25日下午,高新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電影傳播形態分析》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並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關於損失賠償數額,由於原告沒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和被告違法所得的金額,基於原告請求,法院決定採取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此案涉及學術抄襲的具體情節、原告作品影響範圍、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法院酌定賠償數額為3萬元。
該案審判法官表示,撰寫學術論文不可避免地需要運用大量的其他論文作為參考文獻,其中可能存在的抄襲、剽竊行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隱蔽性,司法實踐中對此應如何進行鑑別、認定是一大難點,也是該案審理的重點。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應是學術誠信的基礎,近年來,學術抄襲屢見不鮮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相關行為已不是簡單地指責相關人員的學術操守和道德品行可以解決的,對於當事人的合法著作權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以保護。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