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法問 王茜 陳永樂
國內知名餐飲品牌海底撈即將面臨音樂作品侵權訴訟。
6月8日,知名音樂家林海在新浪微博發布維權視頻,聲稱海底撈對其著作權造成了惡意侵犯。新浪法問聯繫了林海音樂工作室的工作人員了解到,林海本人已經於近日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
新浪法問取得的獨家授權的起訴狀文件中顯示:
原告林海認為,被告海底撈未經許可,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大量音樂作品作為主題背景音樂,在其各門店不間斷循環公開播放,包括但不限於《踏古》、《琵琶語》、《對歌》、《楊柳》、《黛玉傳》、《唐宮燕》、《追逐》、《蝶舞》、《凡人歌》、《天龍八部241柔情4》、《冬陽》、《七拍子》等音樂作品。
起訴狀文件1
起訴狀文件2
起訴狀文件3
林海認為,海底撈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其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權、複製權和表演權等在內的著作權,「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他要求海底撈方面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林海方的訴訟代理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的祁放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海底撈作為我國餐飲行業領先的服務提供者,理應知悉在經營活動中播放他人音樂作品需獲權利人許可,卻仍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
對於訴訟,林海音樂工作室的工作人員表示:「林海老師維權,不光為自己,也在為整個音樂行業的有序發展。目前我國音樂版權保護仍處於不成熟階段,仍有相當數量侵權使用者不尊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拒絕為使用音樂買單。
林老師希望通過這個訴訟,促進中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發展,鼓勵廣大音樂人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督促音樂使用者主動獲得合法授權。
在國家致力於建立全面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的過程中,音樂著作權保護制度會進一步完善,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會越來越受到尊重。我們期待法院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裁決。」
林海
針對林海的侵權指控,海底撈回復新浪法問稱,公司沒有收到法院的相關通知,「經過我們對相關情況的了解,海底撈與林海先生在2015年11月籤署了『林海音樂作品授權協議』,授權海底撈使用林海先生的自有版權音樂作品作為門店的背景音樂,海底撈也為此支付了費用。該協議有效期為2015年11月19日到2017年11月18日。
該協議到期後,雙方未續約。對於之後使用中任何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我們願意依法、合規地處理相應問題。」
海底撈火鍋店
海底撈觸雷了嗎?律師:如未經授權則涉嫌侵權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志丹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如果如林海所述,其的確享有對《琵琶語》(等)的著作權的話,則可以對相應侵權方提起訴訟。
目前看,海底撈對《琵琶語》(等)的使用屬於商業行為,所以如果海底撈不能證明其對《琵琶語》(等)的播放行為是經過著作權人的合法許可或通過其他合法途逕取得授權的話,則將涉嫌對林海著作權的侵權。
那麼,林海提起相應的侵權訴訟後,而海底撈也將面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風險。就此情況進一步講,其他具有類似情況的使用方都會面臨相應的侵權訴訟風險和責任。」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一般音樂人把作品有關權益轉讓給音樂著作權人協會,這樣音著協統一向商家收費」。海底撈應該「按照市場通行的使用費標準支付費用。」
針對音樂作品付費授權的各種情況,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對新浪法問解釋指出,「著作權有17項子權利。假如你買了一項和你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子權利,其實就等同於沒買到。」
他舉例道,如果某方只購買了音樂作品的複製權,而沒有購買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卻在網絡上傳播該作品,那就涉嫌侵權。同時,如果向沒有轉授權的一方購買授權也是沒有真正買到權利的,也可能導致侵權。
經營場所需要向著作人付費使用音樂作品
針對林海的起訴,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王建良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音樂作品的銷售一般是指針對普通消費者,不是針對商家用戶,普通消費者購買的音樂光碟或者媒介是僅供個人使用,此處不包括針對商業或經營所場使用。
若有人未經音樂作品授權或同意使用在經營場所構成侵權。海底撈應向音樂作者支付音樂許可費,若作品不同意授權使用,則需立刻停止使用。」
他進一步表示,只要將音樂作品使用在經營場所,超過了個人合理使用的界限均構成涉嫌侵權。「在輕鬆優美的背景音樂中,消費者或者顧客得到良好的服務和消費環境,大部分商家則會相應得到更多的營銷回報。根據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伯爾尼公約』規定,在營業場所使用音樂,都應該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用。」
「我建議音樂作者在銷售作品時可以學一學軟體的銷售授權——有個人版和企業版,當然企業版的銷售價格肯定會比個人版高,但至少可以讓大家共同尊重音樂版權。 」 王建良律師表示。
智慧財產權專家:相關收費在國內尚未形成規範途徑
國內智慧財產權專家、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溫旭教授對新浪法問指出,「經營場所播放他人的音樂作品,依法是需付酬的,這點是毫無疑問的。但問題是如何付酬,付多少,怎麼付,付給誰,這在我們國家尚未形成一規範的途徑。」
他表示,專利商標的使用比較清晰,專利使用方可以直接付費給權利人。但是針對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作品如何付費,付費渠道是否暢通,目前還是一個值得完善的問題。
「專利中有個標準專利,標準專利的許可費用往往是有基本原則可循的,但音樂版權之付酬卻是以小積大,以少積多,涉及面廣,如都通過起訴解決往往是不可取的。最好通過授權一特定組織去統一收取費用,只對個別拒不交費使用者才提起訴訟。」
溫旭教授最後也提到,音樂作品是取悅滿足於大眾的公眾受益作品,對其收費要有一個合理的度,否則也會影響音樂作品的傳播及大眾受益作用,「應當合理平衡。」
(責任編輯:蔣檸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