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訴王同億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

2020-12-02 中國法院網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訴王同億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

2002-06-12 16:30:12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號

 

  原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法定代表人江藍生,所長。

  原委託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版權事務所版權代理人。

  原委託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版權事務所版權代理人。

  現委託代理人韓敬體,男,56歲,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61樓3門8號。

  現委託代理人張玲,北京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商務印書館,住所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36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炎,總經理。

  原委託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版權事務所版權代理人。

  原委託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版權事務所版權代理人。

  現委託代理人趙克勤,男,61歲,商務印書館中文工具書編輯室主任,住北京市東城區革廠胡同21號。

  現委託代理人孫越,北京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同億,男,漢族,56歲,原海南出版社總編,現海南書海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花園新村20號,經常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區百萬莊未區34門6號。

  委託代理人何潤華,北京中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出版社,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花園新村20號。

  法定代表人袁大川,社長。

  委託代理人何潤華,北京中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商務印書館與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的委託代理人韓敬體、李大中,商務印書館的委託代理人趙克勤、李大中,被告王同億及王同億與海南出版社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何潤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後,原告更換了委託代理人李大中、李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以下簡稱語言所)、商務印書館訴稱,由王同億主編、海南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新現代漢語詞典》(以下簡稱《新現漢》未徵得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現代漢語詞典》(以下簡稱《現漢》及《現代漢語詞典補編》(以下簡稱《補編》)兩部著作的大量內容,共計23200個詞條,合150萬字。由王同億主編、海南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現代漢語大詞典)(以下簡稱《大現漢》未徵得原告同意,也使用了原告《現漢》及《補編》的大量內容,經對《大現漢》正文前、中、後各200頁多字條目抽樣查對,該書的抄襲數量超過了《新現漢》。被告抄襲有以下5種類型:

  1、整個詞條的注釋、例句一字不動地照抄,例如:[阿飛]

  《現漢》(第1頁):指身著奇裝異服、舉動輕狂的青少年流氓。

  《新現漢》(第1頁):指身著奇裝異服、舉動輕狂的青少年流氓

  2、照抄注釋,加例句或改動例句,例如:[做人]

  《現漢》(第1554頁):①指待人接物。②當個正派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新現漢》(第2243頁):①指待人接物(懂得如何做人處世)②當個正派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3、照抄例句,注釋略有改動,例如:[禁得住]

  《現漢》(第585頁):承受得住(用於人或物):河上的冰已經-人走了。

  《新現漢》(第824頁):禁得起(河上的冰已經禁得住人走了)

  4、注、例照抄,僅增刪個別無關緊要的字,例如:[真釋]

  《現漢》(第1467頁):真實的正確的解釋。

  《新現漢》(第2118頁):真實、正確的解釋

  5、多義詞條注、例照抄,僅另加一個義項或改動一個義項,例如:[阿公]

  《補編》(第1頁):〈方〉①丈夫的父親。②祖父。③尊稱老年男人。

  《新現漢》(第1頁):[方]①丈夫的父親②祖父③老年男人的尊稱④爸爸(阿公要煮鹹,阿媽要煮淡)

  被告的抄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及專有出版權。

  原告還訴稱,被告在《新現漢》中不僅存在抄襲,且有意使用和《現漢》相近似的書名,在現代漢語詞典之前加一個「新」字,並通過新聞媒介宣傳其為「換代產品」,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

  綜上,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銷毀《新現漢》、《大現漢》印刷版及庫存書;2.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3.判令被告向語言所支付著作權侵權賠償金20萬元,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4.判令被告向商務印書館支付專有出版權侵權賠償金52萬元,起訴時的請求為25.08萬元),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8萬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辯稱,原告所指控的抄襲是指對《現漢》及《補編》中的復字詞條中的一個或幾個義項而言,實際上這些義項在前人出版物中都有記載。原告所舉的抄襲例詞的義項均能在前人或他人的詞典中見到。這些「義項」是社會上已經「約定俗成」的、可以共享的詞語材料,語言所只不過對這些「義項」進行了組織「收集」和「記錄」,「記錄」不屬於創作。而且,「義項」也不是獨立作品,語言所只享有《現漢》及《補編》的整體著作權,對本案涉及的在《現漢》及《補編》中的每一個個別「義項」不享有著作權。被告還提出,原告在《現漢》前言以及他人的評論中,曾說明《現漢》、《補編》是對普通話語彙的「記錄」、「收錄」,是「為規範化服務」的,是根據前人的書面材料編輯加工而成的,因此沒有原創性,是社會公用資料,可以隨便使用,被告使用這些義項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如果認為被告的使用屬於抄襲,那麼原告對前人作品的使用也屬於抄襲。

