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著作權法律意識 做好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

2020-12-03 澎湃新聞

文字整理:趙昀

提高著作權法律意識 做好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與文博出版傳媒專業委員會共同舉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學習會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完善和新增內容42處,將對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為更好更快地理解這部新修改的法律,11月27日,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與文博出版傳媒專業委員會共同舉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學習會,學習研討著作權法最新修改內容對文博出版、傳播、文創工作的意義與影響。來自中國文物學會、故宮博物院、中國美術館、中國文物報社、文物出版社、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北京觀唐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參加了學習會。會議由中國文物報社總編輯李讓主持。現將會議發言刊發,以饗讀者。

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袁婕

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創新與合理傳播,保護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必將對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以文博出版、傳播和文創為視角,《著作權法》主要變化內容如下:

一、調整了作品的定義,擴大了保護作品的範圍。二、釐清了新聞報導的保護界限,對於構成著作權意義上作品的時事新聞予以保護,將單純事實消息納入合理使用範疇。三、完善了著作權的內容,增加規定了數位化屬於複製權,修改了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四、增加規定了非法人組織享有著作權。五、明確了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六、增加規定了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七、增加規定了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八、完善了電影、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九、增加規定了職務作品的署名權。十、完善了美術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十一、增加規定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十二、增加規定了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十三、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並增加規定了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和避開技術措施的情形,同時增加規定了禁止性規範,提高了對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額。

2021年6月1日,修正後的《著作權法》將開始實施。為此,建議文博單位始終運用法治思維開展出版、傳播和文創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三點建議:一是自覺貫徹落實修正後《著作權法》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二是通過修改現有合同或籤訂新的合同,詳細約定相關著作權歸屬。三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收集證據,依法維權。

中國美術館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張百成

著作權制度對創作的激勵是通過「作品的商品化」來實現的。一般來說,作品是原件還是複製件並不影響作品作為商品的市場價值。但是,美術作品的原件往往具有價值上的唯一性。如此可能產生原件所有權人與作者(著作權人)的利益衝突。為此,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權法》以專條的形式(第20條)進行了規定。專條確立了2項規則:一是申明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當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後,原件所有權人不得因其佔有原件而妨礙作者依法行使著作權;二是對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人提供了特殊的保護,即自由展覽美術作品的權利。美術作品專條充分尊重了美術創作的特殊規律,能夠充分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為我國美術事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社長  魏  崇

《著作權法》的修正與出版行業發展需求密切相關,本次修法適應了當前出版業的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

作為圖書館行業出版社和專業古籍社,國圖出版社過去在著作權保護方面重點做了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尊重和保護好作者、存藏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做好自身權利的保護和維權。

在今後的實踐中,我們要更加重視存藏單位權利的保護,更加重視對「彙編權」的保護。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方面,則應當加大對網絡平臺運營商的前置審核。總之,對文博古籍出版而言,只有建立更為規範和良好的出版、發行、使用、傳播秩序,才更加有利於知識傳播和文明傳承。

文物出版社副總編輯  劉鐵巍

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成文化強國的戰略目標,而健全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助推文化產業發展、增強國家軟實力的必要且有效的舉措。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正是自1990年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訂,距2010年的第二次修訂已歷時十年,這十年是文化事業繁榮興盛的十年,也是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十年。在信息化、數字經濟的時代背景下,文化產業呈現出多領域融合發展態勢。由於社會實踐的深刻變化,與此相關制度、法律等屬於上層建築的事物也自然需要產生相應變化。

例如關於作品的定義,成為一個需解決的基礎性問題。新著作權法將作品的定義修改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並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既與國際通行表述相銜接,更是適應因技術發展而產生的訴求。這樣的修改體現出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理念,也反映了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心態。總體而言,新著作權法的修正,立足當今中國實際,以《民法典》為依據,較好貫穿了契約原則和意願自治原則,突出了版權保護與運用的並重。

《文物天地》月刊主編  朱  威

作為一本雜誌,《文物天地》的著作權問題主要涉及圖文。

我們對著作權也是一個逐漸認知的過程。20年前,我在報紙編輯部任編輯時,刊發上海收藏家梁志偉文章,所附圖為從圖冊撕下來的畫頁,因著作權意識不強、處理不當,招致攝影師的電話投訴,幾乎要法庭解決。在《文物天地》的編輯過程中,雖然要求作者對所提供內容負責,我們還是會在網上查一下,儘可能地避免陷入抄襲、侵權紛爭之中。

圖片方面,因多是文博機構藏品,我們希望儘可能地署上攝影師名字,並支付相應酬勞。但有時文字作者往往忽略這點。對於文字作者從他人著作中選取的圖片,我們儘可能與原作者溝通,若找不到作者,就註明取自哪本書,稿酬留社待取。對拍賣公司提供的拍品圖片,也詳細註明。

為防止被侵權,《文物天地》版權頁聲明「保留所有權,未經本刊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轉載、複製、翻印、傳播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刊圖文。凡本刊錄用的作品,即視為本刊已獲得該作品相關的網上傳播、彙編出版、電子和錄音錄像製品等權利,本刊向作者支付稿酬,已包含了上述文字和各項權利的報酬,如有特殊要求,請提前說明。」

著作權法修正後,對著作權的要求更加規範和嚴格,對從業者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觀念、慣例必須隨著時代而前進,報社同事們都應認真對照學習,貫徹到實踐中,並完善著作權聲明等措施。

