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檢疑似愛滋丈夫被感染:醫生未提醒不能結婚

2020-11-30 中國新聞網

  小葉在婚檢時得知自己疑似愛滋病病毒感染,但她並沒有告訴男友小新。小新在婚後發現感染了愛滋病病毒,隨後將婚檢單位河南永城市婦幼保健醫院告上了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20萬元。永城市人民法院認為其賠償金額過高,駁回了小新的訴訟。

  此事經報導後迅速發酵,網絡上傳出兩種不同聲音。以網友「白衣山貓」為首的聲音認為,沒有小葉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把小葉的病情告訴他老公小新。也許這不近人情,但是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而網友「學法小馬甲」則寫長微博表示,生命權高於女友隱私權,醫生應告知小新女友的病情。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鄭雪倩認為,該案例暴露出我國愛滋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不明確的地方。

  「醫生表示雙方體檢結果一切正常」

  「您妻子小葉被確診為HIV陽性,建議您馬上檢查。」沉浸在新婚幸福中的90後小新,被來自河南永城市疾控中心的一通電話驚呆了。

  連夜趕回永城檢查的小新,在煎熬了一個多月後拿到結果,得知自己被感染。「當時我就絕望了,感覺天都塌下來了,我這麼年輕,以後怎麼辦。」小新說。

  2015年3月,相識不到兩個月的小葉和小新在永城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隨後二人就來到永城市婦幼保健醫院,分別進行婚檢。

  「檢查得很順利,我十幾分鐘就出來了,醫生表示雙方體檢結果一切正常。但是我愛人卻抽了3次血,我問醫生,是不是有什麼情況,醫生說『沒事,就是血脂稠』,後來還把她單獨叫走了。」小新回憶說。

  抽完兩次血的小葉被醫生叫回樓上,小新在樓下等候。「醫生問我之前是不是有傳染病或遺傳病,希望再抽一次血。他們懷疑我得了愛滋病,需要抽血送到商丘檢查。」小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醫生說只是疑似,要是當時就告訴小新,結果卻沒有感染,他會怎麼看我?

  直到小新6月接到疾控中心的那通電話,小葉才告訴了他這一切。隨後,小新將永城市婦幼保健醫院告上了法庭,認為醫院對其隱瞞妻子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

  向法院提交訴訟後,小新拿到了當初的婚檢報告。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愛滋病病毒,建議採取治療,不要結婚。報告上面還有小新的籤名,這意味著,小新當時已經知道結果。

  但小新堅稱,自己始終不知情。「我們在檢查之前填了一份登記表,填寫了身份證號和家庭住址這些信息,但是『一切同意』的籤名肯定不是我寫的。」二人稱,檢查之後他們並未帶走也未看到任何檢查單。

  小葉告訴記者,婚檢當天,醫生稱她疑似感染愛滋病病毒後,並沒有提醒她不要同房或結婚,也未提醒她同房時採取相應措施。在等待確診結果期間,與她聯繫的永城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也沒有提醒她,「當時他們只說確定不了」。

  小新認為,自己和小葉都是受害者,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因隱瞞妻子的體檢結果,造成自己被感染愛滋病病毒,構成了侵權。而永城市婦幼保健院婚檢門診工作人員則表示,小葉疑似感染愛滋病病毒,屬於其個人隱私,無權告知他人,且當時已明確告知小葉本人。

  面對隱私權,知情權該如何保證

  對此,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認為,醫生的相對人是患者,醫生有義務保護患者的隱私,對此《侵權責任法》和《執業醫師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他認為,醫生不向患者之外的人透露病情是合法的,醫生遵守這樣的規定,也是在保證患方的權利,患方的關係人應予以理解。如果患方的關係人想要了解病情,必須找患者本人。小葉有義務向配偶忠誠地告知。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鄭雪倩表示,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有義務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病毒。所以小葉有義務在婚檢後告知愛人疑似愛滋病的情況,醫生應盡的義務則是提示患者本人去告知她的性關係者,否則將觸犯法律。

  但如果根據小葉的說法,醫生並沒有提示其應採取保護措施也未提示不建議同房,那麼醫生的確有不妥之處。鄧利強認為,保護患者的隱私是要在不欺騙相對人的情況下進行的,特別是重大關係人,不應直接回復「一切正常」。但醫院和醫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還取決於當時婚檢查出的愛滋病是疑似還是確診。如果確診,醫生的確應該提示小新暫緩同房或做好措施,但疑似是需要近一步檢查的,醫生不能貿然告訴相關人。醫務人員應該非常清楚地告訴患者,讓她告訴自己的配偶,否則就是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權益。

  鄭雪倩說,這類情況時有發生,不論是患者還是醫生都會陷入兩難境地。在道德層面,醫生知道情況應該告訴患者配偶,以避免傷害感染。但法律層面,這是個人隱私,告知不但易引起家庭動蕩,也屬於侵權。

  她建議,可以出臺一些具體的法律細則,規定遇到類似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例如要求雙方當事人互看檢查報告,提示需進一步檢查,這樣可以避免醫生的兩難境地,也可以避免感染者的家屬染病。張敏 本報記者 謝宛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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