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河縣古城鄉,因地下蘊含石油,鄉野田間四處可見的抽油機成了一道特別的風景。然而,石油開採作業也為當地群眾帶來了一些煩惱。2014年4月29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就一審審結了一起因石油勘探放炮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事件發生在2011年11月20日。當天,該鄉某村多名村民因一石油勘探公司在該村附近進行探物放炮作業影響休息與之發生糾紛。前往阻止放炮的村民們在距離放炮地點約十米的位置被勘探公司工作人員攔下,雙方協商過程中,勘探公司在未告知村民的情況下並未停止放炮作業,一聲炮響使村民們感覺地面顫抖,震起泥漿也飛濺到村民們身上,村民張某更是被震得暈倒在地。
看到張某暈倒,村民們慌忙找來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張某頭昏、頭痛,並有大腦神經損傷情況。張某經過住院治療仍未痊癒,對聲音特別敏感,呈現出了精神失常的症狀。出院後,苦惱的家人仍然一直尋醫問藥。
事發後,因賠償問題與勘探公司協商不成,張某訴至唐河縣法院,請求勘探公司賠償住院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八萬餘元。訴訟中,雙方爭議很大,矛盾激烈。勘探公司認為,因勘探作業導致精神損害在全國都無前例,而張某在事發前已精神失常,因此其所受精神損害與勘探作業無關,請求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雙方意見相悖,真相究竟如何?訴訟中,依勘探公司申請,法院委託鄭州弘正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對張某進行了精神鑑定。鑑定意見顯示,張某因放炮事件後中度抑鬱、重度焦慮,目前患有「應激相關障礙」,同時,根據張某表現出畏聲症狀,認為被鑑定人的精神疾病與放炮施工有直接因果關係。
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勘探作業中需要進行放炮,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而被告在放炮地點附近有村名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放炮,對他人的人身明顯造成了危險,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是造成原告精神損害的主要原因。經過司法鑑定,證實了原告的精神疾病與被告的放炮作業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被告勘探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法院認定,明知被告進行放炮作業而前去制止的原告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令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責任。結合原告的各項實際損失及精神撫慰金酌定數額,唐河縣法院經過一審審理,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