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313 證券簡稱:夢百合 公告編號:2020-095
轉債代碼:113520 轉債簡稱:百合轉債
轉股代碼:191520 轉股簡稱:百合轉股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增持計劃的規模:本次擬增持股份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額43,173元)
● 增持計劃的價格:本次增持不設價格區間,崔慧明先生將基於對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判斷,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情況,逐步實施增持計劃。
● 本次增持計劃的資金來源:崔慧明先生的自有資金。
● 增持計劃的期限: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
● 相關風險提示:增持計劃實施過程中存在因資金未能到位導致增持計劃無法實施等風險。
2020年11月30日,夢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接到公司副總裁崔慧明先生的通知,崔慧明先生於2020年11月30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一)本次增持主體:公司副總裁崔慧明先生。
(二)本次增持計劃實施前,崔慧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8,600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為0.0459%。
(三)2020年11月30日,崔慧明先生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3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04%,本次增持後,崔慧明先生共計持有公司股份159,9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463%。
(四)崔慧明先生不存在本次公告前十二個月內披露增持計劃的情況。
二、增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本次擬增持股份的目的: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及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
(二)本次擬增持股份的種類:本公司A股股份。
(三)本次擬增持股份的金額:累計增持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不超過200萬元。(含本次已增持金額43,173元)
(四)本次擬增持股份的價格:本次增持不設價格區間,崔慧明先生將基於對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判斷,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情況,逐步實施增持計劃。
(五)本次增持股份計劃的實施期限:為維護市場平穩,且合理控制增持成本,本次增持計劃的實施時間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增持計劃實施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因籌劃重大事項連續停牌10個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計劃將在股票復牌後順延實施並及時披露。
(六)本次擬增持股份的資金安排:自有資金。
三、增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次增持計劃存在因資金未能到位導致增持計劃無法實施等風險。
四、其他說明
(一)本次增持行為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二)崔慧明先生先生承諾:本次增持計劃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公司股票。
(三)增持主體在實施增持計劃過程中,將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權益變動及股票買賣敏感期的相關規定。
(四)公司將持續關注崔慧明先生後續增持公司股份的相關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夢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30日
證券代碼:603313 證券簡稱:夢百合 公告編號:2020-094
夢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籤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981號文核准,並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夢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由主承銷商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證券」)採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25,600,073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27.08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為693,249,976.84元,扣除發行費用10,845,282.86(不含稅)元後,募集資金淨額為682,404,693.98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出具《驗資報告》(天健驗〔2020〕472號)。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籤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近日,公司及保薦機構中泰證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籤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方監管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和存儲具體情況如下: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保薦機構中泰證券(丙方)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乙方)籤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相關專戶僅用於相關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張開軍、孫濤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帳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董事會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