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可以見小人」「見不到小人給差評」……近日,記者在一些網絡平臺上發現,部分賣家藉助網際網路平臺,向消費者兜售有一定毒性的菌菇。在產品介紹和評價中,一些人還宣揚菌類的「致幻」作用。為何一些消費者對致幻菌菇「趨之若鶩」?網絡平臺販賣這些菌菇是否涉嫌違法?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在「吃菌子看到小精靈」的宣傳下,在「致幻菌」「見小人」的引導下,在抖音、淘寶等網絡平臺上,「致幻蘑菇」竟然成為網紅產品,在相關搜索列表中「名列前茅」。這般局面,想想都讓人感到害怕,吃菌本身就是有風險的事情,而「致幻蘑菇」的走紅,更給人一種脊背發涼的感覺。可以猜測的是,一些不明就裡的人、一些沒有常識的人、一些尋求刺激的人,可能會成為「致幻蘑菇」的潛在買家。
存在並不意味著合理,「致幻蘑菇」成為網紅產品的背後,還是有很多真問題的。最為可怕的是,「致幻蘑菇」走紅的背後,可能會危及一些人的健康,乃至是生命。作為吃菌大省的雲南,根據該地衛健委的數據顯示,「今年5月至7月,雲南發生野生菌中毒事件273起,致12人死亡。」這所證明的,正是吃菌存在的風險。菌子本身是很好的美食,但若是吃了不對的菌子,不能食用的菌子,就可能帶來嚴重後果。也因為這樣,每一年吃菌子的季節,有關部門都會發布安全提示,不要冒險、圖新鮮,要選擇穩妥安全的菌子。
遺憾的是,總有人是充耳不聞的。「致幻蘑菇」成網紅的現實,就是現實的例證。我們一方面,肯定要批評「致幻蘑菇」的消費者,另一方面,也必須質疑「致幻蘑菇」的銷售者。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說,賣家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來看,賣家應當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無毒、無副作用。就此來說,商家銷售「致幻蘑菇」,且無任何風險提示,本身就屬於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如果出現後果,是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是基本常識,應該被充分信仰。
但很顯然的是,在「致幻蘑菇」成網紅一事上,防患於未然比出事後再追責是更優的選擇。後者,只是治標之策;前者,才是治本之策。這就意味著,在「致幻蘑菇成網紅一事上,不能等出事了再來管,監管觸角必須及時前移。一則,網際網路銷售平臺應承擔主體監管責任,通過關鍵詞屏蔽、實名登記、資質審查等技術手段,並暢通投訴、舉報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出消費者監督的力量,嚴格把關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安全;二則,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處罰力度,對違法之舉必須發現一起嚴懲一起,並追究網絡平臺的連帶責任,以形成必要的震懾力。
對每一個消費者來說,自身也應少些冒險的嘗試,多些安全意識,再輔之以前移的監管觸角,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致幻蘑菇」類產品的銷售與走紅,也才能更好地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龍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