  被告還辯稱,被告的《新現漢》與原告的《現漢》及《補編》是「名稱」和「整體」內容均無相同之處的兩部辭書。被告使用的書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區別在於:(1)名稱不同。被告在原告的《現代漢語詞典》之前加一個「新」字,區別已屬明顯。(2)類別不同。《新現漢》是雙語詞典,有英文對譯;有字源本意;分詞性全部注音;收字多、收詞廣;針對中等文化水平的讀者。(3)圖書裝演不同,《新現漢》書名有英文。(4)《新現漢》在同類現代漢語查考性詞典中擴展了英文對譯的內容,稱其為「換代產品」並不為過,不存在「不公平競爭」行為。書名中含有「現代漢語」四個字的,北京圖書館有42種,原告不能壟斷「現代漢語」這四個字在詞字典中的使用。綜上,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及專有出版權,亦沒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就《現漢》、《補編》的獨創性和著作權問題,雙方當事人陳述了不同的意見。

  原告認為:《現漢》、《補編》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以現代漢語為收詞範圍的白話詞典。這部詞典在詞語釋義方面面臨新課題,當時還沒有一部對漢語詞語意義的解釋十分完善的白話詞典。它的特點表現在:(1)是第一部冠以「現代漢語」的詞典。它以推廣普通話,促進漢語規範化為編纂方針,確定了收詞範圍和標準。(2)在收集大量的語言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歸納和提煉確定詞的義項劃分和設定。每個詞不同義項的排列次序是根據詞義發展的歷史線索或者根據詞義出現的頻率高低來確定。(3)對義項釋義的表述和例句的選取都有自己嚴謹、精確的特色。僅以「難受」一詞為例,語言所為了獲得大量第一手資料從現代報刊書籍中收集了60張卡片,作為該條立詞、列項、釋義的基礎,歸納出「難受」一詞的釋義及兩個例句。類似這樣的資料卡片在《現漢》、《補編》的編寫過程中有130萬張,這些原始卡片現存於語言所。正是在對大量的詞語使用情形、使用頻度的統計,選擇出作者認為精煉、準確、符合語言習慣的詞語解釋,使《現漢》、《補編》具有獨創性。至於在《現漢》前言以及有關文章中提到的「記錄」、「整理」的說法,由於發生在著作權法頒布之前,人們尚未對著作權有明確的認識,不能以此否定該兩部作品的原創性。

  被告認為:語言所只對《現漢》、《補編》享有整體著作權,其中詞條的「義項」已經是規範化了的公知知識,沒有著作權,語言所無從享有。如認定「義項」有著作權,就會妨礙語言的規範化。每部詞典的「義項」中都不可避免地引用一些文學名著的名句,詞典「義項」中的不署名的例詞、例句是該義項的習慣用法,或者是根據「義項」的含義擬造的短句,沒有造句者發揮獨創性的餘地。既然是約定俗成的方式產生的,此種短句甚至會記載在出版日之前的小學生的作業中。所以,「義項」不能作為著作權的權利客體,亦不可能有明確的權利主體。

