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接收
(1)針對危險廢物的經營方式,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明確的可接收的準則及接受標準,依據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上的允許經營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
(2)在接受委託,籤訂處置廢物服務合同之前,必須先確定廢物的背景及特性鑑定的必要信息;分析廢物的形態、氯含量、水分、灰分及熱值等與處置工藝有關的特性,作為籤訂合同和列入計劃進行處置的依據。
(3)高熱值(4500kcal/kg以上)、流動性的液體,高腐蝕性、劇毒性等的廢物,應作為特殊性質的廢物,應用特殊的方式進行接受,特別應明確告知危險廢物運送者,必須確保所送達的危險廢物安全到達指定的倉庫庫位。
(4)廢物運送到達處置廠後,應接受必要的預檢驗。預檢驗包括廢物的包裝形式、包裝完好情況、是否夾雜有放射性物質、是否有粘貼合格得到危險廢物標籤等。預檢驗採用目測,快速檢測試劑試紙和手持儀器的方式進行。預檢驗通過後方可進入接收、進倉等程序。
(5)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有關規定,辦理接收廢物有關手續。必須確認每批廢物均符合委託處置合同及處置計劃規定的事項,由運輸單位及處置單位代表應共同核對其數量、種類、標誌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相符及包裝是否密封等進行現場交接。
(6)發現到達實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不相符時,要通知雙方負責人遵照本規範的規定處理,廢物暫不得卸車。
(7)發現廢物包裝破裂、洩漏或其他意外時,處置廠應協助運送者及時處理,防止汙染環境。處理後與運送者協商善後事宜,可恢復包裝的部分按程序接收。
(8)發現廢物的數量、種類、標誌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不相符時,應通知委託方負責人,重新填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接到後經確認可按程序接收。
(9)廢物的數量、種類、標誌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不相符,委託方又無法提供與運送實物相符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時,應拒絕接收,通知委託方由運送者將其運回原地。
(10)查驗核對後的廢物應進行稱重計量,不同類別的廢物不應混裝。特殊情況必混裝時,須經雙方事先確認。混裝到廠廢物應經整車計量後,卸去一種廢物再進行整車計量。
(11)廢物稱重計量後,運輸車輛應直接進入指定的卸車區,不得在廠區其它處停留。廠區內應設置廢物進廠專用通道,並設有醒目的警示標誌和路線指示。
(12)經計量辦理全部進廠接收手續後,應在廢物卸車區卸載廢物。
※一般流動性液體可由車載的儲槽內流出,由管線流入指定的儲槽內。
※桶裝或容器盛裝廢物放置於託板之上,以便於運輸,卸載時可使用叉車,運至貯存庫,進行分類存放。
※除密封的實驗室包裝桶或小型工業包裝品可直接送入焚燒爐內直接銷毀;一般桶裝液體廢物都應先以真空泵吸至混合容器,然後根據其特性(相容性、熱值等)送入適當的液體容器內待處置。
※散裝固體或半固體可直接卸入暫存坑內,乾燥的粉狀或顆粒狀固體混合後再進行處置。
※卸載及傳送操作人員必須佩戴防護用品,以避免直接接觸廢物或吸入有害的氣體。