《中國文物科學研究》主編  宋小軍

關於新著作權法有以下幾點學習體會:

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樣是作品。這一方面保護了文博領域方興未艾的各種業態(展覽、圖書、文創產品等),同時又為未來留下了開放格局,如文博單位開發的遊戲、小程序、表情包、實景演出等也可以容納在內。

二、新著作權法新增「視聽作品」類型,為文博網際網路文化產業健康發展護航,能夠更好地保護文博行業的智慧財產權,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文博從業者在「視聽作品」中的從屬地位。

三、提高法定賠償額,著作權侵權法定上限500萬元,下限500元。引入懲罰性賠償,視「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主、客觀條件,計算基數以及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的倍數標準。我們文博人要利用好這個條款,有力打擊盜版,保護原創。

最後,對文博領域的管理者和從業者來講,一定要加強法律意識,特別是要學好、弄通、使用好著作權法,及時總結行業經驗,做好智慧財產權登記,保留好相關材料,及時舉證侵權行為,形成保護文博領域智慧財產權的一個新局面。

《故宮博物院院刊》副主編  項坤鵬

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正,也是自2010年2月26日修正之後,時隔十年的再次修正。此次修正的顯著特點是: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措施等,非常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表現出對著作權的充分尊重。

《故宮博物院院刊》作為傳統的優質學術期刊,一直致力於立足故宮,以傳播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為己任,在刊物的編輯過程中,尤其在刊發文物研究類論文時,經常會遇到圖版來源等問題,編輯部將進一步加強對著作權法的學習,嚴格依照規範執行。

中國文物報社文博編輯中心主任  崔  波

在今天,文化創新被提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文創涉及的著作權比較複雜。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作為文物的存藏機構,博物館代表國家行使對文物保護、研究等的權利,如果有其他機構對館藏古代書畫進行複製售賣,是侵權行為,侵權理由不是使用了博物館的文物,而是使用了其照片。因為沒有高清的照片,其他後續工作幹不了,而照片來源往往是博物館出版的圖錄等。國家文物局去年出臺的《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對授權內容、權利義務講得都很清楚,有很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同時要結合新《著作權法》,結合網絡傳播的新形勢,對「無線公開傳播」等新法條認真學習領會。

北京觀唐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康  寧

林肯曾說過:「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智慧財產權是人才創新智力成果最科學、最完整、最核心的體現,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保障創新者權益、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創新人才成長和發展的基本制度。

但是目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似乎還沒有意識到其價值所在。那麼企業為什麼會忽視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呢?我覺得首先一點就是維權難。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假冒、盜版的現象層出不窮,合作對手的惡意違約等情況也時有發生,很多時候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即便發現了侵權的行為,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罷了。其次中小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資金投入非常少,甚至沒有。一方面是沒有準備額外的資金對於無形資產進行投入,另一方面即使準備了對無形資產的資金投入也完全和市場環境不成比例。這樣做的結果就是企業沒有核心價值,最終影響到企業的生存發展。

如何才能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呢?我覺得首先是在立法保護的前提下,在司法保護及行政保護兩個方面能夠有更便捷、更有效的維權方式。只有便捷、有效的維權方式才能激發企業維權的動力。其次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該提供更有價值的服務,為企業維權發揮更大的作用。第三是智慧財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助。智慧財產權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智慧財產權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對侵權、盜版往往有切膚之痛。因此,智慧財產權人在主張權利階段,包括向侵權人提出警告、交涉、要求賠償等。自己的事情如果自己都不重視,那麼又談何讓外在力量介入保護呢?

中國文物學會編審  郭桂香

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今天,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委會和文博出版傳媒專委會就組織這樣一次學習會,充分體現了兩個專委會高度的政治意識、法律意識和擔當意識。

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就我國考古最新發現及其意義為題舉行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努力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考古學,更好認識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文化自信提供堅強支撐」。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出臺相關文件、政策,加強文物博物館工作。就在剛剛結束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決議中,「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之一。這一切說明,我們的文博工作正處於一個蓬勃向上發展的好時機。同樣,我們的文博出版、傳媒、文化創意、文化傳播也紅紅火火。在這樣的時候,經過十年磨礪,修訂後的著作權法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新時代的要求,從法律上作出了調整、完善和規範,無疑將為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訂後的法律即將施行,我們自當加強學習,學好法、懂得法,在實踐中用好法。

中國文物報社總編輯  李  讓

作為法律關係最為複雜的一部智慧財產權專門法,《著作權法》這次修正的背景相當深刻。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之後,乘勢而上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而《著作權法》這次修正最突出的特點是體現了時代特色,加大了保護力度。10月29日,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可謂正逢其時,毫無疑問,這將對促進文化繁榮、文明進步,為實現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提供保障。

《建議》提出要「全面繁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推進媒體深度融合,實施全媒體傳播工程,做強新型主流媒體」,《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對文博新聞出版單位來說是一項重大利好,也為文博新聞出版單位提高法律素養、強化著作權意識提供了重要契機。法律是雙刃劍,我們既要用好《著作權法》依法維權,保住內容優勢、品牌優勢,同時也要加強自律,力避侵權行為。

一直以來,著作權維權成本高、賠償低,新聞出版單位維權乏力、困難重重,修正後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可在建立文博出版維權機制方面多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新聞出版單位也要高度重視自己的核心資源和寶貴資產,加強版權保護、集聚版權資源、發展版權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文章來源:《中國文物報》2020年12月2日3版

編輯: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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