  原告還認為:被告除採用上述五種抄襲手段外,還有下面三種更為明顯的抄襲手段:(1)照抄《現漢》、《補編》中的錯誤。例如:《現漢》關於「人大」一詞的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實應指包括全國人大在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該詞釋義存在著的不夠準確的問題,原告已擬定修改,被告的《新現漢》第1369頁、《大現漢》第1125頁中該詞的釋義與《現漢》一模一樣,也犯了同樣的錯誤。又如:《補編》中「斑馬線」一詞的釋義是,「瀝青的馬路上標誌人行橫道的象斑馬身上的白色條紋,用漆塗成。也指人行橫道。」此段釋文中缺少必需的語法成分,描述也不夠準確,被告的《新現漢》第40頁、《大現漢》第33頁中亦與此一模一樣。(2)《現漢》有些例句明顯反映了編纂時代社會生活的特點,《大現漢》亦照抄。如:《現漢》中「裡外裡」一詞的例句是,「這個月省了五塊錢,愛人又多寄來十五塊,裡外裡有二十塊的富餘。」《大現漢》第807頁與此相同。(3)《現漢》、《補編》中有不少參見條,《大現漢》、《新現漢》照抄下來,卻漏抄了被參見條。例如:《現漢》中「匯演」一詞是、「見【會演】」,並在「會演」的詞條中有相應的解釋。而《大現漢》第572頁、《新現漢》第702頁中「匯演」一詞,亦是「見『會演」』,但卻沒有「會演」這一詞條。又如:《補編》中「打幽」一詞,在《大現漢》第236頁、《新現漢》第282頁亦有類似情況。

  被告仍然堅持「義項」是社會約定俗成的,不能作為著作權的權利客體;義項不可能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義項的知識是公眾共享的精神財富,公民依法可以自由使用。

  經審理查明,1956年原告語言所成立專門機構開始創作《現漢》。在廣泛收集資料(約百萬張資料卡片)的基礎上,經過多年數人的創作於1960年完成(現漢)草稿,並由商務印書館印出試印本。1973年商務印書館印出試用本,1978年正式出版發行。《補編》是對《現漢》的增補,於1985年3月由語言所創作完成,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現漢》、《補編》的著作權人是語言所。至訴訟時,《現漢》已出版發行約兩千多萬冊。《新現漢》和《大現漢》是由被告王同億主編、由海南出版社於1992年12月出版發行的漢語詞典。《新現漢》印數11萬冊,每冊定價45元。《大現漢》印數16000冊,每冊定價98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考慮認定辭書類作品的抄襲涉及專業性問題,本院委託北京大學中文系進行了有關對比鑑定。鑑定報告的結果是:

  1、《新現漢》有27830餘條義項與《現漢》、《補編》相同,分四種類型:①注例皆同的計15930餘條;②注同,《新現漢》無例句、增加例句或改動例句的計4310餘條:③例句相同的計2260餘條;④注或例相同,但有增減字屬可有可無或錯誤的計5330餘條。

  2、《大現漢》前中後共抽樣600頁有9820餘條義項與《現漢》、《補編》相同,分五種類型:①注例皆同的計6570餘條;②注同,《新現漢》無例句、增力口例句或改動例句的計950餘條;@例句相同的計790餘條;@注或例相同,但有增減字屬可有可無或錯誤的計1510餘條。

  原告對鑑定報告沒有提出異議。被告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對鑑定報告中認定的相同義項也未直接否認,但認為,鑑定報告中所列例詞的義項釋義均在20餘本前人或其他同類作品中有記載,沒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的客體。況且僅以個別詞條作為例證,不能說明被指控抄襲的全部事實,要求逐條核實並重新鑑定。

  鑑於此,本院要求原、被告雙方圍繞鑑定報告中所列例詞的原創性進行質證、辯論。經將這些例詞與被告提出的在先詞典相同條目釋義、引書例句進行一一對比,查明:

  (1)被告僅找到這些義項所屬詞目在前人或他人詞典中被收集,而沒有找到這些詞條有相同的義項編排和有相同表達方式的解釋,不能說明《現漢》是抄襲前人或其他同類作品。本案中原告沒有主張按詞條條目是否相同認定侵權,而是指控被告對原告作品中詞條義項的釋義和例句進行抄襲。

