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15: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日前,海澱法院對原告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被告長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關村圖書大廈停止銷售,長春出版集團停止出版、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教輔圖書,長春出版集團賠償北師大出版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兩萬餘元。
原告北師大出版集團訴稱,其是北師大版新世紀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的著作權人,享有該書的彙編權、改編權、複製權、發行權以及該書中原創內容的彙編權、改編權、複製權、發行權。長春出版集團未經北師大出版集團許可,使用教科書《語文》的內容並出版發行教輔圖書《15天巧奪100分》,侵害了北師大出版集團的著作權。
被告長春出版集團辯稱,教科書《語文》屬於彙編作品,《15天巧奪100分》與教科書《語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侵犯彙編作品整體的彙編權、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至於該書中字詞及課後習題等原創部分均不構成作品,僅屬於彙編作品的內容,而不應作為原創作品主張權利。
被告中關村圖書大廈辯稱,其沒有與長春出版集團實施共同侵權的行為,出售的涉案教輔圖書具有合法來源,並且2015年後已經停止了涉案教輔圖書的銷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教科書《語文》屬於彙編作品,北師大出版集團作為該書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訴訟。教輔《15天巧奪100分》分為「單元知識複習鞏固」「知識分類專項訓練」「綜合能力突破提升」「名校真卷速遞」4個版塊,其中「單元知識複習鞏固」的順序與教科書《語文》的主題單元設置順序結構相一致,屬於侵犯教科書《語文》複製權、發行權的行為。至於其他三個板塊僅是將教科書《語文》選擇的生字或主體課文等片斷作為習題素材,但在內容體系以及結構設置上與教科書《語文》均不相同,故而上述的版塊並不侵犯複製權、發行權,法院並未全部支持北師大集團的對複製權、發行權的主張。而中關村圖書大廈提交了涉案教輔圖書的合法來源,也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案侵權行為存在過錯,故法院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僅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法官點評:
教科書作為小學義務教育的主要用書,凝結了編寫者的心血和智慧,也是出版各類教輔圖書的重要素材,那麼如何保護教科書編寫者的智力成果,值得關注。首先,本案所主張的教科書從內容上看,主要是選編了一些適合小學生閱讀的課文,故教科書整體屬於彙編作品而非原創作品。其次,作為彙編作品,其所體現的獨創性,系對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之所以享有著作權,僅限於其選擇或編排的獨創性表達。因此,在判定是否侵犯了彙編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只有在編排與體例等整體均一致的框架下,進而考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對於超出彙編作品框架的內容,並不屬於彙編作品所享有權利,這也是原創作品和彙編作品的權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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