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8月21日訊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著作權案作出判決,被告寧波一家化妝品公司被認定為商業宣傳,未經許可在微博上轉發原告的攝影作品,構成侵權,賠償1.5萬元。據市中院透露,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原告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是美國企業Getty Images,Inc.在中國的授權代表。今年6月,華蓋公司向市中院起訴,稱寧波某化妝品公司,基於商業目的,未經其授權,自今年1月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採用華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10幅攝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要求判令對方賠償5萬元及相關維權費用,同時刪除並停止使用侵權作品。
市中院經審理查明,涉案的10幅攝影作品圖片均標有「Getty images」水印,此為Getty Images,Inc.公司署名,其上還明確標註了圖片信息和版權申明。法院認為,作為Getty Images,Inc.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授權代表,原告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圖片,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犯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本案被告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涉案攝影作品進行商業宣傳,侵害了原告的權利。綜合考慮涉案攝影作品的獨創性高低、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涉案微博粉絲量、轉發量、相關受眾範圍等因素,市中院判決被告賠償1.5萬元,同時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涉案微博上的侵權攝影作品。
轉發微博是否構成侵權?
如今,微博互動已成為許多人的生活內容,微博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也隨之產生。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微博用戶所創作的攝影作品、美術作品,以及一些文字作品,如小說、散文等,因為其中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創造,具有獨創性特點,顯然應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市中院智慧財產權庭的法官昨天表示,作為一種即時交互平臺,微博具有即時更新、無限轉載、自由傳播和分享的特徵,微博的每一次轉發,其實是一種複製行為。因此,如果未經原作者的同意,出於商業目的,隨意轉發或者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在理論上存在侵權的可能。但反過來說,如果每次轉發微博都要事先徵求著作權人的意見,微博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如何在微博的傳播與著作權的保護之間尋求平衡,值得認真研究。
在著作權糾紛中,確定一個行為是否侵權,重要的判斷標準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這一原則。一般情況下,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等目的,且不用於商業贏利,註明出處或提供相應連結,就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這一原則也適用於對於微博作品著作權的判斷。
這位法官同時表示,在信息產業迅速發展的背景下,著作權的立法明顯滯後。針對微博等新興傳播手段所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和爭議,需從立法層面對所涉及的問題作出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使公眾在使用微博等工具進行交流互動時,能對自身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有合理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