  (2)被告所列舉的大部分詞典是在《現漢》、《補編》之後發表的。《現漢》的完成日按試印本的時間是1960年,只有下列詞典早於《現漢》的完成日:《辭源》,1915年10月正編出版,1931年12月續編出版,1939年6月正續編合訂本第一版,(1979年7月修訂第1版);《白話詞典),1924年出版;《王雲五大辭典》,1930年初版;《中國語大詞典》,1933年出版;《辭海》,1936年出版,(1979年出版修訂本);《標準語大辭典》,1937年出版;《國語辭典》,1937年至1945年出版;《中華國語大辭典》,1940年初版;《辭淵》,1943年出版;《詞典精華》,1947年出版;《大漢和辭典》,1956年出版;《學文化詞典》,1959年出版;《農民詞典》,1958年出版。早於《現漢》的這些詞、字典有些是屬於非白話釋義的詞典,與《現漢》沒有可比性。屬於白話類詞典的確實有與原告所指控被告抄襲條目相同的義項釋義,但都屬於那些解釋選擇範圍有限的用同義、近義詞或釋語素義進行解釋的情況(即所謂趨同的情況),並且數量很少,例如:《現漢》哀憐:哀憐;《國語辭典》哀憐:哀憐。又如《補編》異人:關係疏遠的人;《辭淵》異人:關係疏遠的人。從《現漢》、《補編》創作的過程及最終完成的作品內容看,不能說明《現漢》、《補編》中的這類義項抄自上述詞典。被告列舉的其他白話字典的出版日期晚於1960年,更不能說明《現漢》抄襲了這些詞典。況且,《現漢》與這些詞典中相同詞條的釋義的表達方式也明顯不同,僅以「阿飛」一詞為例:

  《中日大辭典》(1968年版):不良(非行)青少年;

  《現代中日辭典》(豆965年版):浮浪少年;

  《漢語大詞典》(1993年版,第11卷):指身著奇裝異服、舉動輕狂的小流氓;

  《現漢》(1965年版):指身著奇裝異服、舉動輕狂的青少年流氓;

  《新現漢》(1992年版):指身著奇裝異服、舉動輕狂的青少年流氓。

  上述對比可見,《現漢》對「阿飛」一詞解釋的表述明顯與其他詞典不同,屬於作者所獨創。而《新現漢》與《現漢》完全一致,抄襲是明顯的。

  另以「出」字為例,經查證,被告所稱的「 出」字單字詞條有義項13個、復字詞條有義項184個,均在前人或其他詞典中有雷同或大同小異,這一事實也不成立。被告以1962年至1968年出版的《中文大詞典》、1968年出版的《中日大詞典》、1986年出版的《漢語大詞典》等詞典與1960年出版的《現漢》相比較,不能證明《現漢》是抄自這些詞典的。況且,《中文大詞典》是文言文詞典,《中日大詞典》和《大漢和詞典》是中日對照詞典。《現漢》在表述上與之完全不同。事實上,這些詞典對「 出」字不同義項的解釋也相互不同,亦不能說明都在照搬照抄。而被告《新現漢》、《大現漢》對「出」字的解釋竟有122個義項與《現漢》相同。(其它詞不再一一列舉,見鑑定報告資料。)

  《補編》是對《現漢》的增補,於1989年完成,晚於被告所列的部分詞典,對早於《補編》的同類詞典從被告提供的對比材料中亦不能看出《補編》與這些詞典相同,以【阿物(阿物兒)】一詞的釋義為例:

  《小說詞語彙釋》(1964年版,第353頁):東西、傢伙。(指人);

  《〈紅樓夢〉辭典》(1986年版,第1頁):猶言「東西」。「傢伙」(指人),是一種輕蔑的口氣;

  《漢語大詞典》(1993年版,第929頁,第11卷):(被告沒有提供釋義內容);

  《補編》(1989年版,第1頁):東西,常用做對人開玩笑或輕蔑的稱呼(多見於早期白話);

  《新現漢》(1992年版,第1頁):[something]東西,常用做對人開玩笑或輕蔑的稱呼(多見於早期白話)。

  可以看出,在《補編》之前的同類詞典中沒有與《補編》完全相同的釋義,而《新現漢》卻與《補編》一字不差。從本院裁定保全的採取剪貼方式完成的被告《新現漢》、《大現漢》的原始稿也可以明顯看出抄襲《補編》的剪貼情況。

