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網訊(全媒體記者 吳燕玲)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不僅關係到市容市貌,違法廣告牌還存在安全隱患。為進一步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秩序,維護市容環境安全、整潔、美觀,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現將《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公開徵求對《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並將意見、建議郵寄或傳真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或者發送電子郵件至dglfx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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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東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概念定義】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設置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廣告欄、實物造型、光照圖案或其他形式廣告設施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築物和建築工地圍牆(檔);
(二)道路、廣場、橋梁、隧道等戶外場地;
(三)公交車候車亭、報刊亭、燈杆、電桿等戶外公共設施;
(四)布幅、氣球、充氣裝置;
(五)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擁有合法權屬的經營地、辦公地或者建築物,設置表明建築物名稱、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行為。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國家、省授權管轄的公路及其兩側規定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其轄區範圍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並依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賦權清單行使相應執法權。
第五條【設置原則】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安全美觀、布局合理,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市容標準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行業自律】 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戶外廣告規劃與設置技術規範
第七條【戶外廣告規劃】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全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控制空間布局,劃分宜設區、嚴控區和禁設區。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徵求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利用公共資源載體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設施,但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廣告。
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需要納入戶外廣告規劃。
第八條【技術規範】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質、尺寸及照明等設置要素進行規範,並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提出具體管理要求。
第九條【規劃和技術規範編製程序】 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應當同時徵求市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氣象等相關部門意見,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城市景觀、環境保護、結構安全等領域專家、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許可和監管的依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
第十條【設置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方便設置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禁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二)利用或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佔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築施工工地圍牆(檔)設置商業廣告的,但屬於展示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名稱、字號、標誌、工程信息和企業形象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懸掛布幔的;
(七)在建築物屋頂(樓頂)新設戶外廣告設施的;
(八)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安全設施使用,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逃生、滅火救援的;
(九)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城市市容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規及本市戶外廣告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設計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在主體結構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預留戶外廣告設施位置,註明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尺寸,一併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預留戶外廣告設施位置的,不得新增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管理】 公路及其兩側規定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實施許可。
在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範圍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四條【許可申請主體】 利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場地、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載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使用權後,由使用權人提出設置申請。
利用其他場所、空間、設施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場所、空間、設施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資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廣告設施載體權屬證明材料;
(三)受委託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及載體安全性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許可審批】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並依法進行公示;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因其他原因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許可期限】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
(一)大型電子顯示屏類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六年;
(二)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限五年。
設置人應當自取得設置許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許可期屆滿後需要延期,屬於使用公共載體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組織拍賣、招標;屬於使用非公共載體的,應當在設置期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的審批手續,並提供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報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將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第十八條【大型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要求】 以LED大型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設置電子顯示屏的亮度、畫面的移動和走字速度;
(二)開啟時間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三十分。
第十九條【許可轉讓】 非公共載體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權人,在許可期限內轉讓設置權的,應當與受讓人一起,持轉讓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轉讓協議、轉讓雙方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空置設施管理】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連續超過十日的,設置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備案】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並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將設施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以及設施設置人相關信息等資料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臨時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提交材料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應當與臨時性活動期限一致,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動除外。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拆除。
設置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在設施設置後當日內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備案,設置當日為法定節假日的,可順延至節假日後首個工作日提交。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二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宣傳品設置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築物、道路及其他設施上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塗寫。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公益推廣、自身商業宣傳需要,在城市建築物、工地圍牆(檔)上,或利用附著於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車亭、電話亭、公共自行車亭和書報刊亭、燈杆等公共設施,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申請表、設施載體權屬證明材料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
設置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並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設置期滿之日起二日內,設置人應當將宣傳品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利用工地圍牆(檔)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設置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其他懸掛、張貼宣傳品(公益廣告除外)的設置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管理】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由許可審批部門統一編號、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設置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置要求】 設置招牌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關、團體、院校、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招牌內容限於經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稱、標識或者規範化簡稱,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招牌內容限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的名稱、字號、規範化簡稱。經營範圍、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不得作為招牌內容;
(二)設置地點限於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可以在一層門簷以上、二層窗簷以下設置,但有多個出入口的大型商場、單位、居住小區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置招牌;位於道路轉彎處、兩側均開設門面且屬於同一經營者的,可以在兩側門面分別設置招牌或者轉角處招牌;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和製作組合式招牌;同一建築物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當和諧統一;
(四)不得在建築物屋頂(樓頂)新設招牌;
(五)不得附設電子顯示屏;
(六)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響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以及結構安全;
(七)招牌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腐、電氣安全等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招牌備案】 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招牌之日起十日內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備案:
(一)備案表;
(二)經營(辦公)用房的權屬證明;
(三)招牌的用字、製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發布廣告禁止】 禁止利用招牌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建築物名稱且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應當視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的規定申請許可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招牌拆除】 設置人因搬遷、變更、歇業、解散、被註銷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招牌。
設置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第五章 設置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安全規範】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及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專業施工資質。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設置主體責任】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維修;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拆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者應當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遇颱風、暴雨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設置人應當採取加固、拆除等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安全檢測】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新設置期滿三年之日起,設置人應當每年聘請具備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測;首次安全檢測後,檢測報告中載明安全使用年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載明年限確定下次檢測時間。設置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之日起七日內向許可審批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由設置人自行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負責。
既有屋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規劃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續期間設置人應當按前款規定進行安全檢測。
第三十二條【日常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人以及廣告發布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出現畫面汙損或者不完整、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照明設施損壞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準確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文號、日常維護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管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置監督檢查制度;
(二)督促設置權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三)對委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行為。
第三十五條【委託監測】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專業機構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測。
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強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採取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等措施: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或者未按照許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未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或招牌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人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檢測的。
查封期間,可以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規劃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未按照許可規定的尺寸、形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臨時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可依法強制清理、拆除,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大型電子顯示裝置光源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開啟使用以大型LED電子顯示屏等光電形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招牌設置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招牌不符合設置要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落實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安全檢查的法律責任】 設置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及時拆除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廣告設施或招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責令拆除;設置人拒絕拆除,經催告仍不拆除,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代為拆除,或者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拆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的,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安全檢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人未按照要求進行安全檢測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日常維護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出現畫面汙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照明設施損壞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設置人或者廣告發布者限期修復、更新;逾期不修復、更新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設置人未公示或者未正確公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文號、日常維護聯繫人或者聯繫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無主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理】 違法戶外廣告設施無法確定設置人或者設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本地公共媒體以及設施所在地址發布公告,督促設置人糾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屆滿,違法行為未及時糾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五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戶外廣告規劃或者行政許可權限、條件、程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交通運輸部門關於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規劃、審批、執法的具體範圍】 交通運輸部門關於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規劃、審批、執法的具體範圍是指: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範圍內,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範圍內,縣道二十米、鄉道十米範圍內。
第四十七條【大型招牌的設置安全規範】 大型招牌的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參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大型招牌,是指任一邊邊長大於等於四米或單面面積大於等於十平方米的招牌。
第四十八條【涉及其他許可的審批指引】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四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