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夥因女友攜帶HIV,婚檢機構和疾控中心未告知他,他在感染後將當地疾控中心和婚檢機構告上法庭,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作為醫生,時刻都有機會與HIV攜帶者接觸。醫務人員比常人更加關注這個問題。在臨床實踐中,醫務人員到底該不該告訴患者的利益相關人,該如何告訴患者的利益相關人,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話題。當知情權與隱私權有衝突時,如何權衡?這裡請先分享我的幾例體會。
十多年前的一個冬天,有位助產士接產後,發現寶寶胃內有大量羊水,不時湧出來,就用吸管去吸。那時候的吸管是直的,結果有分泌物吸到了嘴裡。說實話,作為婦產科醫師,很少沒有人沒有吃過羊水的。但幾天後疾控中心的醫師來找這個患者和她丈夫調查HIV,大家才知道這個產婦是HIV攜帶者,而且她男人也是。夫妻倆都是吸毒人員,他們早就知道自己是HIV攜帶者,卻沒有向醫務人員透露自己的病情;檢驗科查處這個患者的血HIV呈陽性後,也沒有向婦產科醫生通報,只是按章向疾控中心進行了上報。那位助產士對這個患者和檢驗科的憤怒,是可以理解的。更可恨的是,這對夫婦在疾控中心人員調查後,以為是婦產科醫生透露的,還威脅當時的一位副主任,語言之陰險和惡毒,現在想起來還不寒而慄。
第二例是位新婚後不久的HIV攜帶者所在醫院,請我跟他們一起做臺手術。術前談話中,得知這個很漂亮的女孩真的很悲慘:大學期間談了個男友,但男友是個雙性戀,他們就分手了。她的這位前男友自己知道自己的HIV病情,但是有意對她進行了隱瞞,結果她也被感染了。更悲劇的是,她還把HIV無意中傳給現在的老公。好在她老公對此並不計較。術後我在向她老公介紹手術情況時,發現是位十分優秀、俊俏的男孩。
第三例是一位愛滋病患者患有宮頸癌,請我會診(科普:HIV攜帶者患宮頸癌是愛滋病的一種表現)。她已經看了好幾家醫院,作為她的醫生,我是第一個給她做體檢的人。宮頸癌的分期要通過體檢才確定,之前她走過的幾家醫院,沒有一個醫生給她做過體檢。她特別激動,特別感激,從包裡抽出100元現金,非要我收下不可。我沒有收受紅包的習慣,在推搡之中,她的手指把我的手給劃破了,搞得我惶恐不已,被列入到「職業接觸觀察者」當中。儘管諮詢了國內一流專家,說是沒有問題,但我還是到醫院做了兩次HIV抗體測定,好在沒有發現感染,否則就為HIV的流行病學做了貢獻。
第四例講起來,還真不是真正的HIV。有位讀者在私信中向我諮詢說,她在婚檢中發現HIV陽性,本來準備第二天領證的,結果黃了。她一夜都沒有睡,感覺天都塌下來了。仔細問她的病史,得知她從來沒有接觸過血液製品、僅有一位男友,且男友沒有HIV。估計她應該是檢測中的假陽性,就不斷地安慰她。謝天謝地,後來的確診試驗發現,的確是假陽性。她在收到我的私信後就很高興了,後來拿到正式的檢測報告,又專門發私信告訴我,估計高興得眼淚都要流出來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的所有病情和個人信息,都屬於隱私,醫務人員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是,現實生活中總有那麼一些人既不尊重法律,又不遵守道德規範的約束。像第一個例子中的這對夫婦,簡直是「間接故意」傳播HIV。明明知道HIV屬於難以治癒且威脅生命的疾病,卻要千萬百計地加以隱瞞。謝天謝地,我們那位助產士沒有患上HIV。
面對形形色色的患者親屬,如何向他們的近親透露他們的HIV實情?這是一個考驗人的智慧與道德勇氣的事情。像本文開頭的那位小夥,本文中的第一例中的那對夫婦、第二例中的那個前男友,理論上我國的法律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去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這些人事實上成為傳播HIV的源頭。到底該如何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讓無辜受害者少些少些再少些,讓利益相關人員(親屬、醫務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者)少受到這類有意或無意的傷害,是法律工作者和公眾面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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