  結合鑑定報告,本院認定,由被告王同億主編的《新現漢》對《現漢》、《補編》進行抄襲的義項約27830餘條,抄襲字數約560千字,佔《新現漢》全書的13%,佔《現漢》、《補編》的14%;《大現漢》前中後各抽取200頁,共600頁抄襲《現漢》、《補編》的義項約為9820條,《大現漢》全書1888頁,故認定抄襲義項約為30900條,抄襲字數約為1082千字,佔《大現漢》的16%,佔《現漢》、《補編》的28%。《新現漢》、《大現漢》兩書合計抄襲《現漢》、《補編》字數約為1642千字。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物證資料卡片、《現漢》試印本、試用本、書證《現漢》、《補編》、《新現漢》、《大現漢》、鑑定報告、當事人陳述及書面對比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1、《現漢》、《補編》是作者在對大量詞語使用情形、頻率、語言習慣進行研究、篩選後,首次系統地以白話形式給出了現代漢語詞語的釋義和例句,是獨立創作完成的一部辭書類作品。語言所對其依法享有著作權,根據辭書類作品的特點,語言所對具有獨創性的義項亦享有著作權。商務印書館依法享有該書的專有出版權。

  2、詞典的編纂與其它作品創作有不同之處,在詞條、義項、釋義、例句等項目上如何認定抄襲,應從辭書、詞字典專業角度出發。根據辭書創作的特點,辭書類作品大都是在繼承前代及先出詞典的基礎上編成的,後代辭書吸收前代辭書的釋義成果,使立意有歷史的、語言的根據,義項匯集更加豐富,這是辭書編纂特點和其特殊用途所決定的。但是繼承應是有鑑別、有增益、有改進、有發展的,並且應尊重他人的權利,繼承不等於抄襲。詞典的釋義如果在借鑑的基礎上根據語言事實、詞典性質的需要有所改進,這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勞動。對於一些用同義近義詞進行的釋義,以及一部分合成詞用釋語素義的方法來釋義,由於這類詞的解釋選擇範圍有限,可能會與前人或他人字典雷同。但這不能說明「抄襲有理」、「抄襲不可避免」。基於借鑑而出現的一致之處與基於抄襲而字字相同是有區別的。經過對鑑定報告中列舉的例詞義項與先出詞典相同詞條的對比核實,證明原告《現漢》、《補編》中的這些例詞義項的釋義和例句與在先詞典不同,具有獨創性。而被告的《大現漢》和《新現漢》中的這些例詞卻與《現漢》、《補編》相同,被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指控的抄襲例詞源於公知領域,本院認為鑑定報告可以採信。鑑定報告對原告指控抄襲的詞條是逐條核實的,有鑑定原始統計材料為證。在鑑定報告中給出的例詞,具有代表性,能夠說明問題,被告要求逐條質證和重新鑑定沒有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並認定鑑定報告中所統計的相同「義項」的條數即為抄襲條數。關於部分釋義趨同的情況,由於被告在審理過程中沒有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原告指控抄襲詞條中哪些是屬於「共識」、「趨同」的情況,因此對本案中的這部分不是基於創作,而是基於抄襲產生的趨同情況不予排除。

  3、關於詞典的規範化問題。被告再三強調,詞典是規範化作品,不允許作者盡情發揮,應繼承前人已有成果。被告的這種觀點無可非議,但詞典的規範化不同於不享有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現漢》、《補編》融有作者對詞語獨特的表述方式及簡明的例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他人在編纂同類作品時可以借鑑、繼承已經規範化了詞條,但同時應尊重被借鑑、繼承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在對詞義有共同認識的前提下,人們還可以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不同的措詞表達詞義。被告以《現漢》、《補編》是規範化詞典為由來否認自己的抄襲行為是沒有道理的。被告在作品中將原告詞典中大量詞條的釋義照抄,甚至將例句、尤其是一些過時了的例句也照搬過來,被告的抄襲行為是顯而易見的。

  4、關於以「義項」為抄襲數量認定的基本單位問題。詞典不同於一般的文學或論述性作品,它是由一個個詞條組成,詞條下又有若干個「義項」。鑑於現代漢語的收詞範圍有一定限制,同類字、詞典的收詞、編排方式的選擇餘地較小,本案中不以詞目為抄襲的基本單位而以義項為基本單位計算,是符合辭書作品特點的。被告所說的「義項」不是獨立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原告只享有整體著作權的觀點亦不能成立,判斷抄襲與否不以抄襲部分是否構成他人作品中的獨立享有著作權的部分為要件。

  5、被告在《新現漢》、《大現漢》中使用《現漢》大量詞條,沒有指明被使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

  6、關於被告使用《新現漢》書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本院認為,《現漢》經過多年的出版發行,確實已在廣大讀者中具有較高信譽和吸引力。但原告因未提供被告使用《新現漢》書名確已造成與《現漢》誤認的充分依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王同億作為《新現漢》與《大現漢》的主編,在這兩部書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現漢》、《補編》的內容,已構成抄襲;王同億在該書出版時擔任海南出版社的總編,基於該事實,應認定被告海南出版社在明知《新現漢》、《大現漢》有抄襲內容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該侵權作品。該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著作權及專有出版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在刪除侵權內容之前停止《新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大詞典》一書的出版發行。

  二、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光明日報》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其內容須經本院審查。

  三、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賠償損失147941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8000元。

  四、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商務印書館賠償損失147941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533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00元,鑑定費14864.60元由被告王同億、海南出版社承擔(在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工商行石景山支行黃樓分理處,帳號144537一09),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後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羅東川

                            代理審判員 馬來客

                            代理審判員 張 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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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部詞典分別是大連交通大學外語系教授、該校辭書研究所所長吳光華教授編撰的《漢英大詞典》(第3版)和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漢英詞典》。尹邦彥稱,吳光華的《漢英大詞典》抄襲了外研社出版的《漢英詞典》,侵犯了後者的著作權。此事一時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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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天後,江蘇省淮安市「打黃掃非」部門在全國「打黃打非」辦公室的全力支持下迅速成立專案組,對兩家公司侵犯著作權問題展開刑事調查。&nbsp&nbsp&nbsp&nbsp今年8月8日,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宣布「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告破。而這起案件也因盜版21家出版社的圖書;採取正版與盜版混搭銷售;明明是盜版圖書卻貼上了防偽標識而轟動全國。
  • 鄭淵潔系列圖書被侵犯著作權案一審宣判
    來源:檢察日報圖集 日前,由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鄭淵潔系列圖書被侵犯著作權案一審公開宣判,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意見均獲採納。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各判處罰金50萬元;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王某、李某判處四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300萬元、260萬元;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漆某某等8名被告人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執行緩刑,各並處罰金;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對被告人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侵犯《流浪地球》等電影著作權案一審宣判,8人獲刑
    新華社上海11月20日電(記者蘭天鳴)被告人陳某、林某、賴某等8人侵犯著作權一案20日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等電影,不法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做出判決,8人獲刑。
  • 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被判侵犯著作權罪
    國外的刑事立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的規定都是謹慎 ,英、美、法、德的刑法都未將過失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四: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是麥某著作權飛針測試針控制軟體的所有人,該計算機軟體的研發耗費了其大量精力物力。
  • 印銷盜版書籍100餘萬冊 淮安破獲特大侵犯著作權案
    以正規公司為掩護 印銷盜版書籍100餘萬冊淮安破獲特大侵犯著作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4名為逃避打擊,犯罪嫌疑人以正規圖書公司為掩護,購買盜制的書籍文稿警方輾轉7省市,行程5萬餘公裡,全環節、整鏈條剷除侵犯著作權犯罪團夥。近日,在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江蘇省「掃黃打非」辦公室指揮協調下,江蘇淮安警方破獲一起特大侵犯著作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4名,查獲印刷、銷售的侵權盜版書籍100餘萬冊,被侵權出版社達21家。
  • 文著協訴中國知網一審有果
    原標題:文著協訴中國知網一審有果 12月1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下稱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同方知網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 《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嗎 《暗箱》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案...
    《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嗎  《暗箱》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案昨開庭  下了一夜的雨,昨天上海空氣清冽,上海浦東法院開庭審理《暗箱》訴《人民的名義》著作權侵權一案。  去年11月,浦東法院受理此案時,錢江晚報曾有報導:《暗箱》作者劉三田起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編劇、著名作家周梅森及製片單位等八被告侵犯其著作權,要求小說《人民的名義》全面下架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萬元。
  • 彭姍姍 (思想史研究室)_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9年入北京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學習,2003年獲文學學士學位;同年保送本系比較文學與比較文化研究所攻讀研究生,師從劉東先生,於2013年7月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師從耿雲志先生,2015年7
  • 天下霸唱起訴出版社侵權《鬼吹燈》案二審勝訴
    首頁 > 產權 > 關鍵詞 > 鬼吹燈最新資訊 > 正文 天下霸唱起訴出版社侵權《鬼吹燈》案二審勝訴
  • 482名碩博士再訴萬方 誰動了我的學位論文著作權?
    482名碩博士再訴萬方 誰動了我的學位論文著作權?  被告萬方公司訴稱,因為學校曾授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下稱:中信所)收錄這些論文,而中信所委託萬方公司製作論文資料庫,故萬方公司也取得了相應授權,可以使用這些論文。
  • 「白熊花店」作者訴「58同城」等侵犯著作權 要求賠償5萬元
    千龍網北京1月15日訊 據海澱法院網消息,因認為其享有著作權的「白熊花店」系列美術作品被他人抄襲,並通過58同城網站轉載,張女士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將寧波市江北仙人掌和刺蝟廣告工作室及「58同城」運營主體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 騰訊QQ法庭維護企鵝形象 動漫夢工場同時訴稱被侵權
    騰訊QQ法庭維護企鵝形象 動漫夢工場同時訴稱被侵權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27日 10:20 來源:   您的位置:首頁>北京新聞>> 騰訊QQ法庭維護企鵝形象 動漫夢工場同時訴稱被侵權
  • 中國知網等被訴侵權,汪曾祺的《受戒》只是被侵權的典型代表
    中國知網等被訴侵權,汪曾祺的《受戒》只是被侵權的典型代表 澎湃新聞記者 阮玄墨 2017-08-01 17:48 來源:澎湃新聞
  • 未經教材著作權人許可出版發行教輔圖書被判侵權
    日前,海澱法院對原告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被告長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 七旬教師英語作品被研究所侵權使用 索賠百萬元
    南海網海口9月24日消息(南海網記者高鵬通訊員胡娜)9月20日,在海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的聽證室裡,一老一少兩位當事人正在愉快的攀談,擺在他們面前的是一份雙方籤字蓋章的《結束全國所有訴訟及和解協議書》。誰能想到,十幾天前,這兩位還劍拔弩張著,今天卻在法官的調解下,將50多宗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一攬子達成和解。
  • 陝西師範大學語言科學研究所揭牌
    中國社會科學網訊(記者 陸航)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國家對語文事業的重視,激發了學界的研究熱情,形成了語言學各學科全面發展的態勢,我國語言學研究進入歷史上發展最快、學術最繁榮的時期。11月24日,陝西師範大學語言科學研究所成立大會暨揭牌儀式在陝西師範大學舉行。
  • 製售大量盜版圖書橫跨多省市,五被告人侵犯著作權被判刑
    4月26日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將臨之際,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相關案例。其中,向全國各地銷售大量盜版圖書,牟取暴利,牟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五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刑。2016年12月,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在辦理路某某銷售假冒字典侵犯著作權審查逮捕案時,發現該案存在侵犯著作權的上遊犯罪,遂向公安機關提出追查複製發行盜版圖書上遊犯罪人員的意見,公安機關根據該意見開展相關偵查工作。2018年8月,為路某某提供盜版圖書的牟某某在外省被抓獲。
  • 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2020年度第二批專業技術人員招聘公告
    江西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江西華圖招聘信息: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2020年度第二批專業技術人員招聘公告,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請考生多加關注。
  • 特斯拉供應商四維圖新訴百度侵權,一審獲賠...
    根據IDC諮詢11月16日發布的2019年中國高精度地圖解決方案市場份額報告,從市場份額角度看,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百度29.3%、四維圖新21.7%、高德17.9%。這意味著行業老大和老二陷入了互訴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